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江元慶專欄】40公分前的真相

  • 2017-11-10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根據國民健康署的衛教宣導,最理想的書報閱讀距離是35~45公分。也就是說,在約莫這40公分的距離下,我們可以閱取知識或智慧、查覺真實或虛假、窺出表相與真相……

民國104年初,嘉義地方法院受理一件販毒案。根據當年嘉義縣警察局移送書指出,男子「小全」和「阿諺」共同販賣安非他命,警方陸續逮到黃姓、吳姓、王姓三名男子,他們也都承認買毒。小全否認,但嘉義檢察官不採信,全案起訴。(嘉義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3373號等)

販毒是重罪,毒販不承認犯行,是可以想見的事。不過,經過四份筆錄交叉比對後,小全被指販毒的疑雲,立即竄出檯面:

第一份筆錄是小全的。檢察官起訴他和阿諺「共同」販毒,但小全卻在筆錄裡說,他根本不認識阿諺,也從沒見過黃、吳、王三名毒蟲。

第二份筆錄是阿諺的。檢察官聲請羈押他的時候,他向聲押庭的法官說:是小全在販毒。

第三份、第四份筆錄則是毒蟲的證詞。他們說,民國103年9月23日,嘉義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在詢問前,曾安排他們和小全當庭照過面,毒蟲們親口做證:「我們購買毒品的對象,並不是他(指小全)。」

很明顯的,這四份筆錄拼湊出一個表相──有人在撒謊!

是誰說謊?法官按圖索驥追查,撞現了秘密。

首先,黃姓毒蟲的證詞露了餡,讓全案浮出疑雲。他原先指證是向小全買毒,但後來翻供。「你的說詞,為什麼和前一次的不一樣?」面對追問,他說出這段內情:

「當初會說『小全』的名字,是因為警察不讓我走,做筆錄之前,警察只有拿『小全』的照片給我看,還說只要我指認他,就可以省掉2萬多元的罰金,所以筆錄中記載『小全』的部份,都是警察教我掰的。後來檢察事務官在詢問我的時候,我再次向檢察事務官確認,在知道不能免去2萬多元罰金後,我才決定說實話。」(嘉義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理由參之四之(二))

「我並不認識小全,」黃姓毒蟲還說,他有幾次毒品都是向阿諺買的,「我和阿諺是當兵時的學長、學弟關係」。

另一名吳姓毒蟲也說:「我並不認識他(指小全)。」吳在指認毒販時,信誓旦旦的說:「警察也有拿照片給我指認,我不想要害到其他人,照片裡的人(指小全)和他(指毒販)本人不像」。

吳姓、黃姓毒蟲是被隔離訊問的。他們的說詞有兩處吻合──警察都有拿小全的照片給他們指認、兩個人都說不認識小全。為了查明吳、黃兩人證詞的真實性,法官傳問承辦警員,了解當時的調查過程。

承辦這件販毒案的偵查員被傳喚到庭後,說出始末。他說,此案源頭是他查到男子「阿勳」施打毒品,在追查毒品來源時,阿勳供稱是向「小傑」買毒,前後共有10多次。阿勳還說,「小傑」就是「小全」。

阿勳的指證歷歷,幾乎讓全案露出了真相。但是,在法官眼睛底下40公分處的案卷文書裡,又有秘密滾落了出來……

法官看到了,民國103年9月23日,也就是檢察官在還沒有起訴此案之前,阿勳曾經向檢察事務官說出這段話:

「承辦員警答應我,如果我指認販毒的人,就不會偵辦我的驗尿結果,沒想到,結果我還是被辦了,罰了2萬元……」(嘉義地檢署偵查筆錄,103年度偵字第3373號等)

阿勳和黃姓毒蟲互不認識,他們的證詞都共同指向警方辦案時,涉嫌以免除兩萬元罰金做為利誘,換取他們做出不實的指證。「證人陳述有瑕疵,內容不能盡信。」一審並且認定,此案販毒的人是阿諺,並不是小全,因此判處阿諺3年8個月徒刑,小全則獲判無罪。

不過,即使法官已經查出警方涉嫌至少兩度誘訊不同證人,但檢察官仍然不服小全獲判無罪,具狀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接續調查,不料,法官眼皮底下,又發現了秘密……

原來,警方當初會拿小全的照片給毒蟲指認,是因為他們透過一支「0916」開頭的手機門號做為聯絡。警方發現,這個門號的申請登記人正是小全,他因此成為被鎖定的對象。

其實,小全早年共辦理了5支手機門號,後來他因為缺錢,把「0916」這支手機門號賣掉,不料成為販毒的聯絡工具。

二審發現確有此事。因為,「0916」的手機門號申設人姓名資料有變動過,但警方卻仍然拿原始門號申請人、也就是小全的口卡照片給相關人指認;而且,警方在詢問證人時,還以與事實不符的前提做為問題,以致證人回答的內容將錯就錯。(台南高分院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判決理由貳之四之(三))

在案卷裡,二審還發現一個事實,更加證明小全並不是毒販。因為,坦承買了10多次毒品的阿勳,當初在警方詢問時,曾經具體指出毒販的外貌長相:「臉上有明顯的坑洞」。

二審開庭時,法官特別仔細勘驗小全的臉部,並且當庭拍照,做出判定:「小全的臉部外貌,和阿勳所說的毒販特徵不符。」法官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小全無罪定讞。

小全在他23歲的這一年,天外飛來一場橫禍。當年,他的人生正在起步階段,卻無辜遭到羈押53天,雖然獲得15萬9000元補償金,但在親友同事間,他招來的已經是不一樣的眼神。

這個案子裡,毒販的外貌特徵早在警方調查的最初階段,阿勳就已經跟警方說了。但是,為什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近在40公分的眼前,他們會看不到,以致這40公分前的真相,竟要讓小全虛耗兩年多的時間,才終於洗刷冤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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