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這是一個一審就無罪定讞的司法故事。故事裡,有著檢察官起訴、竟不知道證人在胡言亂語的故事,還有著老百姓含冤、卻不知道法律規定而損失補償的故事……
民國101年間,彰化警方破獲一個販毒網,逮到一名男子「添仔」涉嫌販賣海洛因;全案起訴後,在法院審判過程中,檢察官另外發現女子「阿娟」也參與其中,因此追加起訴她共同販毒。
根據檢察官指控,這個販毒網的犯罪模式,是由毒蟲「老楊」開車到彰化縣芳苑鄉載添仔,再由他帶路到埔鹽鄉向阿娟買毒。在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中,除了有老楊的指證歷歷,還有警方監聽添仔的通訊監察譯文。(彰化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緝字第485號)
法官審理時,添仔、阿娟否認販毒。添仔說,他確實有帶老楊去阿娟的住處找「阿源」,但抵達後就離開,並不知道後續發生了什麼事。阿娟則說,雖然事發是在她家,「但整件事情與阿源有關,和我無關」。
老楊、添仔、阿娟三方說詞湊在一起,擦出了懸疑的火花:如果添仔、阿娟沒有販毒,老楊為什麼會指證他們?這三人,誰撒謊?添仔、阿娟都指名阿源涉案,難不成是毒梟阿源利用阿娟,以她的住處做為毒品交易場所?
法官有解惑的鑰匙──警方蒐證時的監聽內容。民國102年4月18日開庭時,法官當庭播放老楊、添仔、阿娟等人的監聽對話錄音。沒想到,迴盪在法庭裡的監聽內容,除了令人啞然失笑,也浮露出些許司法訊息。
在這8通監聽電話錄音中,有兩通是沒有打通、完全沒有交談內容的監聽電話。這兩通電話,可以成為「證據」?這般的證據,能夠證明什麼?檢察官知不知道這兩通電話沒有打通?
此外,在其餘有接聽、有對話內容的6通電話裡,被毒蟲老楊指為就是毒販的阿源,從頭至尾只說了一個字:「喂!」(彰化地院勘驗筆錄,102年度訴字第40號,102年4月18日)而且,從連貫的對話語意來看,這聲「喂」是出現在剛接聽電話時的應聲詞,前後語句並沒有買賣毒品的相關內容。這聲「喂」,能證明通話的雙方是在進行交易毒品?
至於其他5通電話,內容絕大部份都是通話雙方在指引行車路線,甚至還出現疑似倒垃圾的對話。也就是說,被檢察官列為起訴證據的監聽錄音內容,不僅無法證明阿源是毒梟,也無從證明添仔、阿娟販毒給老楊。
隨著監聽對話在法庭曝光,懸念隨即粉墨登場:檢察官究竟有沒有聽過警方蒐證的監聽內容?如果有,檢察官難道不知道這些內容根本八竿子和販毒扯不在一塊兒?反之,檢察官如果沒有聽過監聽對話,他怎麼敢起訴全案?
其實,從這般的監聽內容會被列為全案起訴證據,檢察官有沒有聽過監聽內容?答案已是不言可喻。
這8通監聽電話錄音,逸散出了強烈的司法訊息,除了不得不對檢察官產生質疑之外,法官還從添仔、老楊的三句對話中,聽出了蹊蹺:
添仔:……喂,你在車上等嗎?
老楊:嗯啊。
添仔:好、好、好,要下去了。
經法官當庭訊問這三句話的原由,才恍然得知一段內情:原來,檢察官指控添仔、阿娟販毒的當時,老楊並沒有進入阿娟住處,他是在屋外的車上等候。也就是說,做證指控添仔、阿娟販毒的老楊,在案發當時根本不在現場,他沒有親眼看到、也不知道毒品是誰交給誰。
還有,法官並且發現老楊說詞裡的一個重大破綻:他在檢、警訊問的時候,供稱是向添仔、阿娟購買海洛因;但是,他後來卻翻供說,「那天我好像是要拿安非他命。」
老楊的說詞多處前後不符,讓法官形成心證:老楊在警方詢問、檢方偵訊的證詞,不可採信(彰化地院判決書,102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理由五)。法官判決:添仔、阿娟無罪。
檢察官沒有上訴,全案一審定讞。無罪確定後,阿娟聲請刑事補償,當年她被羈押43天,阿娟請求以每天3000元補償給她12萬9000元。不過,彰化地院駁回。她不服,再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但仍然遭到駁回。
彰化地院、司法院拒絕補償的原因是:阿娟錯過了兩年的時限,她是在民國102年5月21日無罪確定,但是,她卻遲至民國104年9月22日才提出求償聲請。
溯源阿娟會錯過求償時限,是她搞錯了時間點。因為,她在民國102年12月4日收到彰化地檢署的公文,才會誤認是以這個公文時間做為兩年求償的起點。不懂法律規定的她,損失了這筆刑事補償金。
先被毒蟲老楊誣指,再遭檢察官沒有究查,而且還被羈押,怎料到,洗刷了冤曲、無罪確定後,還拿不到刑事補償,阿娟冤不冤?
