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司法風浪的凶險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2年8月25日,受雇的漁民「阿政」和「老秋」搭乘「和發財6號」漁船出海捕魚;工作到第3天晚上時,有一艘大陸鐵殼船慢慢靠近,阿政、老秋在旁警戒著……
沒多久,只見鐵殼船上有人朝漁船拋來幾個保麗龍碰墊,隨後駛離。這些碰墊是保護船隻的防撞物品,對船員來說,是常見、常用的東西。阿政、老秋沒有多想什麼,整理碰墊後,放置在甲板上的角落。
返航途中,「和發財6號」遇到海巡人員登船檢查。海巡員拆開碰墊後,阿政、老秋嚇了一大跳。因為,碰墊裡夾藏著3萬多公克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近2萬公克的第四級毒品麻黃鹼。檢察官認定阿政、老秋幫助余姓船東、鄧姓船長運毒,起訴他們四人。(屏東地檢署起訴書,102年度偵字第6543號等)
阿政堅決否認不法。他說,出海前,船長只說要去捕魚、放漁籠,「我負責的事,除了捕魚,還要注意不能和別的船隻發生碰撞」。老秋也否認運毒,他的說詞幾乎和阿政一模一樣,「我不會開船、也不會看經緯度。」
案發之後,余姓船東、鄧姓船長原本矢口否認運毒;但是,當屏東地院在快要審結全案時,為了能夠爭取輕判,他們在民國103年9月18日這天坦承犯行。余、鄧兩人並為阿政、老秋做出有利證詞:「我沒有跟他們說要出海去接運毒品,他們不會開船,而且船出海後,他們確實有去放漁籠,也有捕魚。」
船東、船長坦承犯行,一審判處他們10年半及9年半徒刑。阿政、老秋則因船東、船長承認犯罪而出現轉機,一審判他們無罪。(屏東地院判決書,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不過,檢察官不服。「不法份子透過漁船走私、運毒,在透過大眾媒體報導下,早已是民眾熟知的犯罪模式,他們對運毒辯說不知情,難以令人相信。何況,和發財6號漁船上已有碰墊,兩人對於鐵殼船莫名其妙拋來保麗龍碰墊,難道不覺得奇怪?不會懷疑裡面夾藏毒品?」
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不是沒有道理。畢竟,鐵殼船上的人怎麼會無緣無故的拋來保麗龍碰墊?
而且,檢察官還拿出一項證據──海巡署查緝報告。這份報告指出,當初海巡人員在登船臨檢「和發財6號」的時候,船上並沒有漁穫。(「和發財6號」漁船VDR航跡分析職務報告,海巡署澎湖機動查緝隊)
這份報告極具殺傷力!
因為,阿政、老秋聲稱他們出海有捕魚,甚至連後來翻供、坦承運毒的余姓船東、鄧姓船長也做出這般證詞:「阿政、老秋確實有捕魚。」
如果阿政、老秋真的有捕魚,為什麼海巡人員在「和發財6號」漁船上會沒有發現漁穫?而且,他們並不是出海沒多久就遇到臨檢,而是在第4天晚上才被海巡人員臨檢,如果阿政、老秋有捕魚,為什麼3、4天會捕撈不到一條魚?
因此,海巡署「查無漁獲」的這份職務報告,不僅足以推翻余姓船東、鄧姓船長、阿政、老秋的說詞,甚至產生合理的懷疑:他們4人是不是彼此串證,由船東、船長為阿政、老秋脫罪?「和發財6號」出海就是以運毒為目的,才會出現船上沒有漁穫的情形?
「不,當時船上有漁穫!」阿政、老秋斬釘截鐵的說。
案發當時,「和發財6號」上倒底有沒有漁穫?在海巡人員和阿政、老秋指證截然不同下,法官決定一查究竟。沒想到,出現意想不到的變化……
法官把製作這份職務報告的海巡官員傳來做證,問他:「當時船上有沒有漁穫?」
呂姓官員支支吾吾,說詞令人愕然:「我上去搜索的時候,是沒有發現漁穫,不過,我不確定有沒有漁穫。」
呂的證詞,有說等於沒說。因為,他自己也說不清楚。法官認定,海巡署的這份職務報告內容,真實性有令人懷疑之處。(高雄高分院判決書,104年度上訴字第46號,判決理由伍之(三)之1)
「證既有疑,利於被告」,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阿政、老秋無罪定讞。當初,48歲的阿政、54歲的老秋都被羈押了61天,他們各獲得18萬3000元刑事補償。
阿政、老秋是單純的漁民,他們的日子很規律,就是上船、出海、撒網、捕魚。日復一日,周而復始。或許就是機械化的過日子,且日子都是過在漁事上,因此,「鐵殼船拋過來的保麗龍,外表看起來就是一般的碰墊,以為是為了防止兩船碰撞,當時並沒有想太多。」他們說。
他們始終不解──「和發財6號」當時明明就有漁穫,而且還很明顯,但是,在海巡署的報告裡,為什麼會記載著「無漁穫」?難道是海巡官員要誣陷嫁禍他們?法官既然能夠想到傳問製作職務報告的海巡官員,因而查覺報告內容有疑問,但檢察官為什麼沒有想到?如今檢察官知道內情了,事後有去追究海巡人員的職務報告為什麼要涉嫌造假?
這幾個「毒品碰墊」,碰出了阿政、老秋的視野,讓他們見識到:陸地上的司法風浪,有時會比海上的大風大浪更凶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