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彰化院檢干涉個案、關說司法?

  • 2018-02-05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聲請羈押被告遭拒,怒對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脫口而出:「法官腦袋不清楚」,惹火法官當庭要逮捕「現行犯」檢察官。如果從「看熱鬧」的角度來瞧這樁鬧劇,可以不必太在意這一對法官、檢察官在玩司法「家家酒」;但是,從法律的觀點來檢視此事件,則社會大眾可能正目擊一樁赤裸裸的司法醜行:彰化地檢署和彰化地院聯手「涉嫌」干涉個案、公然關說!

這起在司法界引發軒然大波的事件,可歸因於莊珂惠檢察官;畢竟,是她當庭對陳彥志法官口出情緒性語言,才發生後續法官要求道歉、檢察官拒絕、法官要當庭逮捕檢察官的情節。

溯源事件,莊珂惠會當庭對陳彥志口出不敬之語,是因為法官拒絕檢察官的羈押聲請。莊檢察官為什麼會這麼火大?難道是陳法官駁回羈押的處置不當?進一步去探討其中原因,則凸顯出一個強烈對比──陳法官的裁定是依法有據、莊檢察官則是脫法「走鐘」。

莊珂惠檢察官是基於兒少保護,而聲請對一名被告「預防性羈押」。根據司法院頒行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規定,法官對於預防性羈押必須尤其審慎,禁止濫行羈押。

因此,依法論法,陳法官的裁定結果是照章行事。反觀莊珂惠,她並非初出茅蘆的菜鳥檢察官,甚至還是陳彥志在司法官學院的學姐,她不服聲押被駁,大可向二審提起抗告。但是,她當庭不爽,發出情緒之語,甚至在法官提出要求,她仍不道歉,以致引爆事件的發生:法官諭令「當庭逮捕」檢察官。

根據報導,陳彥志法官在口出「當庭逮捕」之後,在場法警不敢動手,並呈報上級。

若這段報導的內容是千真萬確,那麼此事就不容小覷;因為,當法官口出「當庭逮捕」之後,國家的刑事司法引擎就已經被發動:法官採取了司法強制手段。

也就是說,在「當庭逮捕」從陳彥志法官口中說出的那一瞬間,法庭裡的莊珂惠已經成了一名涉嫌侮辱的「現行犯」,且「莊珂惠檢察官涉嫌侮辱案」已經成為一件刑事個案。

這是令人難以想像的一幕司法鏡頭:被法官下令當庭逮捕的現行犯,竟然沒有被逮捕;而且向法官嗆聲:「你把我上銬啊!」之後,還能被彰化地檢署的襄閱主任檢察官親自帶離開法庭。

為什麼「現行犯」莊珂惠能獲得如此司法優待?這無非是彰化地檢署、彰化地院聯手「喬」出來的結果。而且,在彰化地檢署發布的新聞稿裡,還大剌剌呈現了這段「院檢介入司法個案」的證據:「經本署與法院行政主管協商後……」。

這句話,正足以說明及證明彰化院、檢在「喬」一樁司法個案──「檢察官」莊珂惠涉嫌侮辱官署案,而且涉及司法關說──「現行犯」莊珂惠被襄閱主任檢察官帶走。

不可否認,陳彥志法官有沒有必要當庭逮捕莊珂惠檢察官?莊珂惠檢察官罵「法官腦袋不清楚」有沒有構成侮辱官署罪?這些都存有爭議,但純粹屬於見解不同的層次。不過,目前全案的發展,已經冒出一個重大爭議:彰化地院、彰化地檢署高層有沒有干涉個案、關說司法?

其中關鍵取決於,陳彥志法官究竟有沒有說出「當庭逮捕」這四個字?

其實,從在場的法警法庭動作,可以隱約窺出端倪──法警不敢動手,立即呈報上級,所以才會發生後續的情節:彰化地檢署高層趕來「關切」,並和彰化地院進行「協商」。

台灣現在如果有「妨害司法公正罪」,則整起事件中,小至抗命不進行逮捕、甚至還通風報信的法警,大至參與協商讓「現行犯」離開法庭的彰化院檢高層,能逃得過這項罪名嗎?

台灣需不需要「妨害司法公正罪」?答案,已是昭然若揭。


評論專區

諮詢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