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被冤遭押,還損失近20萬元補償金

  • 2018-03-16
  • 江元慶

大麻 (圖片取自網路)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4年2月2日,桃園龜山警分局幹員兵分兩路,把「阿哲」、「小媁」拘提到案。這一男一女原是夫妻,他們在民國102年底結婚,104年初離婚後隔沒幾天,兩人就被拘提。

經警方移送檢察官複訊後,隔天阿哲、小媁都被收押。翌月31日,他們被起訴。根據檢察官指控,阿哲、小媁在還沒離婚前涉嫌販賣大麻菸草,這是屬於第二級毒品。(桃園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3583號)

阿哲承認有賣「草」,但並不是大麻菸草,而是一種菸絲。小媁則說,她承認聽從阿哲指示,有拿盒子交給別人,但並不知道盒子裡裝的是什麼。

阿哲、小媁會遭到起訴,檢方提出的主要證據,是警方監聽到他們和姜姓「毒蟲」的對話;而且,檢察官偵訊時,姜姓證人指出:「我都是找他(指阿哲)拿毒品。」

一審時,阿哲、小媁堅決否認販毒。不過,桃園地院刑13庭法官不採信他們的說詞,除了斥責阿哲說假話是妨害審判、犯罪後態度不佳之外,法官還責罵他們的販毒行為,「對社會治安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實屬不該」桃園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理由參之二),合議庭重判阿哲徒刑13年8個月,小媁則被判處8年10個月徒刑。

阿哲、小媁不服,各自找律師提出上訴。沒想到,二審發現了蹊蹺,案情急轉直下……

法官發現姜姓證人的指述大有問題。因為,他在一審時說了這段證詞:

「我向他(阿哲)買類似大麻的東西,可是那個不是大麻,名字我也不知道,是乾燥的『草』之類……;在做筆錄時,警察認定那就是大麻,可是那個真的不是大麻,我並沒有把向他(阿哲)買的東西提供給警察,因為我買的『草』都用完了,警察沒有告訴我任何原因,就跟我說購買的就是大麻……;在購買他(阿哲)的『草』之前,我沒有吸過大麻」。

姜姓證人的說詞中,暗藏著一堆疑雲,例如:既然他沒有吸過大麻,他怎麼知道吸的不是大麻?

不過,就負責調查、偵辦、起訴的檢警來說,全案最顯而易見的懸疑,莫過於是:姜姓男子既然把「草」使用完了,警方在沒有查扣到「草」的情形下,檢警是從何知道、如何知道、憑什麼來證明姜吸食的就是大麻?

還有,姜姓男子的上述證詞是真的嗎?

二審勘驗警察製作筆錄的過程後,得知了真相──筆錄有問題!

當初警方製作筆錄時,有全程錄影錄音。根據畫面顯示,姜姓證人和警方一直在各說各話,姜始終說他抽的是「草」,但警察不斷表示姜所謂的「草」,實際就是大麻。影像中,出現這段對話:

姜姓證人:「那個就是『草』,不是大麻。」

警員:「草,路邊摘就有,幹嘛買。」

由於雙方僵持不下,製作筆錄的警員最後說了這句話,並做了這件事:

「好,我跟你打說(指筆錄電腦打字),就是曾經施用過俗稱『草』的毒品,好不好,厚。」

這段筆錄文字出現的問題是:姜姓證人說他抽的是「草」,但警方在沒有鑑定根據下,把他所說的草定義為「毒品」;而且,在檢察官的起訴書裡,稱它為「大麻」。

這個「草」究竟是不是毒品、是不是大麻?

二審溯源追查,不料又發現了警方的離譜行徑──姜姓證人到警局製作筆錄時,警員竟然沒有對他採尿化驗是否有毒品反應;而且,姜姓男子也沒有因為此案受到吸毒觀察勒戒、或是被檢察官起訴等等司法處置。

二審判決大逆轉:阿哲、小媁都無罪(台灣高院判決書,104年度上訴字第2359號。檢察官沒有上訴,兩人無罪定讞。

阿哲、小媁能夠獲得翻案,關鍵在於台灣高等法院刑20庭審判長林恆吉,及陳春秋、遲中慧法官肯花時間、肯用心細查,進而得知警方製作筆錄過程的瑕疵,及辦案的粗糙。為什麼二審能發現,但起訴此案的檢察官、一審法官沒有查覺?

阿哲、小媁無罪定讞後,聲請刑事補償。沒想到,不懂法律的他們都寫錯了聲請內容,但因為遇到不同的法官,以致出現截然不同的司法對待……

小媁是在民國104年2月2日被拘提,隔天被收押;但是,她求償的羈押時間寫成了2月4日。也就是說,她少算了2天。

台灣高院刑8庭法官審理後,發現小媁是不知道拘提日可以算入羈押日期,因此主動為她更正,回復從2月2日開始計算補償。法官以每天3500元補償,她被羈押了234天,共獲償81萬9000元。

意即,法官把小媁算錯的羈押天數還給她,讓她「賺」了7000元。但是,阿哲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阿哲和小媁一樣,也是在民國104年2月2日同一天被拘提後收押。但是,在聲請補償時,他卻是以「民國104年3月31日」做為求償起算點。

他為什麼會以這天做為求償的起點?

原來,阿哲是在民國104年3月31日被起訴;這天,他被移審給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開庭後裁定繼續羈押。阿哲誤以為刑事補償是從這天開始計算。他當年實際共被羈押319天,但在搞錯之下,他只求償262天,少了57天。

台灣高院刑19庭法官其實知道阿哲寫錯了求償天數,因為,阿哲當年被羈押的319天,正是法官逐月逐日、一筆一筆算出來的(台灣高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05年度刑補字第9號,判決理由三之(一))。但是,法官不管阿哲搞錯,以他求償的262天為基礎,補償給他每天3500元,阿哲共獲得91萬7000元刑事補償。

換算下來,阿哲少拿了19萬9500元的補償金。

阿哲、小媁育有一個孩子。當年,他們同被拘提、都遭收押的時候,孩子才一歲。如今,阿哲損失的19萬9500元補償金,相當於大約可以給孩子買400罐的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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