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吳廠長的憂鬱人生

  • 2017-10-27
  • 江元慶

圖:Alexander Synaptic https://goo.gl/95ypbc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我被羈押後,名譽就垮了!」老吳對法官道出歷經這樁官司的痛苦、折磨與煎熬……

「老吳」是高雄市環保局修車廠的廠長,民國101年間,檢調懷疑他指示部屬把廢棄零件賣給民間,所得的部份款項充當員工福利金,部份則疑似進入他的口袋。經發動搜索、約談,吳廠長被檢察官當庭逮捕。

老吳遭到收押禁見,震驚環保局。因為,他是已經擔任20年的老廠長,過去從來沒有傳出風評有問題。民國101年8月31日,吳廠長被起訴。根據檢察官指控,民國81年就擔任廠長的老吳,在任職三年後,就指示部屬變賣廢料品,不當使用、或侵吞挪用至少200萬元。(高雄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14751號)

檢察官起訴時,把吳廠長涉嫌長期私吞公款的不法情事,以「附表」方式呈現。也就是說,這張附表上的文字,就是吳廠長被控犯罪的內容,也將會是法官審理調查、控辯雙方攻防的全案重點。

不料,匪夷所思的事發生了,而且是接連不斷……

民國101年9月14日,高雄地院收件、分案,法官開始審理。法官閱卷發現,在起訴書第2頁的「犯罪事實欄」裡,對於吳廠長的犯罪情節,檢察官表示:「詳如附表」;此外,在第4頁的「證據清單」項目中,檢察官還是寫這四個字:「詳如附表」。但是,法官翻遍了起訴書,根本就沒有這張附表。

根據起訴書記載,這個案子的貪污不法所得數目、證據證明的方法,都在這張附表上。但是,沒有這張附表,從何證明吳廠長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用什麼方法貪污?而且,檢察官又是憑什麼根據,計算出全案的不法所得是208萬809元?(高雄地院裁定書,101年度訴字第846號,裁定理由二)

沒有這張附表內容,在訴訟上對吳廠長極不公平。因為,他只知道被起訴,卻不知道檢察官控告他的內容是什麼?在渾然不知被控犯罪情節之下,吳廠長要如何在官司中防禦、反駁,並做舉證?

指控別人涉嫌不法,卻沒有具體說出犯罪情節內容,法官認為茲事體大。審判長李東柏、法官王蕙芬及曾鈴媖經過合議後,認為檢察官的起訴內容及證據的證明方法,「顯然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合議庭做出裁定:檢察官必須在15天之內補正,提供這張附表。

「人有失手,馬有失蹄」。檢察官起訴時,遺漏了這張附表,會不會是忙中有亂,以致不小心亂中有漏?

在15天期限內,檢察官補正了這張附表。但沒想到,附表雖然補正了,但內容又出狀況──檢察官起訴錯了罪名。在審判過程中,公訴檢察官只得做出二度補正──變更起訴法條。

起訴時沒有附表,檢察官補正附表,還勉強可以說是辦案「可能」不小心發生遺漏。但是,缺漏附表在先,罪名起訴錯誤在後,還能說是檢察官兩度「不小心」嗎?

附表補了、起訴罪名變更了,官司繼續審案;不料,法官又有發現。高雄市環保局修車廠當年設置「員工福利委員會」,其實是有法律上的根據,法官查出是依據「事務管理規則」設立;但是,檢察官偵辦時,只根據一名證人的說詞,竟然就相信福委會設置當時並沒有法律基礎。(高雄地院判決書,101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理由六之(三))

此外,法官還查出,指控吳廠長涉嫌貪污的劉姓證人,「證詞有重大明顯的矛盾與瑕疵」。

法官判決:吳廠長無罪。檢察官沒有上訴。老吳一審無罪定讞。

僅僅五個多月,高雄地院審結此案。和許多經年纏訟的案件比較,吳廠長能快速扳回清白,算是幸運的了。但是,他的幸運,滿是人生的傷痕。

「我被羈押後,名譽就垮了!」中山大學政治研究所畢業的吳廠長,原本就有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他被羈押116天期間,暴瘦了10公斤;他獲得交保後,「睡不著覺,要靠安眠藥助眠,且憂鬱到不願意跟別人講話。」民國102年間,吳廠長向高雄地院陳川傑法官說出這樁官司對他的折磨與煎熬。

吳廠長領得34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但是,為了打這樁官司,他總共花了32萬元律師費;而且,因為停職、復職後被調整為非主管,以致影響他的工作獎金、考績等等因素,他的全年薪資比前一年少了50多萬元。

這樁官司是吳廠長心中一輩子的痛。除了無形的身心折磨、有形的薪俸減少,他還對女兒有著深深的歉疚。因為,他當年被羈押時,正逢女兒要訂婚,導致典禮不得不被迫延後,引發親友紛紛打探原因……

得知了吳廠長的故事後,當初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妳的良心會不會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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