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這個檢察官,法律讀到哪裡去了?

  • 2017-10-20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1年11月30日,41歲的「阿泉」獲得一筆15萬元的刑事補償金。這筆錢的背後,有段令人咋舌的檢察官故事……

民國98年11月2日凌晨,位在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附近的「福德宮」遭竊。小偷似經驗老道的慣竊,熟練地先以鐵撬破壞土地公廟香油錢的鐵殼外箱後,再抱走盛裝香油錢的內箱。住在廟旁的居民半夜聽到廟裡發出聲響,查看後發現有人搬走香油錢箱,暗夜高喊:「抓賊喔!」小偷嚇得倉皇開車逃跑,得手大約7萬元。

根據目擊者的指述,歹徒有三個人,其中兩個人合力搬運香油錢箱,另一人開車趕來接應逃離。

男子「阿中」,真箇是賊星該敗。吃檳榔的他,在行竊土地公廟時吐了一口檳榔渣。警方採證送往鑑定,確認DNA與阿中相符。海山警分局幹員逮捕了他,阿中不囉嗦,承認犯案,並供出同夥之一:阿泉。

阿泉堅決否認參與行竊。不過,檢察官發現,阿泉不僅有多次竊盜前科,甚至在板橋這件土地公廟竊案發生前1個多月,他和阿中也幹下類似的勾當──潛入彰化縣秀水鄉金陵村的「安南府廟」行竊。

阿泉再三否認涉及板橋土地公廟竊案,檢察官不相信,當庭逮捕他,並聲請羈押獲准。即使阿泉不斷喊冤,但在阿中兩度指證下,他遭到起訴。(板橋地檢署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8800號等)

不料,法官審理時,案情驟變──阿中翻供了。他向法官供稱,當初是和綽號「阿明」的男子一起去偷土地公廟,阿泉並沒有參與。

「當初警察詢問、檢察官偵訊的時候,為什麼會指證阿泉行竊?」

「因為我和阿泉吵架,才會把他拖下水,」阿中向法官說:「事實上,阿泉並沒有參與。」

阿泉究竟是不是小偷?法官在檢察官起訴的內容裡,並沒有查出明顯的證據可以證明阿泉偷了土地公廟。不過,有一個鐵錚錚的事實是,根據彰化地方法院的審判,阿泉、阿中等人確實偷了彰化縣安南府廟被判有罪,分別被判處3月及4月徒刑。(彰化地院刑事簡易判決書,98年度簡字第2534號)

阿泉是不是重施故伎,又和阿中狼狽為奸、結夥盜廟?阿中先指證、後翻供,是不是蓄意掩飾阿泉,為他脫罪?在全案仍充滿疑點下,法官只得再查。

在檢察官起訴阿泉涉案的內容中,有這麼一段情節:竊案發生當時,阿泉的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不僅和共犯身處地點相符,而且和案發處福德宮相當接近。

不過,法官進一步調查後卻發現,案發當晚,阿泉身處的位置雖然和竊案地點有地緣關係,但阿泉等人當時並沒有任何通聯記錄。何況,即使阿泉和阿中有通聯往來,也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阿泉就是小偷。因此,對於檢察官指出的這項旁證,法官認為並不能證明和土地公廟竊案有關。

案情仍然陷在一個僵局──阿泉、阿中確實共同偷了彰化縣的安南府廟,兩人都被判刑,現在又被檢察官指控有結夥竊盜板橋土地公廟的嫌疑;而且,承認偷了香油錢的阿中,兩度指證阿泉參與。阿泉是不是竊盜集團成員之一?

「不能夠光憑他以前有類似的竊盜行為,就推斷、猜測阿泉是小偷。」法官自認把該調查的都查了,還是認定全案沒有證據,判決阿泉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不料,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的部份內容令人愕然。

這個案子裡的阿中,一審被判處8個月徒刑,他沒有上訴,入獄服刑。根據他當初的說詞,他們去偷板橋土地公廟香油錢時,是由綽號「阿明」的男子駕駛。但是,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要求阿泉、阿中應該要證明確實有「阿明」這個人,否則這般說詞是屬於「幽靈抗辯」。

檢察官的意思是,阿泉等人必須清楚交代「阿明」的真實姓名,否則,他們的說詞在不成立之下,仍然是有罪的。

檢察官的說詞,令人搖頭。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是檢察官要負起舉證責任,並不是被告這一方。也就是說,阿明是誰?有沒有阿明這個人?是檢察官要負責證明。

二審法官指出,何況,就算是阿泉等被告的說詞不能成立,在全案沒有積極證據下,也不能因此認為阿泉就是小偷(台灣高院刑事判決書,100年度上易字第277號,判決理由三之(四))。

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國中沒有畢業的阿泉,當初因為此案被羈押了50天。無罪定讞後,他獲得15萬元刑事補償。

阿泉的故事裡,令人咋舌之處在於,刑事訴訟法白紙黑字規定,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檢察官不僅要負起舉證責任,而且還要指出證明的方法。這個檢察官,怎麼敢要被告來舉證?他的刑事訴訟法讀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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