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調查員逼我承認犯罪!」

  • 2017-09-01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5年11月7日,台中高分院刑九庭三位法官經過合議後,做出刑事補償決定:給付31萬2000元給彰化縣芬園鄉地方聞人林國書。參與審理此案的二審法官,使用這般強烈字眼:顯然不符邏輯、存有重大疑竇、供詞嚴重瑕疵、絕非事實。法官指斥的對象並不是被告,而是當初偵辦此案的檢察官、調查員……

民國100年10月間,檢調懷疑芬園鄉「楓竹路道路改善」等多項工程有官商勾結弊端;偵辦後,檢察官依貪污罪羈押、起訴鄉公所機要秘書黃國書等人。(台中地檢署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20101號等)

這個案子裡,有一名很重要的證人「老楊」,他是兩家公司的負責人,同時也是此案中被檢察官依「證人保護法」列為受保護的證人。被調查員約談時,老楊的說詞咬住芬園鄉地方官員,指控他們涉嫌不法。不過,黃國書等官員矢口否認,還說老楊在調查站的部份說詞,內容和筆錄記載不一樣。

是調查員在筆錄上造假栽贓?或是老楊陷害嫁禍?還是涉案官員為了脫罪的胡說八道?法官向調查局索取調查員詢問老楊的光碟,查明筆錄內容的真實性。

法官拿到了光碟,當庭勘驗,聽出了不尋常。

調查員:「……第一個申請經費的部份你有去幫忙……?」

老楊:「沒有。」

調查員:「哎。」

老楊:「我知道,我知道。」

調查員:「有啦。」

老楊:「有,有,有。」……

上述短短的六句話,露出了懸疑的餡:老楊的證詞,竟然是隨著調查員的「指示」而做更改。

此外,在勘驗光碟時,有一段疑似調查員「指導」老楊如何說筆錄內容的經過,也曝了光:

調查員:「……我會自行去處理回扣的事情。這樣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老楊:「我知道。」

調查員:「我會自行去處理回扣的事情,至於處理多少,他不方便跟我過問。這樣可以吧?好不好?」

老楊:「可以。」(台中高分院勘驗筆錄,10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民國104年6月12日)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光碟中,還出現了調查員疑似和老楊在「喬」收賄比例的數字:

老楊:「7%。」

調查員:「8啦。……8%是楓竹路(指這項工程),11萬5(指賄款金額)。……8%沒錯嘛?」

老楊:「應該是吧。」

調查員:「那就8%,之前是寫8%……。」

調查員對老楊的證詞疑似下「指導棋」,這麼明顯的內容就在光碟裡,檢察官渾然不知情?而且,除了調查局筆錄內容真實性引起懷疑,法官還發現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也有問題。

舉例來說,檢察官指控黃國書和老楊在工程中達成協議,由某家公司擔任監造設計,全案因此發生官商舞弊;但事實上,這件工程最後是由另一家公司擔任監造設計。此外,老楊自稱當初有去會勘「楓竹路道路改善工程」,但根據紀錄,老楊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參與會勘。

檢察官指控黃國書收了老楊工程決標價的8%做為賄款,但法官指出,老楊的說詞不僅與事實不符,且部份內容相互矛盾、前後說法自打嘴巴,都在在顯示黃國書並沒有和老楊勾結,也沒有提供任何協助讓老楊得標工程,既是如此,「黃國書可能會向老楊索取回扣?老楊又為什麼要付11萬5000元賄款給黃國書?」

二審法官認定,老楊的供詞「顯然存有重大疑竇,具有嚴重瑕疵,絕非事實。」(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判決理由三之6)。

老楊對檢、調的說詞出現多次前後不一,檢察官不僅沒有查覺,甚至在辦案時還辦出烏龍:把「預算書」和「規劃書」給搞混了。這個案子裡,檢、調錯誤一籮筐。

二審判決:黃國書無罪。檢察官沒有上訴,無罪定讞。

黃國書聲請刑事補償時,向法官陳述一段經過。他說,當初調查員曾經一再誘導、威逼他要承認犯罪、或供出鄉長就可以減輕罪責等等,「我沒有犯罪,不願意屈從!」

黃國書說,他會被起訴、一審遭重判11年6月徒刑,是因為老楊被調查員誘訊,製作不實筆錄誣陷他;檢察官沒有詳實調查,以致被筆錄誤導,因此起訴他;而一審法官又根據不實的筆錄內容進行審判,直到二審時,他聲請勘驗訊問光碟,老楊在調查站的部份筆錄記載與實際內容不符,才終於曝光。

在地方上,黃國書可不是市井小民。從民國73年起,他擔任過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主任、芬園鄉農會理事長、總幹事、理事、芬園鄉公所機要秘書。民國100年10月,他因為此案被羈押78天,重創他在地方上的聲望。此外,纏訟四年期間,家中務農工作全部停擺,家庭經濟陷入困境。

在芬園鄉,黃國書的官司猶如一枚在夜空裡炸裂的照明彈。他的官司、他的司法故事,讓地方知曉了檢、調陰暗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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