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通話零秒,竟有監聽譯文!

  • 2017-09-29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阿銘」是勤奮工作的一家之主,他經營機車行,也開起油漆店;機車、油漆哪邊有生意上門,他就賺哪邊的錢。他把自己當兩人用,兩天的事情一天做。他會這麼拚,是因為對未來感到恐慌──年近40歲,有一個孩子還在幼稚園讀書。為了努力賺錢,為人四海的他越加交遊廣闊,希望能廣開機車行、油漆店的財源。但是,他不擇背景、不明善惡的結交友人,為自己惹上了麻煩──結識楊賢亮。

楊賢亮混跡桃園龜山一帶,不算是個大咖,但稱得上是號地方人物。他後來幹下一樁轟動社會的大案:持槍洗劫當時立委陳學聖,頓時躍為警方緝捕的頭號對象。楊賢亮充分應驗了「江湖恩怨江湖了」這句話,民國99年3月4日,他遭到仇家率眾圍堵,身中38刀慘死。(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3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話說在楊賢亮被狙殺前,阿銘曾經載他到龜山區一處正在籌備中的黃昏市場工地。沒想到,楊賢亮到這裡是涉嫌向商家恐嚇勒索;此外,他還被控在華亞科技園區附近工地恐嚇取財。警方據報後,陸續逮到了楊賢亮的「犯罪集團」成員,其中包括阿銘。

阿銘承認載楊賢亮到黃昏市場籌備處,但他澄清說,並不知道楊向商家恐嚇勒索,他載楊賢亮抵達現場後,只是坐在一旁椅子上,一句話也沒說。不過,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阿銘是共犯,全案提起公訴。一審時,法官也認定阿銘是集團成員,判他14個月徒刑。(桃園地院判決書,98年度訴字第952號)。

阿銘不服,上訴二審。不料,檢察、審判此案過程中的光怪陸離,一一乍現。

首先,法官發現阿銘是「重複」被偵辦──在桃園檢察官起訴阿銘之前,新北地檢署就曾經偵辦過阿銘了。當時,阿銘被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獲處分不起訴,全案並且確定。

已經不起訴的案件,不是不能再偵辦。但法律規定,只要有「新事實」、或是「新證據」,檢察官才能再行偵查。因此,桃園檢察官要再次偵辦阿銘,必須具備一個前提:要有新事實、或是新證據。

二審發現,桃園檢察官並沒有在全案中說明哪些內容是新事實、或是新證據。因此,法官只得做一件事:全面比對新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8078號)、桃園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3436號)這兩份處分書,查看究竟有沒有新事實、或是新證據?

法官找到了!二審發現的是新證據──阿銘在民國96年9月4日上午11時58分的「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這份譯文能證明阿銘在這天說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並因此成為他被桃園檢察官再次偵辦,且被起訴的新證據?

二審決定勘驗通訊監察譯文的光碟。但是,一樁莫名其妙的事發生了:法官翻遍全案卷證,根本就沒有這張光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1年度上訴字第189號,判決理由參之三)

讓法官納悶的是:既然沒有這張光碟,那麼,阿銘被指涉嫌不法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從何而來?

不僅如此,在譯文內容中,二審又看出了疑點:根據這個「新證據」的記載,阿銘這天通話的時間紀錄,是從上午11時58分56秒到11時58分56秒。也就是說,阿銘的通話時間是「零秒」!

通話時間零秒,意謂著阿銘當時根本沒有打通電話。電話既然沒有打通,怎麼會有譯文內容?

然而,令人感到神奇的是,阿銘並沒有打通電話,全案卻出現了譯文,且內容還被認為是阿銘從事不法,因此成為檢察官再次偵辦,還被起訴的「新證據」。

除此之外,全案還發生令人難以想像的事:檢察官、一審法官竟然違法採證。

此案中,有A、B兩名秘密證人在警方訊問時指控阿銘恐嚇,成為檢察官起訴阿銘的證據之一。根據「證人保護法」的規定,受保護的證人必須要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做證,並依法要接受對質以及詰問。(證人保護法,第3條)

但是,二審法官發現,這兩名秘密證人從來沒有在偵查中、或是在桃園地院審理中到庭過,更遑論還接受對質、詰問。因此,二審做出認定:兩名秘密證人在警訊的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根據警方筆錄記載,這兩名秘密證人所謂的「證詞」,都是聽別人說的,並不是他們親耳聽聞、或是親眼目擊。

二審做出了判決:阿銘從一審的有罪,改判為無罪。

檢察官沒有上訴。阿銘當初被羈押56天,無罪定讞後,獲得16萬8000元的補償。

沒有新事證,卻被指稱是新事證;卷證沒有通聯光碟,渾然不知;通話時間零秒,卻竟然有監聽譯文內;秘密證人的道聽塗說,成為起訴的證據;秘密證人依法必須到庭接受對質,檢、審難道不知?……在這個案子裡,檢察官及一審法官辦案荒腔走板的醜態畢現,令人難以卒睹。

多虧了阿銘,他讓我們一窺少數檢察官及法官的辦案品質、法律素養,竟然是糟糕到這般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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