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無視無罪推定,檢察官寧可錯殺

  • 2017-10-13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老黃」從來不知道司法原來離他這麼近,近到光靠別人的一張嘴,就能讓司法如此輕易地攫住他……

民國102年11月7日,有警察突然登門,對老黃出示台南地方法院的通緝書,說他是通緝犯。「你們有沒有搞錯?」57歲的老黃嚇了一大跳,對著警員說。

員警在完成告知後,接著對他上銬。驚訝莫名的老黃連忙說:「我根本不知道被通緝!」老黃先被押到警局,再移送到台南地院歸案。此時他才知道,原來他早在9個月前的民國102年2月4日就被通緝。

老黃終於搞清楚了為什麼會被通緝。因為,民國101年7月16日,老黃因涉及「加重竊盜罪」,被台南檢察官偵訊過,此案還沒審理結束,他因為房子遭到法院拍賣而搬家。老黃沒有告訴法院搬去了哪裡,法官在傳喚、拘提不到下,因此對他發布通緝。

老黃有案在身,沒有主動向法官說已經搬家,以致遭到通緝,這是他自己有過錯,法院並沒有冤枉他。不過,老黃會被通緝的背後有段故事──他是被冤的。故事,要從他的「加重竊盜罪」官司說起。

顧名思義,「加重竊盜罪」既然在名稱上和「普通竊盜罪」不同,意謂著犯罪的行為態樣不一樣。根據法律規定,有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等行為而偷竊者,屬於加重竊盜,刑期至少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

檢察官指出,老黃和「阿龍」、「大興」聯手偷了台電將近800公斤的銅線及纜線,他們作案的時候,由老黃負責把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12445號)

「我沒有偷,」老黃當初被緝獲時,極力否認:「沒有偷電纜線,也沒有把風。」他並向法官說明一段原委……

老黃的叔叔在台南市區有一間房子,以每月3000元租給阿龍。當老黃第二次去收租金時,阿龍說現在沒有錢,但等一下要去一個地方後,可能就會有錢。阿龍詢問老黃要不要一起前往,還說一旦拿到錢就會馬上交租金給他。老黃同意了。

沒想到,阿龍去的地方是台南歸仁區的高鐵站,他和大興盜取電纜線,再以每公斤170元的價格銷贓。阿龍被捕後,承認和大興偷台電的纜線,並對警方說:「老黃有參與把風。」

但是,當檢察官偵訊的時候,他卻翻供了:「老黃沒有把風。」此外,承認盜取電纜線的大興也供稱,是他和阿龍偷的,老黃並沒有參與。

老黃究竟有沒有共同行竊?關鍵在於阿龍。因為,除了他,全案沒有第二個人指證老黃參與偷竊;整個案子裡,也沒有任何贓物、證物可以證明老黃是小偷。

「我之前對警察說老黃有參與,是配合警察才講的,事實上老黃沒有參與。」在法官追問下,阿龍說了一段聽來似合乎情理的證詞:「我不可能讓他(老黃)知道我在偷東西,如果讓他知道,他房子絕對不會再租給我。」(台南地院判決書,101年度易字第1147號,判決理由貳之乙之三之(一))

阿龍斬釘截鐵的向法官說:「老黃沒有參與作案!」

阿龍的說詞不得不讓人狐疑:老黃自己也承認有去現場,當阿龍、大興下手行竊銅纜線時,老黃如果沒有在一旁把風,他在做什麼?

順著這個疑點,法官找到了答案──原來,老黃當時在車內睡覺。

這個答案,就在檢察官的偵查卷宗裡;而且,根據筆錄記載,這段內容還是阿龍當初告訴檢察官的。可是,檢察官並不相信。

「老黃既然在睡覺,怎麼還能把風?」法官判決老黃無罪。檢察官沒有上訴。老黃一審就無罪定讞。

老黃就是這麼被冤枉的:阿龍先說老黃有偷,又改稱沒有偷,檢察官沒有負起舉證責任,在提不出證據下,起訴了老黃。也就是說,檢察官是光憑著阿龍的一張嘴對警方說「老黃有參與把風」,就起訴了他。

民國92年,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有重大變革──採行「無罪推定」原則,其中的核心概念是「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但是,10年之後,老黃卻遭到檢察官「寧可錯殺,不願縱放」的起訴。

民國103年12月9日,無罪確定的老黃因當年被羈押了21天,獲得4萬2000元刑事補償。雖然補償金額拿得少一點,也雖然他只有小學畢業,但他知道一個道理:「訟者終凶」。他只想快一點的遠離司法,越遠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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