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在「色法官」陳鴻斌事件後續效應中,司法院在昨(28)日以具體的「改革」行動,教育「孩子」給國人看──讓法官上一堂「職場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的課程。從司法院長許宗力身先士卒的成為學員也來上這堂課,表象上來看,可視為司法的反省之舉。
司法院會邀來中央研究院專家來主講這堂課,源於「雙陳法官事件」──先有陳鴻斌法官對女助理性騷擾,後有職務法庭陳志祥法官在審判陳鴻斌案後發言不當,招致外界抨擊法官對兩性平權觀念薄弱。眼見輿論野火燒不盡,司法院因此急忙出手滅火,決定要讓法官必須每年上3個小時的性別平權課程。
如果只是「兩個」法官的觀念薄弱,司法院就要給全體法官上課,那麼,來看看審判體系裡的這「一些」法官,許宗力院長該要給法官們安排上什麼樣的課程?
有一名王姓女子被控和男友虛設行號,以空殼公司向廠商進貨後轉變物品。她被起訴後,法官認定她觸犯8罪,依照一罪一罰規定,王女被判處5月、4月、3月、7月、7月、9月、1年4個月、2年6個月徒刑。其中,前3罪獲得易科罰金。
也就是說,王姓女子被判的後面5罪刑期──7月、7月、9月、1年4個月、2年6個月,是必須入獄服刑的。她該坐多久的牢?算式是:
「7月 + 7月 + 9月 + 1年4個月 + 2年6個月 = ?」
找個小學生來算,應該就可以解出答案:5年9個月。
可是,桃園地方法院的判決是:6年。(桃園地院判決書,104年度易字第934號)
法官是怎麼算的?這一差,就差了3個月刑期。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件判決還經過3位法官的合議;意即,桃園地院刑14庭的這3位法官,竟然沒有一個人發現他們算錯了!
「7月 + 7月 + 9月 + 1年4個月 + 2年6個月 = ?」對法官來說,這道算式很難嗎?如果算難,來算算簡單一點的好了。
民國104年10月15日凌晨,宜蘭縣一名黃姓男子酒後開車,酒精含量超過0.25毫克,被判處徒刑5個月。他不知悔改,20天後又酒駕被逮,酒精含量同樣超標;這回,法官加重判他徒刑6個月。
「5月 + 6月 = ?」
法官算出來的答案是:12個月。(宜蘭地院判決書,104年度交簡字第1518號)
無獨有偶的,同樣也是宜蘭地院,另名法官的數學也有問題……
有一名李姓男子在不同的時間吸毒,兩次被抓。第1次他被判刑6個月,第2次到第5次吸毒,他被判處1年8個月徒刑。
「6月 + 1年8個月 = ?」
民國104年6月26日,法官在裁定他應該執行的刑期時,算出來的答案是:2年3個月。(宜蘭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聲字第399號)
上述這3案,都是發生在一審。二審呢?法官有沒有數學上的問題?
民國101年5月間,楊姓男子和太魯閣原住民到台東縣成功鎮的崇安山區打獵,下山時,巡警在他們的車上發現3隻已經死亡的山羌,這是屬於政府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經過上訴到二審時,楊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名,判刑2年9個月確定。
沒料到,楊姓男子又出事──他買了來路不明的砂輪機等物品,被警方查出是竊賊偷來的,被依贓物罪判刑3個月定讞。
楊姓男子真箇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他這兩樁官司又遇到了倒楣事。他獵殺山羌被判2年9個月徒刑,錯買贓貨被判處3個月;二審法官對這兩案做出裁定:楊應該執行「3年1個月」的徒刑。(花蓮高分院判決書,104年度聲字第46號)
令人不得不搖頭的是,做出「2年9個月 + 3個月 = 3年1個月」判決的法官,是3位法官合議的結果。
二審法官會算錯刑期,不是花蓮高分院才有。
有一名劉姓男子在南投、台北、台中分別犯下5件的酒駕及詐欺案件,經過台中地院裁定後,他應該執行的徒刑是3年。但是,他又接連幹下3件詐欺案,分別被判處1年6月、1年5月、1年2月徒刑。
於是,他應該要服的刑期算式出來了:「3年 + 1年6個月 + 1年5個月 +1年2個月 = ?」
答案是7年1個月。不過,民國105年4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3位法官合議的判決是:7年2個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5年度聲字第1257號)
算一算,上述這幾件法官算錯刑期數字的案例,共有5件,總計有11位法官參與審判,且橫跨一、二審。
「雙陳法官事件」就讓司法院決定要法官每年上性別平權課程。在審判體系裡,法官有沒有「數學觀念薄弱」的問題?如果沒有,為什麼有這麼多法官會算錯?如果有,許宗力院長要安排算錯刑期的法官去上數學課?
