【江元慶專欄】撬車?敲車?

  • 2018-05-25
  • 江元慶

偷車賊 (圖片取自網路)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1年1月21日晚上9點20分,屏東縣林邊鄉發生了一件刑案。

「阿耀」蹲在一戶民宅騎樓的機車前,發出「鏘、鏘」聲響。由於聲音滿吵的,且持續了一陣子,附近鄰人紛紛聞聲探頭、或外出查看;在寂靜的夜裡,阿耀的背後突然有厲聲喝斥:「你在幹嘛!」這聲音量也不小,更引來街坊查看。

阿耀起身、轉頭一望,讓出門查看的鄰人立即警戒,沒人敢輕舉妄動。因為,他們看到阿耀手上拿著一支長約60公分的鐵器,氣氛箭拔弩張。圍聚的人越來越多,約10多人。阿耀沒逃,他想逃也逃不了;因為,他的身後就是那輛機車,機車堵住他的去路。

真箇是團結力量大。趁阿耀不注意之際,附近鄰居把他壓制在地上,直到警員趕來把阿耀銬回調查。

喝斥阿耀的人,也到派出所做筆錄,他叫「小鄭」。他會厲聲制止,除了是因為阿耀製造噪音,更因為阿耀是蹲在他嬸嬸的住處前,且那台機車還是他嬸嬸的。

做筆錄時,小鄭說阿耀拿著「扳手」在偷他嬸嬸的摩托車。阿耀則是反駁,說他拿的是「拔釘器」,並說他當時是在敲打機車,並不是要偷車。

是撬車,還是敲車?這兩者的法律責任差異可大了。如果是前者,這是竊盜行為,由於他還拿著鐵器作案,罪名是屬於刑責更重的「加重竊盜罪」。如果是後者,則頂多只構成毀損罪;甚至,如果機車沒有損傷的話,阿耀還沒有刑責可言。

阿耀自稱是在敲打機車,由於他是使用拔釘器,且還發出這麼大的聲響,機車應該有損傷或毀壞吧?

不!

「這輛車子已經很舊了,多少都會有擦傷。」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車主、也就是小鄭的嬸嬸說,經她查看機車後,「並沒有發現物品被偷,車子也沒有被毀壞。」

車主說車子沒有損壞,所以不構成毀損罪。既然沒有毀損,是否意味著阿耀當時不是在敲車,而是撬車?至少檢察官是如此認為。因為,檢察官起訴了阿耀,並認定他當時是拿「扳手」在撬機車,要偷引擎零件。(屏東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1018號)

法官接手後,不得不先搞清楚一件事,因為阿耀和檢察官在「犯罪工具」的說法不一致──阿耀說他拿的是拔釘器,檢察官說是扳手。案發之後,這個鐵器被查扣。經過勘驗後,答案揭曉:是工地常用的拔釘器,並不是扳手。

當然,檢察官把作案工具寫錯,並不代表整個起訴就是錯的。法官繼續調查。阿耀並不是住在案發現場附近,「你晚上跑到那裡做什麼?」

37歲的阿耀堅決否認偷車。他說,當天他的機車遭到一輛轎車擦撞造成毀損,他不甘心,於是帶著拔釘器去砸了那輛轎車;砸完後,他心情不好,步行經過小鄭嬸嬸的機車處,就蹲在旁邊敲打,「有10幾個人走出來,後來被他們壓制在地上。」

阿耀否認竊車。但是,檢察官倒是起訴的很具體──阿耀是要撬開機車引擎偷零件。但是,有人親眼看到嗎?法官調查之後,發現並沒有人目擊,即使是最先出現在現場、發聲喝斥的小鄭,因為當時是站在阿耀的後方、兩人所站位置還有一段距離,且案發時間又是在晚上;因此,小鄭在視線上看不到阿耀究竟是在撬、還是在敲機車的哪個部份。

阿耀既是反駁也是辯護,說了一句不無道理的話:「我如果要偷車,怎麼可能會去製造聲響,引起別人注意?」

沒有目擊證人、阿耀也沒有從機車上取得任何物品,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只能證明阿耀有敲打機車,並不能證明他有偷車。法官判決:阿耀無罪。

國中學歷的阿耀有多次前科,包括竊盜、毒品。年輕時的他,吸食起安非他命後,捅出不少紕漏;他誤了自己,也害了人命,而且還是親生女兒──他26歲時,在吸毒後精神恍惚下,失手殺了當時才3歲的女兒。雖然法官也認為他素行不良,但一審指出,不能因為阿耀過去前科累累,就拿來做為對他不利的認定,檢察官必須要拿出證據,來證明阿耀有偷車的事實。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也舉出了一個合理的懷疑:阿耀如果沒有偷車的意圖,他在砸完轎車後,大可直接離去,為什麼仍然逗留在阿耀嬸嬸的機車旁,並且發出聲響?

檢察官仍然認為:阿耀是要偷車。

二審駁回上訴,簡單來說,法官的理由是:檢察官沒有提出新證據(高雄高分院判決書,101年度上易字第987號,判決理由七)。當初被羈押81天的阿耀,無罪定讞。他拿到24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

這個案子裡,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阿耀要偷車。但是,也無法證明阿耀並沒有要偷車。倒是有一個旁證,靜靜的躺在卷宗裡……

阿耀被警方逮捕的隔天,小鄭嬸嬸住家附近的鐵工廠旁,有一輛轎車的後照鏡被人砸毀。是不是阿耀砸的?沒人知道。

不過,在東港警察分局的一份報告裡,則是有更清楚的答案──有人看到阿耀拿著鐵製物品在砸車(屏東地院101年度易字第244號卷證,第115、116頁)

阿耀究竟是在敲車、還是在撬車?或許,你已經有了「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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