阿娟的司法際遇,是所有不懂法律者的一面鏡子。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這是一個一審就無罪定讞的司法故事。故事裡,有著檢察官起訴、竟不知道證人在胡言亂語的故事,還有著老百姓含冤、卻不知道法律規定而損失補償的故事……
民國101年間,彰化警方破獲一個販毒網,逮到一名男子「添仔」涉嫌販賣海洛因;全案起訴後,在法院審判過程中,檢察官另外發現女子「阿娟」也參與其中,因此追加起訴她共同販毒。
根據檢察官指控,這個販毒網的犯罪模式,是由毒蟲「老楊」開車到彰化縣芳苑鄉載添仔,再由他帶路到埔鹽鄉向阿娟買毒。在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中,除了有老楊的指證歷歷,還有警方監聽添仔的通訊監察譯文。(彰化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緝字第485號)
法官審理時,添仔、阿娟否認販毒。添仔說,他確實有帶老楊去阿娟的住處找「阿源」,但抵達後就離開,並不知道後續發生了什麼事。阿娟則說,雖然事發是在她家,「但整件事情與阿源有關,和我無關」。
老楊、添仔、阿娟三方說詞湊在一起,擦出了懸疑的火花:如果添仔、阿娟沒有販毒,老楊為什麼會指證他們?這三人,誰撒謊?添仔、阿娟都指名阿源涉案,難不成是毒梟阿源利用阿娟,以她的住處做為毒品交易場所?
法官有解惑的鑰匙──警方蒐證時的監聽內容。民國102年4月18日開庭時,法官當庭播放老楊、添仔、阿娟等人的監聽對話錄音。沒想到,迴盪在法庭裡的監聽內容,除了令人啞然失笑,也浮露出些許司法訊息。
在這8通監聽電話錄音中,有兩通是沒有打通、完全沒有交談內容的監聽電話。這兩通電話,可以成為「證據」?這般的證據,能夠證明什麼?檢察官知不知道這兩通電話沒有打通?
此外,在其餘有接聽、有對話內容的6通電話裡,被毒蟲老楊指為就是毒販的阿源,從頭至尾只說了一個字:「喂!」(彰化地院勘驗筆錄,102年度訴字第40號,102年4月18日)而且,從連貫的對話語意來看,這聲「喂」是出現在剛接聽電話時的應聲詞,前後語句並沒有買賣毒品的相關內容。這聲「喂」,能證明通話的雙方是在進行交易毒品?
至於其他5通電話,內容絕大部份都是通話雙方在指引行車路線,甚至還出現疑似倒垃圾的對話。也就是說,被檢察官列為起訴證據的監聽錄音內容,不僅無法證明阿源是毒梟,也無從證明添仔、阿娟販毒給老楊。
隨著監聽對話在法庭曝光,懸念隨即粉墨登場:檢察官究竟有沒有聽過警方蒐證的監聽內容?如果有,檢察官難道不知道這些內容根本八竿子和販毒扯不在一塊兒?反之,檢察官如果沒有聽過監聽對話,他怎麼敢起訴全案?
其實,從這般的監聽內容會被列為全案起訴證據,檢察官有沒有聽過監聽內容?答案已是不言可喻。
這8通監聽電話錄音,逸散出了強烈的司法訊息,除了不得不對檢察官產生質疑之外,法官還從添仔、老楊的三句對話中,聽出了蹊蹺:
添仔:……喂,你在車上等嗎?
老楊:嗯啊。
添仔:好、好、好,要下去了。
經法官當庭訊問這三句話的原由,才恍然得知一段內情:原來,檢察官指控添仔、阿娟販毒的當時,老楊並沒有進入阿娟住處,他是在屋外的車上等候。也就是說,做證指控添仔、阿娟販毒的老楊,在案發當時根本不在現場,他沒有親眼看到、也不知道毒品是誰交給誰。
還有,法官並且發現老楊說詞裡的一個重大破綻:他在檢、警訊問的時候,供稱是向添仔、阿娟購買海洛因;但是,他後來卻翻供說,「那天我好像是要拿安非他命。」
老楊的說詞多處前後不符,讓法官形成心證:老楊在警方詢問、檢方偵訊的證詞,不可採信(彰化地院判決書,102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理由五)。法官判決:添仔、阿娟無罪。
檢察官沒有上訴,全案一審定讞。無罪確定後,阿娟聲請刑事補償,當年她被羈押43天,阿娟請求以每天3000元補償給她12萬9000元。不過,彰化地院駁回。她不服,再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但仍然遭到駁回。
彰化地院、司法院拒絕補償的原因是:阿娟錯過了兩年的時限,她是在民國102年5月21日無罪確定,但是,她卻遲至民國104年9月22日才提出求償聲請。
溯源阿娟會錯過求償時限,是她搞錯了時間點。因為,她在民國102年12月4日收到彰化地檢署的公文,才會誤認是以這個公文時間做為兩年求償的起點。不懂法律規定的她,損失了這筆刑事補償金。
先被毒蟲老楊誣指,再遭檢察官沒有究查,而且還被羈押,怎料到,洗刷了冤曲、無罪確定後,還拿不到刑事補償,阿娟冤不冤?
阿娟的司法際遇,是所有不懂法律者的一面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