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法庭裡的哭聲

  • 2017-06-23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1年底,在彰化地方法院的法庭,法官陳德池目睹一幕景象:眼前女子不時掩面痛哭,哭到難以自己、哭到無法回答問話,只是不停的哭。當陳法官得知另一段真相後,決定以每天5000元的最高補償額度給她25萬元。這名女子叫「小真」……

在彰化縣花壇鄉公所裡,小真是努力且上進的公僕。她原先是社區托兒所保育員,由於工作認真,民國84年元旦,她被納編為正式雇員。5年後,她通過國家考試,成為正式公務員。她的認真負責獲得長官賞識,民國95年,被調到民政科擔任村幹事,從事第一線的為民服務工作。每年她的考績都是甲等。

民國96年10月,花壇鄉一名周姓男子過世,死後連喪葬費都沒有。為讓死者入土為安,潘姓女村民幫忙申請補助。由於時間急迫,在花壇鄉長曾文勳批示同意補助後,小真先自掏腰包,代墊了4萬2000元的喪葬費,事後再跑公文取回這筆款項。

不料,這筆款項的經辦過程,被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有問題。而且,檢察官還認定鄉長曾文勳是基於日後競選縣議員,為博取選民支持,才和小真、柯姓及邱姓兩名前後任社政課長涉嫌不法,浮濫補助七件個案。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四人,並且聲押鄉長和小真獲准。

曾鄉長、小真及兩名課長都堅決否認。他們的說詞中,都提到了「馬上關懷」是新的福利措施,他們並不熟悉法令。

什麼是「馬上關懷」?

民國97年5月,馬英九就任總統的前後,社會發生多起弱勢家庭悲劇,為了及早發現、救援高風險家庭,97年8月,內政部制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透過在地化的通報系統,對急需救助的家庭、民眾進行立即性援助。

此時的小真是花壇鄉村幹事,正是第一線執行「馬上關懷」的公務員。她說,為了讓需要救助的弱勢家庭能快一點獲得補助,她可能在不是很熟悉「馬上關懷」新法令的情形下,填錯了補助表格的「適用類別」,但絕對沒有圖利鄉民、或故意偽造文書。

小真等人被控在「馬上關懷」浮濫發放補助款的經辦過程中,有一筆最高的金額是2萬5000元。這個案例,是婦人小玲的丈夫肝硬化,身體瘦弱無法工作,兒子幼小在讀書,僅有小玲在工作,她因生活困苦申請補助。經實際訪查後,符合「馬上關懷」條件,鄉長曾文勳因此核准補助這筆錢。

這件補助案有沒有弊端?金額有沒有超過規定?一審法官傳喚一名重要證人──當時承辦全國「馬上關懷」業務的內政部簡姓官員,這項新政有關的法令,是出自他的見解。

簡姓官員做證指出,婦人小玲的遭遇確實符合補助,且補助基準是1到3萬元,鄉長等人簽核2萬5000元是於法有據。此外,針對檢察官指控其他浮濫補助的案件,他不僅逐一認定沒有弊端,還說出一段和小真有關的證詞:

「馬上關懷」開辦後,是把核准權下放給鄉鎮公所決定,因為他們沒有核定經驗……經驗不足,常常會有適用類別的錯誤……各鄉鎮公所都會有這樣行政疏失……。

簡姓官員的證詞,確認了小真等人沒有貪污,法官認為是檢察官誤會了全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99年度訴字第766號,判決理由四之(三)之7),判決小真等四人統統無罪。

但檢察官可不認為是誤會,提起上訴。沒想到,這一上訴,拆穿了「檢察一體」的假面具!

檢察官的事務分配中,負責調查、起訴案件的叫「偵查檢察官」;案件起訴後,到法庭負責控訴、論罪的叫「公訴檢察官」(或稱蒞庭檢察官)。雖然職稱不同,但代表一個檢察整體。

簡姓官員在做證時,公訴檢察官親耳聽到了他的說詞,當簡做證結束後,法官問有沒有意見,當時公訴檢察官說:「沒有意見」。

沒想到,偵查檢察官卻事後表達「有意見」,在上訴理由中,質疑簡姓官員的證詞是否符合法令?

二審法官不僅提出指責,還認為檢察官指稱曾文勳是為了日後競選縣議員,為博取選民支持,而和小真等人在「馬上關懷」政策上浮濫補助,是臆測之詞,「與事實有所出入」(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1年度上訴字第1號,判決理由三之(五))

101年5月30日,台中高分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小真等四人無罪定讞。半個月後,鄉長曾文勳等到了無罪,嚥下了人生最後一口氣。

小真訴請刑事補償,陳德池法官傳她到庭說明。想起努力為民服務、甚至還代墊喪葬費、鄉長已逝、案發當時媒體大幅報導致她名譽重創,以及被羈押當時丈夫已退休,且家裡還有三名女兒待撫養、家庭經濟……等等傷心往事,小真忍不住悲從中來,當庭泣不成聲。

「當時在法庭裡,只有她的哭聲。」

陳德池法官還發現,小真在民國99年5月4日被檢察官當庭逮捕,隔天被羈押,直到6月22日獲得交保;在這50天之中,檢察官竟然完全沒有開庭偵訊過小真、曾文勳,就提起公訴。

小真在法庭的痛哭,是哀傷著她橫遭冤曲。她的哭聲,是對這個檢察官提出最淒厲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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