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疑雲重重下的刑事補償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2年11月30日、12月5日、12月7日晚上,台北市松山警察分局中崙派出所轄區內,分別有1輛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機車被偷。警方調閱街頭監視器,果然看到有人騎走了機車;員警再查看偷車竊行駛路線的沿街監視器,發現一個不尋常的巧合:這3輛贓車都是被騎到內湖區的同一條巷子裡。警方前往巷子裡勘查,發現有一家機車行……
由於巷子裡沒有監視器,警方無從確定3輛贓車是不是騎進了這家機車行。不過,經埋伏觀察,警員發現91張從街頭監視器影像翻拍下來的照片中,騎贓車的人不論是身高、體型及臉部輪廓,很像是巷子裡機車行的一名員工。警方認為嫌疑重大,決定動手。
取得檢察官核發的拘票後,警方把機車行老闆「老林」、員工「阿傑」拘提到案。在警方詢問、檢察官偵訊時,阿傑承認偷車,還供稱這些機車都是老闆下手偷的,再交代他去把車騎回去。阿傑並且坦承:「監視器翻拍照片裡騎機車的人,就是我。」(士林地檢署偵查筆錄,民國103年4月1日)
阿傑承認犯罪,並且親筆畫押,破案了吧?
不!案情有令人意想不到的發展。
向檢警承認偷車的隔天,也就是民國103年4月2日,士林地院召開羈押審理庭。在法官審訊時,阿傑來個大翻供,否認在警方、檢察官訊問時所說的內容。老林仍被裁定羈押。數月後,兩人都被起訴。(士林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4194號)
老林、阿傑是不是偷車賊?法官有了發現。
除了街頭監視器之外,包括三名機車失主在內,沒有任何人看到車子被偷的經過。又因為監視器的位置與竊車地點有些距離,連中崙派出所的警員都到庭做證說:「因為影像模糊,不能確定是誰破壞機車鎖頭……騎車回去的人,和阿傑的身影幾乎一樣……臉部看得不很清楚……我們都只是懷疑而已」。
不過,派出所警員補充兩點,增加了全案的可疑性:第一,這家機車行是設置在巷子和巷子中間的通道,一般機車行店面位置很少會設在這種地方,警員說:「這裡可能是機車解體工廠」。第二,警方在架設攝影機蒐證時,被機車行員工發現,員警指出:「從此並沒有看到阿傑再騎乘贓車回來交給車行」。
車行老闆「老林」自始至終不承認偷車,也否認教唆阿傑騎贓車。也就是說,除了阿傑一度曾經說過「機車都是老闆下手偷的」之外,沒有其他證人、也沒有其他證物,可以證明老林偷了車。
民國104年6月18日,法官認定,不能光憑著阿傑的自白,就做為老林偷車的唯一證據,因此判決:阿傑、老林無罪。
檢察官指出,基於「案重初供」,且阿傑曾經清楚交代「老闆偷車、他騎贓車」的細節,他的供詞應該被採信。檢方寫出理由,上訴二審。
全案回到原點:阿傑、老林有沒有共同偷車?
二審調查時,法官以一個「數據」來當證據。法官指出,依照全案卷證資料,阿傑曾經在民國102年12月7日晚上8時5分59秒,在內湖區收到老闆的簡訊後,就前往北市慶城街騎走第3輛贓車。但是,根據警方調查記錄顯示,第3輛機車被竊的時間是當晚8時16分左右。
從上述內容中,可以得出一個「時間差」的概念:阿傑可不可能在不到11分鐘的時間內,從內湖區趕到慶城街偷騎走這輛機車?
法官認定:不可能!
因為,經過法官調查,這兩個地點的最短行車距離是6.9公里,最快速度也要19分鐘才到得了。二審得出這個結果後,認定阿傑、老林沒有共同偷車,駁回檢察官上訴。
阿傑、老林無罪定讞。當初被羈押58天的老林,獲得23萬2000元的刑事補償。
這個案子裡,充滿著懸疑性。其中之最莫過於:為什麼在台北市松山區北寧路、市民大道、慶城街3輛被偷的機車,最後都會紛紛騎進內湖區老林經營的機車行的這條巷子裡?
這個問題,並不是老林、阿傑、或是法官要回答的,而是檢察官必須解答的。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定:檢察官要負起舉證責任。檢察官給不出答案,就只能任令全案無罪。
再說一次:沒有確實舉證,就會判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
還有,檢察官要不要去了解一下:「阿傑當初為什麼會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