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會款」與「賄款」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李隊長」是花蓮地區赫赫有名的警官,擔任過軒轅派出所所長的他,由於戰功彪炳,上級刻意栽培、逐遞拔擢,成為鳳林警察分局偵查隊長(刑事組長),並被媒體封為花蓮警界「四大金剛」。即使是名捕,李隊長心中有外人不知的苦楚──他全心投入工作,卻導致他的骨肉成長在單親家庭裡。面對凶狠的歹徒,他是鐵漢;但在女兒的眼前,他是滿心內咎的慈父。為了彌補女兒,民國98年間,他決定為孩子做一件事……
李隊長起了一個共有21人參加的民間互助會,每月兩萬元,跟「會」的成員包括南華派出所副所長徐鴻熾、經商的梁姓男子等人。沒想到,這個「會」惹出了麻煩。民國100年6月24日,檢調執行搜索,在李隊長家中搜出民間互助會的會單,成為辦案人員眼中白紙黑字的證據;經檢察官偵訊後,李隊長被當庭逮捕,並遭裁定收押。因為,跟會的成員中,「阿銳」、「老賴」是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店的業者。
檢察官指控,李隊長利用互助會做為掩飾,實際每月收取阿銳、老賴各2萬元賄款,做為不取締他們非法電玩店的報酬。(花蓮地檢署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2022號等)
李隊長極力喊冤:他拿到的是單純的會款,不是賄款。他的律師也提出辯護說,李隊長在擔任鳳林警分局偵查隊長期間,阿銳、老賴並沒有在鳳林地區設置、或經營賭博電玩店,業者沒有行賄李隊長的必要;更何況,李隊長如果要收賄,大可暗中取款,何必透過起「會」的方式,反而留下會單,徒留把柄。
不過,一審查出疑點:民國100年4月15日,檢調在搜索阿銳、老賴的住處,以及他們所經營的賭博電玩店時,並沒有搜出民間互助會的會單;但是,兩個月後,檢調搜索李隊長住家才找到這張會單。法官不禁興起疑問:這張會單是在什麼時候製作的?是不是真的有這個互助會?(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100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理由貳之三之(三))
法官認定,阿銳、老賴每月繳交的兩萬元並不是會款,而是賄款,依貪污罪重判李隊長12年徒刑。李不服,上訴二審。
李隊長家中被搜出的會單,是不是事後製作的,藉以用來混淆案情,掩飾貪污收賄?法官決定來個大清查,傳喚會單上的人。真相,就這麼一塊塊拼圖出來了。
「會」員之一的林姓婦人被傳喚到庭的這天,帶了一張很重要的證物:互助會的會單。這張會單和調查人員在李隊長家中搜出來的一模一樣。在這張會單上,還有林婦的文字註記,寫明哪一個月是由哪一名會員標到錢、會錢金額是多少。
除此之外,另名會員梁姓男子也被傳喚。他出庭做證時,法官拿出會單給
他看,並問他:「有沒有看過這張會單?」
「老梁」證實這張會單是千真萬確,是在起會之初就製作的。老梁會如此
的斬釘截鐵,是因為:「會單是我製作的」。令人驚訝的是,他這天做證時,
還發現了一段辦案烏龍。
二審開庭這天,法官當庭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給老梁看。譯文中,有一通電
話內容談論金錢,其中說話的一方是李隊長。根據譯文顯示,雙方通話出
現交付款項的內容,李隊長有疑似不法之嫌。
法官問:「這通電話,是不是你和李(隊長)的電話通聯對話?」
老梁說:「是的,……但A與B寫錯,我應該是A,李是B。……」(花蓮
高分院審判筆錄,10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民國103年7月1日)
老梁的證詞還原了一個事實:這通電話的真正原意,是老梁要拿會錢給李隊長,不料,在發話人、收話人被顛倒錯置下,讓李隊長無辜惹來嫌疑。
老梁並且拿出一項證明,狠狠的摑了檢察官、一審法官一巴掌!
老梁繳付會款時,偶爾會使用支票,經他查閱歷來繳付會錢的紀錄,發現曾經於民國99年2月20日,他以支票開立給那個月標到會錢的會員。而且,那個月標到會錢的人,正是經營賭博電玩店的老賴。
二審認定,連電玩業者老賴都標到會錢、會員也證實確有繳會錢給老賴,且銀行也證明有這張支票軋入戶頭,都在在足以證明這個「會」並非虛設,更非李隊長用來收賄的空殼互助會。法官判決:李隊長無罪!
歷經5年半,李隊長從一審被重判12年,終獲無罪定讞。他當年被羈押56天,獲得16萬8000元刑事補償。
「當初為什麼會要起這個會?」
這是李隊長心中的一個秘密:「當時女兒要買小提琴,我需要37萬元,才會擔任會首,起了這個會。」
這個案子的背後,是一名父親為了圓女兒擁有小提琴夢想的故事。結果,卻被檢、調、一審法官辦成一樁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