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檢察官難道沒看到?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0年3月21日深夜,「小祥」開車載著「阿和」途經桃園市觀音工業區榮工南路口的時候,遇到警方攔檢。警方發現駕駛座下有一個背包,「裡面裝什麼?」警方問著小祥、阿和,兩人悶不吭聲。警方察覺事有蹊蹺,要求打開背包,裡面有兩把改造手槍、三顆子彈。小祥、阿和被帶回調查。
製作筆錄時,阿和說出槍、彈的主人:「是『小烏龜』的!」他並說,小烏龜因為急需用錢,想要賣這些槍彈給他們,他和小祥拒絕後,小烏龜就把槍和子彈放在小祥的車上。
不料,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阿和卻翻供了:「我不知道小祥的車子裡有槍,也不知道改造手槍和子彈是誰的。」
為什麼才剛在警方面前供出小烏龜,卻又隨後在檢察官眼前否認?阿和如果不知道車子裡有槍、不知道槍和子彈是誰的,他為什麼又能對警察說出槍彈是小烏龜的?小烏龜是誰?阿和的兩套說詞中,哪一個才是正確的?他又為什麼會翻供?
沒想到,這些疑雲裡還有疑雲……
根據法官的調查,當初小祥、阿和被警方帶回調查時,在製作筆錄之前,小祥、阿和竟然在警局裡疑似發生串證;阿和表示,小祥要他把持有槍彈的刑責推給小烏龜。(桃園地院判決書,100年度訴字第500號)
阿和的說法是真是假?如果是真,是警方故意讓他們串證?還是小祥、阿和趁警方疏於防範,而趁機串證?
就在案情發生「疑中疑」之際,沒想到,原先極力撇清罪責的小祥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他為阿和開脫罪名,且一肩扛起刑責:「這些槍彈是我的,與阿和無關。」
小祥堅決否認阿和涉案。不過,檢察官不相信,認為小祥是在掩護阿和,把兩人都提起公訴。
阿和究竟是不是共犯?他有沒有和小祥共同持有槍彈?
當法官傳問當初搜出槍彈的警員後,合議庭開始心生疑惑:這個案子的積極證據在哪裡?
大園警察分局蘇姓員警做證說,他盤查小祥車子的時候,是彎身低頭查看,才在駕駛座位下看到藏放槍彈的背包。法官因此不禁懷疑:既然警員得要如此費心檢視,才能在駕駛座位下看到皮包,阿和既然不是車主,他坐上別人的車,怎麼會知道駕駛座位下藏有槍彈?
一審認為阿和不一定知道小祥的車內有槍彈,因此判決:小祥持有槍械,判處3年2月徒刑,阿和無罪。
檢察官不服阿和獲判無罪,提出三點理由上訴:第一,小烏龜既然是以阿和做為槍彈交易的聯繫對象,那麼阿和顯然是和小祥共同持有槍械,應該列為共犯。第二,法官從警員的盤查過程做為判決基礎,從中得出的心證屬於「推認」。第三,阿和、小祥都有毒品前科,兩人把持有槍彈的刑責丟給小烏龜,是為了脫罪。
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阿和無罪的理由是「推認」,但是,二審法官則還以顏色:「檢察官的上訴,屬於臆測!」(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1年度上訴字第2122號,判決理由五)
「檢察官認為小烏龜是以阿和做為聯繫對象,證據在哪裡?」二審法官指出,檢察官如果認為阿和、小祥確實共同持有槍彈,就應該提出更積極的證據。高等法院駁回上訴,阿和無罪確定。
所謂「更積極的證據」在哪裡?其實,答案已是不言可喻──小烏龜。檢察官只要把他找出來,並與阿和對質,就可以知道全盤真相,進而得知阿和是不是他交易槍彈的窗口。
「小烏龜」很難查嗎?一點都不難!
因為,阿和當初被警方帶回調查時,就已經說出小烏龜的真實姓名,是一名姓游的男子,他的全名就在筆錄裡(大園警察分局警詢筆錄,民國100年3月21日)。檢察官難道沒看到?
阿和被檢察官冤枉了。不過,他當初被羈押108天,訴請刑事補償僅獲得14萬400元,換算每天只獲得1300元的補償,和一般常態每天可獲得3000到5000元的額度,相去甚遠,這是他當初在警察面前撒謊的咎由自取,怨不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