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檢察官,你查了嗎?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當「阿南」獲得法官當庭開釋、親朋友人再看到他的時候,用「震驚」二字還不足以形容阿南所遭受的身心劇烈折磨──短短的87天,他在看守所裡暴瘦了10多公斤。他的故事,要從一場「無名火」開始說起……
民國100年2月5日,農曆大年初三。清晨5時55分,彰化縣田中鎮一家便利商店發生火警,屋內的謝姓夫妻及時逃出,無人傷亡。這場火來得莫名其妙,且不單純;因為,這是一棟透天厝,卻只有一樓和三樓起火。果然,火場經過警消人員鑑識後,確定是樁縱火案。
讓屋主夫婦感到驚懼的是,這起縱火並不是從屋外引燃火勢,而是歹徒潛入屋內倒汽油再點火。也就是說,歹徒入屋後,查看過屋內環境,明知臥室裡有人在睡覺,卻仍然縱火;彰化警方研判歹徒有故意放火殺人的嫌疑。
田中警分局幹員調閱附近監視器,鎖定一輛騎乘車號「589」重型機車的兩名男子涉有重嫌。因為,這輛車曾經出現在火場附近,且騎車男子到過加油站買了兩罐保特瓶裝的汽油。警方逮捕了「阿遠」,他想賴也賴不掉,因為加油站監視器有拍到他買汽油的畫面。阿遠不囉唆,承認就是買汽油的人,但他否認縱火,「放火的是別人。」
「是誰縱火?」
阿遠是瘖啞人,透過手語翻譯,他指證:是阿南。
「我沒有!」阿南被逮後喊冤。他說,他以前在台中監獄服刑時見過阿遠,兩人不算認識,也沒有結過怨,「我不知道他為什麼會說我縱火?」
由於阿遠俯首認罪,並自始至終一口咬定共犯就是阿南,讓阿南即使再三否認,也無法說服檢察官。檢方把阿遠、阿南依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彰化地檢署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1664號)
阿遠承認犯罪,法官判他八年徒刑;他沒上訴,一審定讞後入獄服刑。阿南則是不斷喊冤:「我真的沒有縱火!」法官越查越覺得全案不對勁。
檢察官起訴的時候,附卷提供了46張照片當證據,其中一張有明顯異狀──這張從加油站監視器翻拍的照片,雖然拍攝距離因為比較遙遠,導致影像模糊,但仍可看出阿遠在買汽油時,坐在機車上的那名男子有戴眼鏡;但是,阿南並沒有戴眼鏡。
是不是阿南故意喬裝?
為了證明沒有欺瞞法官,阿南去國軍松山總醫院做視力檢測。醫院開出了證明:阿南的雙眼視力都在1.5以上,並不需要戴眼鏡。(醫松醫療字第1000001413號,民國100年6月9日)
「那個戴眼鏡的人,究竟是誰?」
阿遠仍然這麼說:是阿南。阿南也同樣這麼說:不是我!
法官再查,發現阿遠的破綻越來越多。首先,阿遠聲稱出獄後和阿南只見過一次面,也就是案發的這一天。可是,他又改口說見過三次面,並具體指述碰面這三天的日期。可是,阿南拿出他任職的餐廳上班打卡紀錄,證明了一件事:他這三天都在餐廳上班。
此外,阿遠供說案發當天的過程是:凌晨約3時,阿南到南投縣名間鄉松柏嶺找他;約3時半以後,兩人騎乘機車到加油站,阿遠去買了兩瓶汽油;凌晨5時55分,兩人騎乘機車到彰化縣田中鎮謝姓夫婦所經營的便利商店後,由阿南潛入屋內縱火。
阿南反駁,並提出他案發時間前後的作息:案發前一天,也就是大年初二,他和劉姓朋友相聚,直到晚上12時(即案發當天凌晨零時)才結束返家,洗完澡後便睡覺。劉姓友人也到庭做證說,阿南所說是實情。
法官不得不懷疑一個可能性:阿南會不會半夜外出找阿遠作案?
「不可能!」阿南的母親到庭,向法官說出兒子一段不為人知的秘密,「他有憂鬰症,有長期吃安眠藥的習慣,藥效可以讓他一覺到天亮。」
阿南罹患憂鬰症,來自一段傷痛的過往──他在年少輕狂時曾經誤觸法網,入監服刑。他的哥哥日夜照料罹患多重身體障礙的父親,在蠟燭兩頭燒下,積勞成疾驟逝。阿南在獄中得知此事,對哥哥、父親、家庭滿懷愧咎;日積月累下,他在獄中長期失眠、嚴重焦慮,因而罹患憂鬰症。直到民國97年出獄,他的病情才稍見緩和。
阿南提出的醫院證明、餐廳出勤紀錄,以及劉姓友人、母親的證詞,都在在排除阿南涉案的可能性。反觀阿遠指證阿南縱火的說詞,則是前後不一。法官認定,檢察官的舉證內容,並不能證明阿南在三更半夜跑出門縱火(彰化地院判決書,100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理由四之(四)),判他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不過,法官認定檢察官的上訴理由都是推斷之詞(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1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判決理由五),駁回上訴。阿南無罪定讞後,獲得34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
這個案子裡,有兩個疑點:
第一,被縱火的謝姓夫妻說詞一致,不認識阿南,也沒有任何瓜葛。阿南也說,從來沒見過被害人夫婦。既是如此,檢察官當初起訴阿南縱火時,阿南的犯罪動機是什麼?
第二,阿遠自始至終都緊咬是阿南縱火,在阿南無罪確定後,那名戴眼鏡的共犯是誰?還有,阿遠為什麼要拖阿南下水,他在掩護誰?
這些不都是檢察官後續要查的嗎?檢察官查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