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不問青紅皂白

  • 2017-08-12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3年1月5日凌晨,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一間魚池傳出槍響;歹徒朝一輛轎車連開7槍,車內一名范姓少年多處中彈,經送醫搶救,撿回一命。

經過警方追查,當天在現場共有十多名男子,分屬兩幫人馬。警方循線逐一找出當時在場的人,並根據他們的說詞還原現場情境──是誰開槍?槍是誰的?這十多人各扮演什麼角色?為了避免他們的指述不實、或企圖掩飾案情、或包庇同夥,警方也詢問了中彈的范姓少年,調查雙方的說詞是否吻合?

警方綜合兩派人馬的指證,確認了一些事:開槍事發突然,現場一片混亂,歹徒持有兩把手槍;除了「阿華」、「小偉」兩名男子被指認出身分之外,還有不知姓名的兩、三人拿刀持棍,打砸范姓少年所乘座的轎車。警方逮捕阿華、小偉,並查扣了當天行兇用的德國制式半自動手槍、子彈,全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至於當天有前往現場的其他男子,警方在查出他們的身分後,也全部函送檢察官偵辦,以釐清這些人的犯罪程度。檢方偵查終結,一口氣起訴了11人。

發現上述案情的「數字」明顯差異嗎?──根據警方調查的內容,當天除了阿華、小偉被指證涉案之外,另外還有兩、三人手持刀棍打砸;也就是說,歹徒最多只有5名,但檢察官卻起訴了11人。多出來的這6人幹了什麼事?他們為什麼會被起訴?

起訴書指出,「小方」等6人各觸犯兩項罪名:非法持有槍彈、涉嫌殺人未遂。這兩項都是重罪。檢察官起訴這6人的指控都是真的嗎?

被起訴的22歲「阿宏」說,他被載到槍擊案現場之前,和大夥兒吃消夜喝酒,他因為喝醉,因此被載到魚池時從頭到尾都在醉酒,醉到根本沒有下車。此外,被起訴的19歲「阿翔」也證實有消夜飲酒之事,他說,「當時我醉倒在車上,完全不知道車外發生什麼事。」

阿宏、阿翔的說詞是不是真的?法官發現,被槍傷的范姓少年在警方訊問、檢察官偵訊時,講法很一致:「案發當時看不清楚,沒有辦法指證其他人涉案。」(新竹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561號,第24頁)

根據范姓少年的說詞,不得不令人感到納悶:在一團混戰中,既然連身為當事人的他都無法指認,案發當時不在現場的檢察官,又如何知道阿宏、阿翔有在現場動手?

法官認定,檢察官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阿宏、阿翔等人有非法持有槍彈、殺人未遂的犯行,因此判決無罪。(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103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理由四之(四))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調查時,發現了四個倒楣鬼──一樟、二方、三官、四振。開槍行凶的阿偉供說,當天他們人多,因為車子不夠載,所以才叫一樟、二方幫忙充當司機載人;他說,「案發那時場面很混亂,我也不知道有誰下車,但我知道二方、三官並沒有下車」。此外,一樟、四振也說沒有下車。

他們的說詞是不是真的?法官再度訊問被害人,洪姓少年還是這麼說:「無法指認。」於是,二審認為檢察官根本沒有提出新證據就上訴,全案駁回。至此,一樟、二方、三官、四振、阿宏、阿翔等六人無罪定讞。(台灣高院判決書,104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判決理由貳之四之(六))

這件槍擊案由於現場混亂,有人打砸、有人開槍,且行凶鬥狠者有人戴口罩、有人戴鴨舌帽……,再加上被害人是少年,且在猝不及防下遭人下重手,以致在恐懼慌張造成日後指認上的困難,都在在增添偵辦的難度。不過,全案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事實,就是被害者的說詞:歹徒最多不超過5人。

可是,檢察官卻起訴了11人。檢察官有分青紅皂白嗎?真的有查清楚嗎?

這個案子裡,21歲的「二方」可說是所有無辜者中,倒楣中的最倒楣。因為,警方調查時以車追人,很快就查出他的身分;當他被拘提到案後,儘管再三否認,仍然遭到檢察官以「還有共犯沒到案」等理由聲請羈押,法官裁准。沒想到,這一押就是112天。

無罪定讞後,二方獲得了刑事補償。不過,他再次苦嚐倒楣的滋味:法官判決給他的補償額度是法律規定最低的──每天1000元。法官判決理由是:二方有可歸責的事由。

「可歸責的事由,是什麼?」二方到現在仍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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