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贓獲,人未獲

  • 2018-02-14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0年3月18日下午約5時,住在台中市一棟大樓608室的陳先生返家後,發現屋內遭竊。湊巧的是,陳先生的朋友,同時也是他的鄰居、住在同棟502室的湯小姐,在晚上大約10時回家後,也發現遭到小偷入侵。她報案說,有電磁爐、鑽表和多枚鑽戒被偷。

警方懷疑住在湯小姐同樓層508室的「阿儒」涉嫌,因為他有竊盜前科,曾入獄服刑過。台中市警局公益派出所8名警員拿著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到阿儒的租屋處搜索,果然抄出了電磁爐,但並沒有找到鑽表、鑽戒。

就在警方準備要收隊離開的時候,湯小姐突然對警察說:「屋子外面的鞋子,你們還沒有搜。」

警員聽到之後,逐一翻查阿儒放在屋子外面門口的鞋子。沒想到,贓物找到了──在阿儒的外出工作鞋子裡,警方翻出一枚鑽戒。經過湯小姐當場指認,鑽戒確實是她的。頓時,阿儒驚愕不已。

警方認為人贓俱獲,帶回調查後,阿儒被移送法辦。經過檢察官訊問,阿儒被法官裁定收押。阿儒百般解釋,並且證明了其中有一段是誤會。

原來,湯小姐是把她的電磁爐放在屋外,阿儒誤以為是鄰居要丟掉的廢棄物,因此拿回家使用,他並且把這件事告訴大樓的王姓管理員。管理員到庭做證說:「確有此事。」檢察官認為,阿儒並沒有偷電磁爐的歹念,處分不起訴。不過,由於鑽戒確實是在他的鞋子裡被搜出,阿儒被依「加重竊盜罪」起訴。

「我沒有偷鑽戒!」阿儒說,當初鑽戒被搜出來的時候,他會驚愕不已的原因是:「我無法解釋為何鑽戒會出現在我穿的鞋子裡」。

這句話,被警方記載在筆錄裡。可別小看了這句話,對一般百姓來說,這句話可能只是阿儒無法自圓其說的一番話。但是,對法官而言,這句話因為警方記錄的不完整,使得全案出現疑雲:阿儒是穿什麼鞋子回家的?

阿儒說,他外出穿工作鞋,返家後,換穿拖鞋進入屋內。此外,警方是在阿儒屋外的工作鞋裡搜出鑽戒。根據這兩個事證,法官要先搞清楚一點──阿儒在接到警方通知,要他返家配合執行搜索,當他返回住處時,究竟是穿什麼鞋子?是拖鞋、還是工作鞋?

法官指出其中的疑點:阿儒如果是小偷,會明明知道警方要前來搜索贓物,他卻仍然把贓物藏在鞋子裡?何況,阿儒是從外面返回住處配合警方調查,如果他是小偷,大可在返家路途中,藏匿贓物在住處以外,怎麼還會藏放鞋底,讓自己曝露在被人贓俱獲的處境?(台中地院判決書,100年度易字第1750號,判決理由四之(三)之(4))

此外,還有一個疑點。警方曾經表示,當初詢問阿儒時有錄影,而且也可以調閱阿儒返家沿途的監視器,以查明阿儒究竟是穿拖鞋、或是工作鞋返家。不過,直到一審宣判前,警方卻始終沒有交出任何蒐證錄影帶、或提供監視光碟。

針對這部份,法官曾經詢問承辦這個案子的警察。顏姓警員說,他有去調閱監視錄影帶,但畫面很模糊,看不出來阿儒當天究竟穿什麼鞋子返家,「我也不知道他(指阿儒)穿什麼鞋子。」

連負責當天搜索、人在現場的警員都不知道阿儒穿什麼鞋子返家,還有誰能知道?

法官認為,這個案子雖然有贓物,但也有可疑之處。尤其,住6樓的陳先生、住5樓的湯小姐在住處遭竊後,警方曾經到現場採得3枚指紋,但鑑定報告指出,和阿儒的指紋不符。

法官認為,並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鑽戒就是阿儒偷的,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不過,法官看了上訴書之後,認為檢察官的理由是「可能性的推測之詞」(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0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判決理由三之(二))。法官告訴檢察官:不要用猜的,要拿出更積極的證據來證明是阿儒偷了鑽戒!

阿儒無罪定讞,當年他被羈押48天,獲得14萬4000元的補償。直到現在他還是搞不懂:為什麼他的鞋子裡會有那枚鑽戒?

阿儒不知道答案。但是,有人知道──把鑽戒放進阿儒鞋子裡的人。是誰放的?在全案裡,其實有跡可循,只是檢察官沒有好好的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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