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爾虞我詐.詐中有詐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一名年約20歲的泰國女子「鳳女」,衝進高雄市新興路一家超商,朝著店員大喊:「Help!(救命)」
鳳女向據報趕來的警方說,當初聽從泰國同鄉女子安排,利用觀光簽證來台灣從事泰式按摩打工;但沒想到,3月10日一入境台灣,護照被扣、人被監禁,並被載往賣淫。
警方依照她的說詞,果然瓦解了一個色情集團。根據檢察官起訴指出,台灣男子「阿東」欺騙鳳女來台後,再以脅迫、恐嚇、監禁等方式,逼迫她每天必須接客15人(高雄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311號等)。鳳女說她不堪遭虐,趁監視她的人不注意之際,衝進超商求救。
檢方起訴四人,其中包括一名司機「小顏」,他被控充當馬伕,專門載鳳女去指定地點賣淫。
乍聽鳳女指控、再看起訴內容,此案的表相是色情販子誘騙外籍女郎來台假打工、真賣淫。不過,在鳳女這聲「Help」的背後,卻有著令人意想不到的故事……
檢察官起訴後,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全案有很多「奇怪」之處。舉例來說,鳳女自稱來台是從事按摩;但是,她報案時,卻向警方說:「來台後,先和集團的兩人到藥局購買抗發炎、避孕、保險套、潤滑劑等藥品……」。
初聽鳳女這段說詞,似乎沒有異狀。因為,她去買上述藥品時,可能已經被色情集團控制,是在遭到脅迫下,去買這些藥品。但是,當這段說詞,和她稍後親口向檢察官說的證詞兜在一起時,案情立即起了化學反應……
鳳女向檢方說:「新田路房間(指鳳女被監禁的屋子)是套房,外面有保全管理,我是一個人一個房間,有鑰匙可自由進出……」。
鳳女聲稱是被騙來台灣、被迫從事性交易,且遭人監控、護照被扣。但是,她的說詞明顯啟人疑竇:她居住之處既然是一人一間,且自有鑰匙可自由進出,這樣算是受到監禁?
案情有疑。法官審理此案過程中,鳳女的部份說詞,更增添了全案懸疑性。在法庭上,她對法官說:「我可以用手機上網,房門只要轉開就可以出去……」。
鳳女既然可以自由上網、開門就可以自由進出,意謂著當她發現被騙來台灣從事賣淫時,就可以隨時隨地報警。既是如此,她為何遲至來台7天之後,才到便利超商求救?
疑團越來越大。為了搞清楚究竟是怎麼回事,法官找來了泰國通譯,查看鳳女在台期間所使用通訊軟體line的內容。經這一看,案情峰迴路轉。
鳳女的line裡,出現和「Pipaporn」這個人以下對話內容:
「180,000,計算方式不像Yonghouse?Yonghouse必須150次,這裡不曉得如何計算?」
「明天才開始,第一天8次。」
「昨天每次2700,……我應該有1100對嗎?為何車伕寫1000?」
line裡出現的「Pipaporn」是誰?鳳女所說的「Yonghouse」指的是什麼?
透過法院通譯,真相豁然。原來,「Pipaporn」就是安排、媒介鳳女來台灣賺錢的泰國人;「Yonghouse」則是鳳女先前在新加坡從事性交易的老闆。
水落石出──鳳女原來是國際應召女郎。
而且,line裡出現「150次」的內容,更加佐證了鳳女的身份。因為,她說了這段證詞:
「聊天寫到150次,是指到新加坡從事性交易時,前面和150個客人性交易無法分配報酬,是抵償手續費用。」(高雄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理由貳之三之(二))
鳳女來台灣「打工」,真相大白。不過,令人不解的是,鳳女既然基於賣淫而來台灣,她又為什麼會報警?
法官查出,鳳女原來是別有居心……
根據line裡的內容,鳳女自稱身體狀況出了問題,回到泰國要立刻開刀,如果台灣的色情集團願意付20萬元,她就不會去檢舉,如果對方不同意,她就會去投訴。
在line裡,鳳女還說:「我直接了當跟你講,我需要你幫助錢,我這邊就結案,不再回台灣,泰國方面也就結案,不會提供任何資料。」(同上,判決理由貳之三之(四))
阿東色情集團因為對鳳女置之不理,她於是以一副受害人的面目,跑到超商大喊:「Help!」色情集團因此被警方破獲,檢察官起訴的4人中,有3人被判有罪。
唯一獲判無罪定讞的是「小顏」。在全案中,他實在有夠倒楣,他單純的只是司機,因為鳳女的護照、鑰匙掉在他的車上,他拿去返還時,正巧被警方蒐證到,而被懷疑是載鳳女去賣淫的馬伕,還被羈押了63天。小顏一審就無罪確定,獲得25萬2000元的刑事補償。
鳳女在台灣扮豬吃老虎,和色情集團爾虞我詐。在這個故事裡,除了有小顏被冤的故事,還掩藏著詐中有詐的故事──檢方起訴全案之前,施詐的鳳女是先經過警方詢問,再由檢察官偵訊;當鳳女親口說,套房是一人一間、她有鑰匙可自由進出的時候,檢察官難道渾然不覺她遭到監禁的說詞,是其中有詐?
鳳女詐了色情集團,也詐了台灣的檢察官!
此案能夠真相大白,是法官把鳳女查到原形畢露。相對來說,檢察官怎麼會被國際應召女郎的說詞,一路牽著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