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補強證據

  • 2018-01-05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打官司講求證據,在所有證據中,包括了「親見親聞」。不過,有些官司有時眼見未必能為憑、耳聞不一定是真實。男子「阿榮」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從事鋁窗工作的阿榮,被控向「老黃」取得毒品後,再轉賣給「杰仔」,前後共3次,遭檢察官起訴(彰化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8786號等)。販毒是重罪,而且他涉嫌販賣的還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一罪一罰規定,一審判處他3個15年6個月徒刑。法官考量他上有寡母,裁定只要服刑16年。(彰化地院判決書,103年度訴字第808號)

乍看之下,法官對阿榮算是宅心仁厚,讓他這輩子不至於要把牢底坐穿,還有機會奉養老母親。但是,沒料到,他上訴之後,整個案子「翻」了。

阿榮的說詞從一審到二審都很一致:他是向杰仔買毒,並不是賣毒。也就是說,阿榮自認只是毒蟲,杰仔才是毒販。不過,杰仔否認,他說:「我跟阿榮約在社頭鄉的芭樂市場,我拿1000元給他,他拿海洛因給我,我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杰仔、阿榮互指對方是毒販。在此案中,他們處於相互對立的法律位置,這種關係在法律上稱為「對向關係」。而且,由於法律規定,施毒者只要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就可以減輕其刑;因此,可想而知,處於「對向關係」的雙方被告,往往會為了獲得減刑,而處心積慮的口出不實、或不擇手段的誣陷對方。

為了防範毒販陷害栽贓他人,達到害人利己目的,最高法院至少有兩個判決個案指出,必須靠「補強證據」來嚴格證明真實性;而且,所謂的補強證據,是必須不會引人絲毫懷疑,而確信是真實的證據。(最高法院判決書,100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49號)

這個案子的補強證據在哪裡?

阿榮會遭到起訴、被判重刑,原因之一是有9通電話被監聽,由於都是阿榮撥打給杰仔,讓一審採信這些對話是與交易毒品有關。不過,台中高分院法官認定,這9通電話裡,完全沒有與海洛因交易有關的明話或暗語,舉例來說,在民國103年9月5日上午8時的監聽譯文是:

阿榮:喂。

杰仔:喂,你在哪。

阿榮:公司啦。

杰仔:我過去。

二審認為,光憑這四句只是相約見面的對話,如何證明他們是要從事毒品交易?而且,有什麼證據可以拿來做為不利阿榮的認定?

除此之外,在這通電話10個小時之後,阿榮又打電話給杰仔;這通電話內容,仍然被一審採信是與交易毒品有關。監聽譯文的內容是:

杰仔:喂。

阿榮:喂,有去做工作嗎?

杰仔:在家啦。

阿榮:出來外面啦,我加油,差不多再5分鐘。

杰仔:好啦。

二審認定,這般電話內容怎能視為不利於阿榮。

除了上述辦案人員親耳聽聞的「證據」不被二審採信之外,還有一張警方的蒐證照片也引起質疑。

根據蒐證照片顯示,民國103年7月29日,警方跟監時,聲稱在彰化醫院停車場拍到阿榮把海洛因交給杰仔的照片。在這張照片中,阿榮當時手上拿著白色物品,被警方圈註標示是「毒品」;此外,還有自稱目睹經過的黃姓證人指出,他親眼看到阿榮在停車場把海洛因賣給杰仔。

有跟監照片為憑,且有目擊證人指認,這個補強證據夠「強」了吧?

豈料,這張照片成為逆轉全案的關鍵之一。

自稱目擊販毒過程的「老黃」,有使用毒品紀錄,民國103年7月29日當天,他應該要到彰化醫院服用美沙酮接受斷癮治療。但是,二審發現,當天他並沒有到醫院接受戒治。法官啟疑:老黃既然沒有前往醫院,他如何目擊過程?二審認定,老黃證詞有啟人疑竇之處,和事實並不吻合。

而且,對於警方的跟監蒐證照片,二審也抱持強烈懷疑。因為,照片上手拿著白色物品的阿榮,並沒有特別掩飾手中物品,兩人甚至還大庭廣眾的蹲在停車場地上聊天;二審認為,這與一般毒品交易完成後迅速離開的常情不符。

法官還指出,阿榮手中的白色物品,體積並非微小,是否確實是毒品,值得懷疑(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686號,判決理由四之(二))。

二審認定,自稱是買毒的杰仔,尿液雖然確實有毒品反應,但不代表毒品就是向阿榮購得,在全案的合理懷疑沒有被完全排除下,不能因此斷定阿榮就是毒販。法官判決:阿榮無罪。

檢察官沒有上訴,阿榮從一審被重判16年,到二審無罪定讞。他當年被羈押了112天,最後獲得33萬6000元刑事補償。在這個案子裡,親耳所聞的監聽譯文、親眼所見的蒐證照片內容,統統被二審推翻認定。

打官司講求證據,除了親見親聞,也莫忘了「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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