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法官只是多問了一句話

  • 2018-02-14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阿泉」在血氣方剛時犯下強盜案,出獄後幡然醒悟,去電子公司上班。他努力工作、試著遺忘過去荒誕行徑,只想好好重新做人。但是,有人不曾遺忘他……

民國96年間,桃園的中壢、楊梅、平鎮地區陸續發生三件結夥強盜案。案情有共同特徵:匪徒至少四人或以上,而且都蒙面、分別手持開山刀或手槍。最特別的是,這三案發生當時,屋內都有人在打麻將。警方懷疑,歹徒極可能是聞聲做案──在屋外聽到麻將聲,而起意打劫。

就在警方苦無線索破案之際,派出所警員在路檢盤查時,發現「小陳」所駕駛的轎車內,藏有制式霰彈槍及子彈。小陳及車上的男子「酒空」當場被逮,經過警方追查,三件麻將強盜案案情急轉直下──小陳承認就是他們幹的。

小陳向警方托出的案情,和後來陸續落網的「老賴」、「大澤」說詞吻合:他們結夥作案,是由阿泉提供賭場情資、供應槍枝,再由老賴、大澤、小陳、酒空等人打劫。大澤甚至指稱,「阿泉是幕後指示搶賭場的人。」

在這般指證下,阿泉無異是首謀。於是,阿泉被逮捕,遭到羈押。

「我沒有做這些案子!」阿泉喊冤。他說,他和老賴、大澤等人有一面之緣,因為隱約得知對方有意從事不法,曾經譴責過他們後,就再也沒有聯絡過。44歲的阿泉說,他因為犯案入獄,行為表現良好而獲得假釋,「因此,我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我沒有參與他們的結夥強盜!」

檢察官不相信,起訴阿泉等人。其中,阿泉被起訴的最重要根據,是老賴、大澤等人的指證。

不過,當法官審理後,發現問題不少。

警方曾經三度詢問老賴,他都指證阿泉參與犯案。但是,三次警詢之後,當檢察官複訊時,老賴親口說了這段話:

「之前會說他(指阿泉)指示犯案,是因為我怕被當作是主嫌,因此才推給他,我先前所說的並不實在。」

老賴翻供了。而且,五天後,另一名共犯「阿東」的說詞也前後不一。他說,「先前會指稱阿泉參與做案,是因為老賴告訴我,只要把案子推給阿泉,就可以減輕罪刑,我為了脫罪,所以才這樣說。」

請注意這個順序:老賴、阿東是先接受警方詢問調查,後續才由檢察官偵訊。在這個前後順序下,他們的翻供,出現了兩個疑點:

第一,為什麼檢察官採信老賴、阿東在警局的說詞,而起訴了阿泉?卻不相信他們向自己(檢察官)所說的內容?

第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都要調查。既然老賴、阿東翻供後的說詞是明顯對阿泉有利,為什麼檢察官不查?

而且,繼老賴、阿東之後,全案又出現第三名「共犯」供詞的重大破綻。

大澤曾經指證阿泉是幕後藏鏡人。在民國97年2月26日的警方調查中,他供說,曾經在搶賭場前見過阿泉一面。但是,當天警方問完話,把他交給檢察官複訊時,他卻說:「我見過他(指阿泉)大約十次左右。」

這是同一天、同一個人對於同一個情節的說詞不同,檢察官難道沒有發現到?

法官認定,全案中,老賴等人的自白具有嚴重瑕疵(桃園地院判決書,98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理由四),不能證明阿泉參與犯案,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被駁回,理由和一審一模一樣:老賴等人的證詞有嚴重瑕疵。但是,檢察官還是不服,繼續上訴三審,仍然被駁回。終於,阿泉無罪定讞。

其實,這個案子的真相,在一審就已經明朗了──老賴曾經三度指證阿泉參與犯案,卻又對檢察官翻供,當法官發現老賴的說詞前後不一的時候,比檢察官多問了一句話:「為什麼和以樣說的不一樣?」

老賴說:「我先前和他(指阿泉)有過節,所以亂說。」

法官只是多問了一句話,就知道了檢察官所不知道的真相。

檢察官還可能不知道的是,阿泉一直努力工作,要展開新的人生。但是,司法找上他、羈押了他120天。民國101年2月,他獲得36萬元刑事補償的那一天,他高興不起來,「我只想好好重新做人,他卻又把我關進去!」

「他」是誰?

阿泉沒說,但長長的嘆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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