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兩名被告的司法賭局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4年9月9日,在餐廳工作的阿耀被檢察官拘提到案後,當天被羈押;年底,他被起訴的關鍵,是朋友「小祥」指證說:「向我購買銀行存簿、金融卡的人,就是阿耀。他還跟我說,如果有錢匯進去時,需要我去提領,事成之後會另給佣金,我共提領了5次」。(桃園地檢署偵查卷,104年度偵字第18920號,警詢筆錄,民國104年9月9日等)。
檢察官起訴指出,小祥坦承把銀行存摺以5000元賣給詐騙集團,並且充當車手,把4名受騙婦女匯進他戶頭的490萬元提款給集團成員。
小祥承認犯行,一審被判有罪,他沒有上訴,全案定讞。他付出的代價不小,共分為四部分:第一,他的手機因為是犯罪工具,被沒收;第二,他販賣銀行戶頭、當車手拿到的佣金共5萬多元,要全部吐出來,被國家充公;第三,他被判徒刑1年6個月,留下前科,如果選擇易科罰金,他要繳50多萬元;第四,4名受害婦女被騙的490萬元,因為是匯進他的戶頭,且是由他提款交給集團成員,他將面臨被害人的民事求償。
小祥要面對民、刑事責任,阿耀呢?
阿耀涉嫌犯罪,完全來自於小祥的指證。除了指控阿耀買了他的存摺、金融卡之外,小祥還說,每當有款項匯進他的戶頭時,阿耀都是以電話通知他去銀行提錢,「我5次擔任車手過程中,其中4次是他(阿耀)指示我去取款」。
不過,和小祥在同一家餐廳工作的阿耀矢口否認。他向法官說,「在工作時間,我沒有和他(小祥)聯絡,且下班後除了叫他起床之外,也不會打電話給他。」阿耀喊冤,並且斬釘截鐵:「我沒有跟他收存摺,也沒有指示他領錢。」
阿耀說詞是真的嗎?不,他穿幫了。
因為,法官調出小祥和阿耀的手機通聯紀錄。根據紀錄顯示,他們不僅常有聯絡,且密集的程度被法官認為是「通話頻繁」(桃園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844號,判決理由貳之六)。
在法官出示通聯紀錄後,阿耀改口,承認兩人有密集電話聯絡。而且,法官還二度發現阿耀說詞前後不一;例如,阿耀說他沒有在下班後和小祥聯絡,但當法官再度出示通聯紀錄,證明他們的確有電話往來後,阿耀第二次改口:「是他(小祥)找我喝酒」。
阿耀的說詞前言不對後語,令法官啟疑。他是不是電話詐騙集團成員?法官再追查。
但沒想到,法官發現阿耀的辯詞紛亂,但指證阿耀是詐騙集團成員的小祥,他的證詞更是反反覆覆,和阿耀有過之而無不及。
舉例來說,民國104年9月9日,小祥在同一天先接受警方、後在檢察官製作筆錄時,供詞一致的說是聽從阿耀指示去提領贓款。怎料,一個月之後,當檢察官再訊問他的時候,他卻說:「領錢之前,他(阿耀)都不會跟我聯絡」。
甚至,他又翻供說,「領錢之前,都是不同的人打電話給我,打電話給我的人,也不是他(阿耀)」。
小祥的供詞變來換去,讓法官不得不問:「你倒底哪一次的證詞才是真的?」
沒想到,小祥的答覆又回到了原點:「應該是警察問話的時候,我說的比較正確。」
「為什麼?」
小祥說:「因為當時距離案發時間比較接近,所以我認為警察詢問時,我的陳述才是正確的。」也就是說,小祥仍然指稱阿耀是騙子,他聽命於阿耀去提領詐騙所得的贓款。
不料,他隨後卻又再改口:「第1次提款是阿耀叫我去的,後4次則是不同的人打電話要我去。」
小祥說詞不斷自我混亂,讓法官不禁對他的證詞真實性產生懷疑,因此判決:阿耀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指出,小祥、阿耀是從小就認識的朋友,又是餐廳同事,且共同上下班、共用機車,兩人沒有仇怨,小祥沒有誣賴陷害阿耀的動機。檢察官並指出,「阿耀的說詞一再改口,反覆不一,可見是畏罪心虛」。
阿耀說詞反覆,被檢察官推測是「畏罪心虛」;但是,證詞也是不斷改口、指控內容更是反覆無常的小祥,檢察官難道不覺得有問題?檢察官是沒有發現,還是故意不發現,而執意起訴阿耀?
平心而論,阿耀的辯詞確實有撒謊之嫌;但是,說謊並不等於就是犯罪。他倒底是不是電話詐騙分子,還需要證據來證明。
二審調查後,雖然也採認檢察官部分觀點,認為阿耀許多說詞確實與事實不符,而且陳述反覆不一,法官因此用這般字眼質疑阿耀:「避重就輕,似意圖閃避責任」(台灣高院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判決理由五之(二)之(3)之3)。不過,法官認為,通聯紀錄雖然可以證明阿耀、小祥有密集通話,但並不能證明兩人就是在聯絡提領贓款的事。
二審認定,小祥先後多次陳述內容不一,證詞有瑕疵;而且,沒有其他的補強證據可以證明阿耀就是詐騙集團成員,「檢察官所舉的事證,還有合理性的懷疑存在」,法官判決:上訴駁回。
無罪定讞後,阿耀訴請刑事補償,當初他被押了57天,獲得17萬1000元。
這樁詐騙案,兩名被告的說詞都亂七八糟,但司法際遇卻有天壤之別:一個人有罪定讞,還要面臨民事賠償;另一人則在二審懷疑「避重就輕,似意圖閃避責任」下,獲得刑事補償。
司法像不像是一場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