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最高法院日前裁定「后豐大橋殺人案」再審,創下三審沒有把全案發回二審,而是自己做出裁定的創舉。在裁定中,三審罵二審──沒有體察再審門檻已經修法,導致此案再審耗時五年,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
要打「再審」官司,其實難度相當高,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要聲請再審,前提必須是要有「新事實」、「新證據」。但是,即使有新事實、新證據,碰到不同的法官,也未必就能夠獲得再審。裴忠豪,就是個例子。
民國101年9月11日,從大陸返抵國門的裴忠豪(已易名),在一入境時,立即遭到航警局人員逮捕,因為,他早在民國96年11月14日就被檢察官發布通緝(南投地檢署通緝書,投檢治偵厚緝字第547號)。
裴忠豪會被通緝,是因為他被控提供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有葉、陳兩名女子被騙,在匯進他的戶頭約10萬元後,立即被詐騙份子款領一空。南投地檢署在傳喚、拘提不到之下,對他發布通緝。
被緝捕到案後,裴忠豪堅決否認把郵局帳戶提供給騙徒。不過,在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時,對於帳戶資料為何會遺失、會流入歹徒手中,裴忠豪始終說不清楚,甚至以「不記得金融卡放在哪裡」做為辯解。想當然爾,這般說詞在講究證據的司法實務裡,被法官認定是瞎扯;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判處他徒刑8月。由於符合「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他的刑期被減為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裴忠豪不服,提起上訴。他的說詞很一致:曾經在民國92年11月11日到台北市北門郵局申辦郵局帳戶,但不知道為什麼會有葉、陳兩名女子把錢匯進他的戶頭。
由於裴忠豪當天開戶只存了100元,此後各筆交易就不是他在使用,法官認為他表示「開戶是為了存款」的說詞,並不是事實。民國102年8月7日,二審認定他有罪,經減刑後,判處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民國102年9月23日,裴忠豪繳了8萬1900元罰金。對司法來說,全案了結;但是,對裴忠豪來講,他開始掉進一個司法漩渦──不斷打再審官司。
裴忠豪打官司的內情,交織著國家機密與人生苦澀。因為,有些話他不能在法庭上講;因為,他是一名諜報人員。而這件官司,連結著他的諜報故事……
話說裴忠豪在民國92年11月11日到北門郵局開設帳戶後,隔天就接獲命令,前往大陸執行情報任務。同年12月30日,他短暫返台;民國93年1月19日,他再度前往大陸執行任務。
不料,這次任務失敗,他被捕後遭到重判10年徒刑。同年5月30日,他入獄浙江金華監獄,直到101年8月29日才獲釋。同年9月11日,他被遣返台灣,才一進國門,又馬上被捕,原因正是這樁被控提供郵局帳戶給騙集團的詐欺案。
在這件詐欺案中,裴忠豪有不能說的秘密。例如,他為了掩飾身份,沒有向檢察官、法官說出是情報員;他也沒有道出是因為被囚禁在大陸,在檢察官傳喚、拘提不到之下,導致他淪為通緝犯。他更沒說的是,原來他會開設這個郵局帳號,是為了讓軍事情報局每月匯給家人生活費。
因此,當法官審問他為何開設這個郵局帳戶時,他只能含糊的以「存款用途」一語帶過,導致官司對他不利,因此先後被一、二審判決有罪確定。
在這件官司中,裴忠豪會極力隱飾內情,因為他受制於「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不得洩漏情報人員身分。即因如此,在訴訟中,他一路挨打,終致有罪定讞。
「寧為國家捨身取義,焉有可能申辦帳戶賣予詐騙集團而自毀名譽?」裴忠豪發出不甘的悲鳴,他難忍揹著詐欺之名存活,決心扳回名譽。他清楚知道,唯有說出完整始末,案情才有可能昭雪、爭得清白。因此,他請求軍事情報局對他的身份進行解密。民國104年6月10日,國防部終於給他這紙證明。
為了奪回清白之身,裴忠豪拿出國家頒給他的「保衛台灣紀念勳章」、國防部證明,聲請司法再審。但是,連續6度再審都被駁回,直到第7度扣關,才終於再審成功。
裴忠豪前6次的再審被駁回,並不能一昧苛責審理此案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因為,前兩次他聲請再審時,國防部還沒有開出解密證明,因此,裴忠豪仍然繼續隱瞞身分。
但是,第3次到第6次聲請再審時,即使他已拿到軍方解密證明、即使他已向法官揭露是情報人員,並完整交代當年情報失敗被擒、在大陸入獄的內情,但法官仍然駁回再審。法官的理由是:不符合再審必須有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
但是,在第7度聲請再審時,刑3庭的法官合議後認定:裴忠豪所舉出的事證,確實符合新事實、新證據,因此准予再審。
民國106年9月5日,經過再審後,裴忠豪終於奪回無罪之身,卸去了詐欺犯惡名。至於他已經繳的8萬1900元罰金,司法則是以兩倍的金額賠償給他。
裴忠豪為國家付出的代價慘烈。他在大陸被囚8年多,民國102年9月返台4個月後,婚姻破碎……
