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小心有人搞「詭」!

  • 2017-06-15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他叫「阿國」,人生從深闇的司法幽谷裡絕地逢生──一審被重判17年6月徒刑,到二審改判無罪,並且最後獲得104萬7000元刑事補償。他的故事,足以讓所有現在、或未來打官司的民眾警醒:小心有人搞「詭」!

罹患僵直性脊椎炎的阿國,會被檢察官認為涉嫌販賣海洛因,是因為男子「豆腐」的指證。豆腐做證說,他每次都向阿國購買1000元毒品,前後兩度聯絡買毒時,是以「朋友」或「泡茶」做為海洛因的代號。

辦案人員比對監聽內容,果然發現阿國、豆腐頻繁出現要去「泡茶聊天」的對話,而且豆腐曾經對阿國說:「我拿朋友到了」。基隆地檢署認為阿國是以「朋友」做為毒品代號,才會出現「我拿朋友到了」這句奇怪的話。檢察官認定阿國從事販毒勾當,依販毒罪起訴。

「我沒有販毒!」阿國在法庭上強力辯駁。他承認有和豆腐通電話,但對話內容所提到的「泡茶聊天」,並沒有別的意思,更不是販毒密語,純粹就是泡茶聊天而已。

不過,法官沒有採信。因為,根據通聯內容,豆腐「竟隨時隨地、不分日夜、日日頻繁去電找阿國泡茶聊天」,一審法官認為不符常情(基隆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210號,理由(三))

而且,豆腐說的這句「我拿朋友到了」,更加深一審認定阿國是在販毒。法官在判決書裡指出,一般人不會把「朋友」這個名詞,用「拿」這個動詞來使用。也就是說,在「朋友 = 毒品」的意思下,「我拿朋友到了」的實際內容就是:「我拿毒品到了」。法官認定阿國就是毒販,判處17年6月徒刑。

一審的見解,看似有理。怎料,阿國上訴後異峰突起,案情驟變。

二審法官發現一個疑雲──豆腐是個毒蟲,平均每兩、三天就會施打毒品一次,即因如此,檢察官才會下令拘提他接受調查;但是,豆腐到案後,警察卻沒有對他採尿送驗,反倒是被指證的阿國被驗尿。為什麼?

這個問題裡,夾雜著一堆清晰可見的疑雲:豆腐為什麼能夠躲過驗尿程序?為什麼涉嫌吸毒的不必驗尿,而是涉嫌販毒的要驗尿?為什麼指證的人不必驗尿,被指證的人要驗尿?此外,在整個驗尿程序中,是誰做的決定?這般的決定有什麼動機及目的?

法官覺得事有蹊蹺,傳問當初承辦此案的黃姓警員。

法官:其他人都有採尿送驗,為什麼只有他(指豆腐)沒有?

警員:他不同意。……我們沒有硬性規定要採尿,沒有強制力(指警方)

法官:對阿國採尿,有沒有詢問徵得他同意?

警員:筆錄中沒有記載,但應該是有經過他同意才採尿。

在這簡短的問答裡,二審發現了不尋常:警察已經違法了!

法官指出,依照法律規定,對於「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並不需要檢察官、或法官核發許可的令狀,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尿液、指紋等等跡證送驗(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由於豆腐是被警方拘提到案,符合法律要件,因此,警方不必徵得他的同意,就可以強制驗尿。因此,問題發生了:警方為什麼沒對豆腐驗尿?是疏忽,還是故意?

法官越查越覺得奇怪。因為,警方當初並沒有查扣到任何毒品,且豆腐、阿國在接受警方調查時,都承認施用海洛因;既然兩人涉嫌犯罪情狀相同,為什麼警方會厚此薄彼,做出差別待遇──只對阿國採尿送驗?

二審做出大膽研判:豆腐可能被警方誘導,以不驗尿,而做出有利自己、損害阿國的不實供詞。(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4年度上訴字第2746號,判決理由五之(二))

法官認為全案有「詭」,改判阿國無罪。二審的研判,正確嗎?

從結果論來看,二審是對的。因為,檢察官並沒有上訴,阿國無罪定讞。

阿國當初被羈押了349天,獲得了百萬補償金。不過,司法補償不了他已經破碎的人生──羈押前,他原本和女友已經論及婚嫁,在被收押長達近一年之後,婚姻沒了。他直性脊椎炎的背,更駝了。

根據二審法官的判斷,阿國是被警方搞了「詭」──誘訊豆腐,以不對他採尿送驗,換取他誣陷阿國涉嫌販毒。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強制驗尿」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難道檢察官不知道?檢察官是疏忽,還是故意?

或者是,這裡面還有什麼「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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