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檢察官誤判,女處長受創慘烈

  • 2018-02-14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第一次半年進度報告,昨(12)日由「司法三巨頭」──司法院長許宗力、法務部長邱太三、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對外共同昭告。根據會後法務部發布的新聞資料,法務部已頒布要點、未來會建立機制,避免案件的誤判。

檢察官辦案會不會誤判?如果會,會誤判到什麼樣的程度?會造成無辜人民遭受多大的影響?

民國105年5月18日,台北地院刑6庭審判長葉力旗法官做出宣判的那一瞬間,法庭裡,一名女子激動的放聲大哭。這記哭聲的背後,深埋著許多故事,也有解開上述問題的答案……

話說民國101年3月7日,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發動一波橫跨台灣北、東、南部的大規模搜索,兵分15路到台北市、花蓮市、新北市、高雄市扣押證物,並約談10多名被告及證人。

經偵查近4個月,檢察官起訴9名官商,其中包括一名花蓮縣政府的女處長,她被控收賄,圖利C公司取得多件縣府招標案。(台北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12795號等)

女處長會被控貪污,起源於這家C公司的一名女董事。她和女處長都住在花蓮市同一個社區,原本互不認識,她們因為是透過同一名女仲介購屋,在女仲介的介紹下,兩人因而結識。

女董事任職的公司營業項目,恰巧和女處長的職務內容有關。C公司董事長得知女董事和女處長是鄰居後,透過女董事向女處長表示,如果能協助公司取得招標案順利進行,公司願意支付總工程款的1成做為酬佣。檢察官指控說,女處長多次收賄,總金額近165萬元。

女處長矢口否認貪污,聲稱絕沒有拿女董事任何一毛錢。法官調查之後,發現全案疑雲多處,至少有三大疑團……

其中最明顯的是,女處長曾經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到9月12日請假出國讀書,這段期間,花蓮縣政府有一件「伴手禮」標案從簽辦、公告、招標到開標,全程都是在女處長出國期間完成流程。

也就是說,女處長全程沒有碰觸這件招標案。但是,這件後來被查出是C公司以借用H公司的名義投標並得標的弊案,「帳」卻算在女處長的頭上。

既然女處長從未經手「伴手禮」標案,她為什麼會被起訴?

此外,C公司董事長在偵、審時供稱,賄款是透過女董事交給女處長,因為女董事的丈夫是他公司的財務長,基於信任,對於交付賄款的事,他從來不會過問,也沒有親眼看到交付賄款的過程。

既然全案沒有人目擊女董事行賄、女處長也沒有被查到可疑資金流入戶頭,則不禁啟人疑竇:女董事真的有行賄嗎?

第三,女董事曾經向C公司董事長表示,「女處長願意協助公司拿到標案,但要給5%到10%回扣」。但是,當法官溯源去查女董事、女處長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達成「魚幫水、水幫魚」的共識時,卻發現她們竟然是在第1次見面,而且是在一個開放式的「台開會館」裡。

疑雲驟起:初次見面,女董事在雙方還不熟悉,且沒有旁人在場幫助下,她就敢向女處長表達行賄的意思?

一審認定,檢察官指控女處長貪污的舉證內容,無法說服法官相信。民國105年5月18日,審判長葉力旗宣判:女處長無罪(台北地院判決書,101年度訴字第324號)。到法庭聆聽判決的女處長,此刻情緒激動得號啕大哭,她緊緊抓著律師的手,要上前謝謝法官還她清白。

女處長怎麼能不激動!她從民國101年婦女節這天被收押禁見,到一審獲判無罪,這4年偵審期間,從她被搜索、約談到起訴,她的名字一次次被媒體刊登,此後她遭到免職、罹病,身心飽受重創。因此,當她親耳聽到「無罪」時,情緒一時迸發,才會激動得當庭痛哭失聲。

然而,她的司法哭聲,還沒歇止。因為,檢察官提起了上訴。

二審接手後,疑雲越查越多,全案輪廓也越來越清晰。

法官發現,曾經借100萬元給C公司的郭姓金主做證指出,C公司財務長曾向他表示要送女處長電視,以感謝她協助公司得標,「但電視一直放在財務長家中」。

郭姓金主說的是真的嗎?是財務長夫婦侵吞了這台電視機?

女仲介證實了此事。她說,女董事、財務長夫妻曾經找她陪同去買一台50吋的電視,表示要送給女處長,但是,「我卻在他們的住處看到這台電視,……他們夫妻並不老實」。

二審提出合理的懷疑:本案不能排除是C公司女董事、財務長夫妻並沒有行賄,而是私吞款項的可能(台灣高院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判決理由三之(一))

審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民國106年5月9日,女處長終於無罪定讞。民國107年1月23日,她獲得60萬元刑事補償。

女處長被控貪污案落幕,但是,全案還藏伏著兩件「案中案」:

第一,一審法官指明,花蓮縣政府的「伴手禮」招標案中,發生C公司借用H公司的名義投標並得標,參與的兩名公務人員竟渾然不覺,應該要究責。(台北地院判決書,101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理由四之(2))

第二,二審法官向檢察官「點名」女董事、財務長夫妻倆涉嫌做偽證,應該要查明。(台灣高院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判決理由三之(二))

這件貪污疑雲中,最令人不解的是,郭姓金主、女仲介做出女董事、財務長涉嫌侵吞50吋電視的證詞,是出現在全案最初之際──民國101年3月7日檢調發動搜索、約談,他們同一天在台北市調查處所說的內容。在隔離詢問中,他們都指出了女董事、財務長有涉嫌私吞的嫌疑。但是,女處長卻仍然在隔天被羈押禁見120天,並遭到起訴。

這個案子,檢察官發生嚴重的誤判。因為,檢察官不該起訴的卻起訴了──女處長;檢察官該究責的卻沒究責──「伴手禮」標案中,A公司借名投標,兩名公務人員涉有刑責;檢察官該查明的卻沒有查明──女董事、財務長夫妻倆涉嫌做偽證。

基於個人隱私,此處無法多對女處長的身心受創程度多所著墨。但是,從台北地院法官曾正龍以刑事補償每天最高的5000元「天花板」做出判決,就不難想見她受創之慘烈。

檢察官的一個誤判,可能就是人的一生被摧毀。檢察官辦案,不得不戒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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