這是一個情報員打再審官司的故事。故事裡,刺目閃耀著一個司法疑問:為什麼國家開出的解密證明,在裴忠豪的第7度再審聲請中,會被法官認定是新事實、新證據,但先前的法官則不採納?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最高法院日前裁定「后豐大橋殺人案」再審,創下三審沒有把全案發回二審,而是自己做出裁定的創舉。在裁定中,三審罵二審──沒有體察再審門檻已經修法,導致此案再審耗時五年,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
要打「再審」官司,其實難度相當高,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要聲請再審,前提必須是要有「新事實」、「新證據」。但是,即使有新事實、新證據,碰到不同的法官,也未必就能夠獲得再審。裴忠豪,就是個例子。
民國101年9月11日,從大陸返抵國門的裴忠豪(已易名),在一入境時,立即遭到航警局人員逮捕,因為,他早在民國96年11月14日就被檢察官發布通緝(南投地檢署通緝書,投檢治偵厚緝字第547號)。
裴忠豪會被通緝,是因為他被控提供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有葉、陳兩名女子被騙,在匯進他的戶頭約10萬元後,立即被詐騙份子款領一空。南投地檢署在傳喚、拘提不到之下,對他發布通緝。
被緝捕到案後,裴忠豪堅決否認把郵局帳戶提供給騙徒。不過,在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時,對於帳戶資料為何會遺失、會流入歹徒手中,裴忠豪始終說不清楚,甚至以「不記得金融卡放在哪裡」做為辯解。想當然爾,這般說詞在講究證據的司法實務裡,被法官認定是瞎扯;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判處他徒刑8月。由於符合「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他的刑期被減為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裴忠豪不服,提起上訴。他的說詞很一致:曾經在民國92年11月11日到台北市北門郵局申辦郵局帳戶,但不知道為什麼會有葉、陳兩名女子把錢匯進他的戶頭。
由於裴忠豪當天開戶只存了100元,此後各筆交易就不是他在使用,法官認為他表示「開戶是為了存款」的說詞,並不是事實。民國102年8月7日,二審認定他有罪,經減刑後,判處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民國102年9月23日,裴忠豪繳了8萬1900元罰金。對司法來說,全案了結;但是,對裴忠豪來講,他開始掉進一個司法漩渦──不斷打再審官司。
裴忠豪打官司的內情,交織著國家機密與人生苦澀。因為,有些話他不能在法庭上講;因為,他是一名諜報人員。而這件官司,連結著他的諜報故事……
話說裴忠豪在民國92年11月11日到北門郵局開設帳戶後,隔天就接獲命令,前往大陸執行情報任務。同年12月30日,他短暫返台;民國93年1月19日,他再度前往大陸執行任務。
不料,這次任務失敗,他被捕後遭到重判10年徒刑。同年5月30日,他入獄浙江金華監獄,直到101年8月29日才獲釋。同年9月11日,他被遣返台灣,才一進國門,又馬上被捕,原因正是這樁被控提供郵局帳戶給騙集團的詐欺案。
在這件詐欺案中,裴忠豪有不能說的秘密。例如,他為了掩飾身份,沒有向檢察官、法官說出是情報員;他也沒有道出是因為被囚禁在大陸,在檢察官傳喚、拘提不到之下,導致他淪為通緝犯。他更沒說的是,原來他會開設這個郵局帳號,是為了讓軍事情報局每月匯給家人生活費。
因此,當法官審問他為何開設這個郵局帳戶時,他只能含糊的以「存款用途」一語帶過,導致官司對他不利,因此先後被一、二審判決有罪確定。
在這件官司中,裴忠豪會極力隱飾內情,因為他受制於「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不得洩漏情報人員身分。即因如此,在訴訟中,他一路挨打,終致有罪定讞。
「寧為國家捨身取義,焉有可能申辦帳戶賣予詐騙集團而自毀名譽?」裴忠豪發出不甘的悲鳴,他難忍揹著詐欺之名存活,決心扳回名譽。他清楚知道,唯有說出完整始末,案情才有可能昭雪、爭得清白。因此,他請求軍事情報局對他的身份進行解密。民國104年6月10日,國防部終於給他這紙證明。
為了奪回清白之身,裴忠豪拿出國家頒給他的「保衛台灣紀念勳章」、國防部證明,聲請司法再審。但是,連續6度再審都被駁回,直到第7度扣關,才終於再審成功。
裴忠豪前6次的再審被駁回,並不能一昧苛責審理此案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因為,前兩次他聲請再審時,國防部還沒有開出解密證明,因此,裴忠豪仍然繼續隱瞞身分。
但是,第3次到第6次聲請再審時,即使他已拿到軍方解密證明、即使他已向法官揭露是情報人員,並完整交代當年情報失敗被擒、在大陸入獄的內情,但法官仍然駁回再審。法官的理由是:不符合再審必須有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
但是,在第7度聲請再審時,刑3庭的法官合議後認定:裴忠豪所舉出的事證,確實符合新事實、新證據,因此准予再審。
民國106年9月5日,經過再審後,裴忠豪終於奪回無罪之身,卸去了詐欺犯惡名。至於他已經繳的8萬1900元罰金,司法則是以兩倍的金額賠償給他。
裴忠豪為國家付出的代價慘烈。他在大陸被囚8年多,民國102年9月返台4個月後,婚姻破碎……
這是一個情報員打再審官司的故事。故事裡,刺目閃耀著一個司法疑問:為什麼國家開出的解密證明,在裴忠豪的第7度再審聲請中,會被法官認定是新事實、新證據,但先前的法官則不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