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警方在指認上動手腳

  • 2018-01-19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4年7、8、9月,台北市士林區接連發生3件搶劫案。這3案有共通性:歹徒騎著重型機車,且都是向街頭路人表示手機在附近遺失,要借用他們的手機撥打電話,希望能透過鈴聲尋找失落的手機;3名路人不疑,在出借手機後,歹徒飛車呼嘯而去;這3支手機都是蘋果的「哀鳳6」。

有被害人記住歹徒的車牌號碼,警方輕而易舉查出30歲的阿偉涉嫌重大。因為,這塊車牌是他的,且阿偉騎的也是重型機車。在警方詢問時、檢察官偵查時,莊姓、王姓、俞姓3名被害人都一致指證:「搭話並搶走他們手機的人,就是他(阿偉)!」

在被害人指證歷歷下,阿偉被檢察官依搶奪罪嫌起訴(士林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14263號等)。沒想到,阿偉最後無罪,而且是一審就定讞。

這是件「冤案」,也是「錯案」。因為,被冤的人,不僅是阿偉,也是全民──被羈押15天的阿偉,最後獲得3萬元刑事補償金。至於為何是「錯案」?內情只能以四個字形容:不可思議!

首先,阿偉被控犯案的時間有問題。這3件搶劫是發生在民國104年7到9月間,阿偉承認車牌號碼是他的,但他說,104年3月間,他把機車借給莊姓女友騎,但女友在重陽橋靠近台北的方向自摔,隔天回車禍現場查看時,前後輪和機車部份零件、車牌都不見了。

阿偉說的是不是真的?法官傳喚莊女做證,她的說詞和阿偉一模一樣。她並且補充說,車禍幾周後,她曾經再回到現場看,發現機車上貼滿資源回收貼紙,就沒有再理會了。

莊女的證詞是不是掩護男友阿偉?法官向重陽橋兩端的環保機關查詢,案情豁然明朗。因為,台北市環保局證實,民國104年5月5日,的確在莊女所說的重陽橋車禍地點,拖吊了一輛廢棄在橋上的殘破重型機車,並且完成註銷。這輛重機,正是阿偉的。

檢察官在偵辦時,莊女也曾經說出這段發生車禍、車牌被竊的經過;但檢察官並沒有繼續往下查,仍然起訴了阿偉。

第二,歹徒犯案的機車顏色不符。被害人曾經向檢察官說,歹徒騎的重型機車是黑色車身。但根據監理站資料,阿偉的重型機車顏色,是偏白色的淺色系車身。而且,從警方在士林區美崙街口監視器找到的畫面顯示,歹徒確實是騎黑色的重機犯案。

這麼明顯的顏色差異,從警方到檢察官竟然都沒有發現。然而,更離譜的還在後頭……

既然阿偉的車牌被偷在先、歹徒作案機車又和阿偉的重機顏色不符,那麼,有一個問題浮現了:為什麼莊姓、俞姓等被害人在指認時,都一口咬定歹徒就是阿偉,而且是如此的斬釘截鐵?

法官回溯去清查被害人當初的指認過程,一段內情曝光:警方涉嫌「搞鬼」!

原來,莊姓被害人遭搶後,向警方報案指出,歹徒是年約20多歲的年輕人。隔段時間,警方通知他去指認嫌犯時,員警拿出6個人的大頭照給他指認;結果,指認的照片上,除了阿偉是年近30歲以外,其餘5人都是中年男子。

還有,另名俞姓被害人在報案時,曾向警方指出歹徒的大概相貌說:「有戴深色金屬框眼鏡」。但他在進行指認時,警方「安排」的9個人大頭照中,只有阿偉戴眼鏡,其他的指認照片,沒有一個人戴眼鏡。

法官發現這段內情後指出,警方的指認過程有重大瑕疵,「透過指認照片的編排做不當誘導、暗示,使得指認結果就是被告(阿偉)」。(士林地院判決書,105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理由(六)

法官會有這般的認定,是因為莊姓被害人曾向法官表示,當初警方提供的指認照片,其他5個人年紀看起來比較大,只有阿偉的照片年紀比較小,所以指認了阿偉。此外,俞姓被害人也向法官說,他會指認阿偉,原因之一是阿偉有戴眼鏡。

法官指出,警方的指認過程,違反了警政署在民國90年8月頒布的「指認程序要領」(簡稱)──不得對指認人誘導!

阿偉就是在這般情形下,被警、檢錯辦,甚至被羈押了15天。阿偉獲判無罪後,檢察官沒有上訴。

阿偉不是搶匪,那歹徒是誰?阿偉曾經向法官道出另段內情:「我有一個雙胞胎弟弟,從小以來,我有許多前科,都是因為被弟弟陷害。」

阿偉的這番話,引起法官注意進而調查。果然,阿偉確實有一個雙胞胎弟弟,經法官比對兩人像貌、神韻,確實極為相似。

阿偉的前科中,有多少是為胞弟背黑鍋,以致遭到司法錯辦?除了他了然於胸,外人無從得知。

但是,這回我們看到了阿偉的司法遭遇:警方涉嫌在指認上陷害了他,而且,檢察官該查的沒有繼續往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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