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這個案子讓人搞不懂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一個保護證人及被告的權利──不自證己罪(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意思是說,自己不必證明自己有罪。舉例來講,「柯南」如果偷了蘋果,警察、檢察官、法官都不能硬逼著他承認;柯南的罪名是否成立,要靠證據來證明。
「不自證己罪」這項權利,隨著適用者身分的不同,權利的名稱也就不同。如果是被告,他可以不必證明自己有罪而保持沉默,這叫「被告緘默權」;如果是證人,他的證詞一旦面臨讓自己陷於被追究法律責任,則可以選擇不說話,這叫「拒絕證言權」。
關於拒絕證言權,刑訴法規定,法官、檢察官有義務告知證人可以拒絕做證。再依據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297號」判決的見解,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告訴證人可以行使這項權利,以致證人在不知情下做出證詞,那麼證人的證詞並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即使證詞內容是不實在的,也不構成偽證罪。
明白了「拒絕證言權」的法律規定後,來看看這個案子。
「老林」和「老許」都是旅行業者,他們被控和兩岸人蛇集團掛鉤,先向立法委員取得請託函後,再以「假結婚、真賣淫」或「假懷孕、真來台」的不法方式,掩護大陸女子來台。他們涉嫌的犯行中,出現一個倒楣鬼──境管局的「小玲」,她因為編制在公關小組,負責處理立委的請託案件,當她收到旅行業者交付有立委署名的請託函後,於是依照流程呈報上級簽核。不料,她卻因此被檢調認為是共犯,遭到羈押122天。
台北地檢署在偵查此案時,老林、老許曾經兩度以證人身分做證,但檢察官發現他們所述不實,因此依偽證罪起訴。
不過,一審法官發現,檢察官當初傳問老林、老許的時候,都只對他們表示證人有具結做證的義務,以及告知做偽證的處罰規定後,就命令他們朗讀結文,並且具結做出證詞。法官直指檢察官的偵查程序有瑕疵,「已經剝奪兩人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權」,因此認為老林、老許的具結內容沒有合法效力,更沒有偽證的刑責。(台北地院判決書,96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理由三之(三)之2)
歷經六年審理,民國102年8月,一審判決人蛇集團成員有罪,老林、老許、小玲無罪。但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反擊指出,法官沒有勘驗偵查中的庭訊內容,就逕自認為檢察官剝奪老林、老許的不自證己罪權利,「法官的調查有瑕疵。」
檢察官和一審法官打起筆戰了──法官指檢察官的偵查過程有瑕疵,檢察官則說法官的調查有瑕疵。到底誰有瑕疵?檢察官究竟有沒有非法剝奪老林、老許的「不自證己罪」權利?
二審揭曉謎底:一審法官錯了!
法官勘驗檢察官當初偵辦過程發現,檢察官在偵訊老林、老許的時候,確實有說出這般話:「會不會擔心你們的證詞,會導致自己或親戚被檢察官追訴刑責的危險?如果有的話,你們可以拒絕做證。」
這個案子讓人搞不懂:檢察官的這段話就在全案卷證裡,二審法官可以找到,一審法官怎麼會沒有發現?
既然一審錯了,意味著法官判決老林、老許、小玲的無罪判決,也是錯的?
不!二審的判決,把一審法官、檢察官各打了五十大板。因為,二審除了駁斥一審對於檢察官剝奪老林、老許不自證己罪的錯誤之外,也發現了檢察官在辦案過程有問題。二審因此仍然維持小玲等三人無罪。
法官指出,在這個案子裡,檢察官採信一名秘密證人的說詞,指稱全案有一名在境管局工作的「李大姐」居間不法,檢調認定這名李大姐就是「小玲」。但是,檢察官並沒有提出任何補強證據,來證明小玲就是李大姐。(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2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判決理由四之(一)之2之C)
這個案子讓人搞不懂:檢察官為什麼提不出任何佐證?為什麼會單方聽取並相信秘密證人的說詞?
小玲無罪定讞後,獲得48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她百般不能理解:案發之初,她的主管──境管局行政室主任在接受調查局約談查證時,已經親口說出「我沒有權力去審核文件的真偽」的證詞,既然連主任都沒有這個權限,以小玲只是一個最基層、毫無影響力可言的辦事員,怎麼會有權力去審核文件是假的?
這個案子讓人搞不懂:小玲為什麼會被起訴?
這個案子裡,一審法官沒有仔細看卷、檢察官片面聽信秘密證人的證詞。這個案子讓人搞不懂:為什麼審、檢都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