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檢察官上訴丟出八顆「空包彈」

  • 2017-11-17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是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從這部法律開宗明義第一條內容,就可以知道立法目的:「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此法規定,凡是第一審、第二審獲判無罪,檢察官若要上訴到第三審,必須受到三個限制:判決所引用的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最高法院的判例(第9條第1項)。

請記住這個日期:「速審法」是在民國100年5月19日實施的。來看看這個檢察官……

「小張」是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鐵工局)的技術員,民國97年1月23日,他被控在辦理高雄鐵路地下化時,和長官不僅浮編預算3億多元,還設計一套招標規格,如願讓「中興工程」得標。板橋地檢署(今新北地檢署)依貪污罪共起訴了5人,檢察官並對法官提出要求:判處他們重刑。(板橋地檢署起訴書,97年度偵字第1569號等)。

檢察官起訴時,速審法還沒施行。

被檢察官具體求刑14年的小張大喊冤枉。他說,處理的業務中,雖然曾經辦理調查投標廠商的資格,但他從來沒有參與編列這項標案的預算書,「對於預算書的編列內容,我完全不知道。」

小張的說詞是不是真的?一審時,出現了一名重要的關鍵證人,他做證說,「對於廠商提供文件是否真實,鐵工局同仁沒有能力判斷」。而且,法官還根據鐵工局官員的說詞,證明了一件事:和這件標案有關的官員,沒有人會懷疑得標廠商的資格;因為,得標者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而且就是鐵工局「高雄計畫綜合規劃標」、「綜合規劃變更標」的廠商。

一審認定,檢察官舉證有問題,全案還有可疑之處。民國103年3月14日,合議庭判決小張等5名官員全部無罪。

判決這天,速審法已經施行快3年。依照規定,檢察官可以上訴。事實上,檢察官也確實上訴了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又瞧出檢察官上訴理由的許多問題。其中之一是,檢察官既然指出預算編列不實,但至少要指明應該採取哪一種編列方式,才能印證出預算如何不實吧?法官挑明了說,在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中,竟然是拿和預算編列無關的單價、數量做為上訴理由。

二審並且查出,檢察官起訴的5名官員中,有人是在新北市板橋區的鐵工局任職,有人則是遠在高雄的地區作業組辦公,檢察官如何證明這5個人是基於犯罪而彼此聯絡、是基於圖利廠商而共謀不法編列預算?

一審在判決時,由於已經質疑了檢察官的起訴內容,並且具體點明可疑之處;但是,二審發現,檢察官的上訴內容並沒有針對疑點提出補充證據。因此,法官毫不客氣的指出,檢察官的上訴內容,不過就是把起訴書的內容再重複濃縮說明而已。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小張等5人維持無罪之身。

二審判決的這天,是民國104年10月21日。此時,速審法施行已經超過4年多。

本文之首,即有所述:凡第一審、第二審獲判無罪,如果要繼續上訴第三審的話,必須受到三個限制:判決所引用的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最高法院的判例。

檢察官繼續上訴了。而且,一口氣舉出二審的判決違反最高法院8個判例。其中,檢察官甚至連78年前的判例──「26年渝上字第8號」判例都搬了出來。

大法官第687號解釋中,有大法官提出部份不同意見書指出,「判例」雖然不能視為法律,但對法官來說,一樣是具有拘束力的。因此,當檢察官列舉二審違反了8個判例,意謂著二審法官對這8個判例渾然不知?

這不是漏一忘二,而是一次違反8個判例。檢察官的上訴指陳,內容怎能不令人咋舌?

然而,令人搖頭不已的是,經過最高法院的審理,檢察官所列舉的8個判例,個個都是「空包彈」。因為,最高法院認定,這8個判例在本案中「沒有適用的餘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105年度台上字第580號)。

民國105年3月9日,三審駁回檢察官上訴,小張等5名官員無罪定讞。

「速審法」的立法精神,是基於審判公平、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小張等人在第一審、第二審都獲判無罪下,檢察官還以莫名其妙的理由上訴三審,他難道不知速審法第3條還有這麼一項規定:「參與訴訟程序的人,應該依照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不得濫用,也不得無故拖延」嗎?

民國96年11月21日,小張涉及此案被拘提,隔天就被收押,36天後獲釋。他熬到了民國104年10月21日,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的這天,他「司法抗戰」了8年,原本就應該訴訟終了、官司離身了。但是,檢察官拿了8個不適用本案的判例上訴三審,以致讓小張等5名官員被訴訟拖延、再受煎熬100多天。

民國106年5月31日,小張獲得14萬4000元的刑事補償。領到這筆錢的時候,他怎不百感交集:當年他被羈押的時候,妻子正懷孕,如今,他的孩子已經10歲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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