法官會算錯刑期,其實不是「數學」上的問題,而是「態度」上的問題。因為,是法官漫不經心、糊裡糊塗的審判,在日積月累下,才造就了今日司法困於低信任度、法官陷於不被信服的難堪地步。
法官竟然會算錯刑期,是審判系統裡最不應該犯的錯誤!許宗力院長若不嚴肅看待,司法的信譽恐將繼續崩落。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在「色法官」陳鴻斌事件後續效應中,司法院在昨(28)日以具體的「改革」行動,教育「孩子」給國人看──讓法官上一堂「職場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的課程。從司法院長許宗力身先士卒的成為學員也來上這堂課,表象上來看,可視為司法的反省之舉。
司法院會邀來中央研究院專家來主講這堂課,源於「雙陳法官事件」──先有陳鴻斌法官對女助理性騷擾,後有職務法庭陳志祥法官在審判陳鴻斌案後發言不當,招致外界抨擊法官對兩性平權觀念薄弱。眼見輿論野火燒不盡,司法院因此急忙出手滅火,決定要讓法官必須每年上3個小時的性別平權課程。
如果只是「兩個」法官的觀念薄弱,司法院就要給全體法官上課,那麼,來看看審判體系裡的這「一些」法官,許宗力院長該要給法官們安排上什麼樣的課程?
有一名王姓女子被控和男友虛設行號,以空殼公司向廠商進貨後轉變物品。她被起訴後,法官認定她觸犯8罪,依照一罪一罰規定,王女被判處5月、4月、3月、7月、7月、9月、1年4個月、2年6個月徒刑。其中,前3罪獲得易科罰金。
也就是說,王姓女子被判的後面5罪刑期──7月、7月、9月、1年4個月、2年6個月,是必須入獄服刑的。她該坐多久的牢?算式是:
「7月 + 7月 + 9月 + 1年4個月 + 2年6個月 = ?」
找個小學生來算,應該就可以解出答案:5年9個月。
可是,桃園地方法院的判決是:6年。(桃園地院判決書,104年度易字第934號)
法官是怎麼算的?這一差,就差了3個月刑期。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件判決還經過3位法官的合議;意即,桃園地院刑14庭的這3位法官,竟然沒有一個人發現他們算錯了!
「7月 + 7月 + 9月 + 1年4個月 + 2年6個月 = ?」對法官來說,這道算式很難嗎?如果算難,來算算簡單一點的好了。
民國104年10月15日凌晨,宜蘭縣一名黃姓男子酒後開車,酒精含量超過0.25毫克,被判處徒刑5個月。他不知悔改,20天後又酒駕被逮,酒精含量同樣超標;這回,法官加重判他徒刑6個月。
「5月 + 6月 = ?」
法官算出來的答案是:12個月。(宜蘭地院判決書,104年度交簡字第1518號)
無獨有偶的,同樣也是宜蘭地院,另名法官的數學也有問題……
有一名李姓男子在不同的時間吸毒,兩次被抓。第1次他被判刑6個月,第2次到第5次吸毒,他被判處1年8個月徒刑。
「6月 + 1年8個月 = ?」
民國104年6月26日,法官在裁定他應該執行的刑期時,算出來的答案是:2年3個月。(宜蘭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聲字第399號)
上述這3案,都是發生在一審。二審呢?法官有沒有數學上的問題?
民國101年5月間,楊姓男子和太魯閣原住民到台東縣成功鎮的崇安山區打獵,下山時,巡警在他們的車上發現3隻已經死亡的山羌,這是屬於政府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經過上訴到二審時,楊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名,判刑2年9個月確定。
沒料到,楊姓男子又出事──他買了來路不明的砂輪機等物品,被警方查出是竊賊偷來的,被依贓物罪判刑3個月定讞。
楊姓男子真箇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他這兩樁官司又遇到了倒楣事。他獵殺山羌被判2年9個月徒刑,錯買贓貨被判處3個月;二審法官對這兩案做出裁定:楊應該執行「3年1個月」的徒刑。(花蓮高分院判決書,104年度聲字第46號)
令人不得不搖頭的是,做出「2年9個月 + 3個月 = 3年1個月」判決的法官,是3位法官合議的結果。
二審法官會算錯刑期,不是花蓮高分院才有。
有一名劉姓男子在南投、台北、台中分別犯下5件的酒駕及詐欺案件,經過台中地院裁定後,他應該執行的徒刑是3年。但是,他又接連幹下3件詐欺案,分別被判處1年6月、1年5月、1年2月徒刑。
於是,他應該要服的刑期算式出來了:「3年 + 1年6個月 + 1年5個月 +1年2個月 = ?」
答案是7年1個月。不過,民國105年4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3位法官合議的判決是:7年2個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5年度聲字第1257號)
算一算,上述這幾件法官算錯刑期數字的案例,共有5件,總計有11位法官參與審判,且橫跨一、二審。
「雙陳法官事件」就讓司法院決定要法官每年上性別平權課程。在審判體系裡,法官有沒有「數學觀念薄弱」的問題?如果沒有,為什麼有這麼多法官會算錯?如果有,許宗力院長要安排算錯刑期的法官去上數學課?
法官會算錯刑期,其實不是「數學」上的問題,而是「態度」上的問題。因為,是法官漫不經心、糊裡糊塗的審判,在日積月累下,才造就了今日司法困於低信任度、法官陷於不被信服的難堪地步。
法官竟然會算錯刑期,是審判系統裡最不應該犯的錯誤!許宗力院長若不嚴肅看待,司法的信譽恐將繼續崩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