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檢察官的邏輯

  • 2017-05-26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法律強調邏輯、分析、論證、推理等等能力。要能成為司法官(檢察官、法官),具備邏輯能力是必然的。但是,來看看這個檢察官……

民國101年間,南部防災治水工程被懷疑有弊情。經高雄地檢署、廉政署聯手偵辦後,發現第四、第六、第七河川局都有官員和商人勾結,檢察官一口氣起訴了14人。在所有被告中,有個副局長很特別;因為,他被收押兩次。

他第一次被收押,是檢方偵辦發現,這名副局長涉嫌接受商人旅遊招待、使用商人提供的免費手機,還和商人有金錢往來。檢方決定「動」他,偵訊後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

副局長第二次被羈押,是他被起訴後,獲得50萬元交保的當天,法官特別告誡他不得和證人接觸、騷擾或串供。但是,辦案人員跟監發現,副局長對法官的誡命置之不理,竟然帶著妻子去商人住處要求串供。於是,他再度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前後兩次共被羈押了241天。

這個副局長,真的很「敢」。根據廉政署的蒐證,他在擔任課長時,就把個人履歷資料交給商人,請託尋覓有力人士關說升任副局長。法官經過調查後,發現確有其事;因為,辦案人員在搜索蘇姓商人的住處時,就搜出了這名副局長的履歷文件。

此外,法官還根據商人的筆記內容,認定副局長在捲入官司後,商人還給他20萬元,做為聘請律師的費用。(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101年矚訴字第2號,理由三)

在官商如此關係密切下,檢察官認為,這個副局長請託商人關說,求官如願後基於投桃報李,於是在「八八風災」過後的二仁溪跳橋防汛等工程中涉嫌圖利商人。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這是一樁官商勾結。不料,副局長最後是無罪定讞,還拿到了刑事補償金。

為什麼會這樣?

二審法官都認定:檢察官的舉證有問題。其中最明顯之處,是檢察官雖然指明了副局長和商人有金錢往來關係,但檢方並沒有舉證官商往來和工程有什麼因果關連?

一審認定,副局長雖然從商人身上取得利益,但在沒有貪污舞弊的直接證據下,他和商人之間的餐旅招待、金錢往來,並沒有刑責上的問題,除非檢方能夠證明副局長拿了商人的利益,是基於貪污而故意圖利。

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檢察官有舉出更明確的證據嗎?並沒有。二審法官甚至對檢察官做了一番「教育」,具體說明這個案子的邏輯先後次序:

第一,副局長用什麼方式去直接、或間接圖利商人?

第二,如果副局長真的有幹這件事,這個方式是違背了什麼法律或規定?

第三,如果有違背法律或規定的話,副局長是不是明知而直接故意?

二審說,如果這三項都獲得了證明,才能認定副局長從商人身上拿到的好處是屬於不法利益。法官並且丟出疑問:副局長接受商人旅遊、免費到渡假村餐宿時,商人有沒有基於行賄的意思?商人有沒有明示、或暗示副局長做出違背職務上的事?(高雄高分院判決書,103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理由三之(三))

很明顯的,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邏輯」有問題。因為,這個副局長和廠商免費吃喝遊玩、貪牟小利,案發後還被抓到和證人串供,這是一回事。但是,工程有沒有貪污舞弊,則是另外一回事。檢察官難道不知道該去查這兩回事有沒有相關嗎?

這個案子裡,副局長是不是被「冤」?我們並不知道,因為連法官都查不出來。但是,可以確定的是,被冤的是全民,因為副局長拿到的這筆78萬4500元的補償金,是我們的納稅錢。

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不僅邏輯上有問題,在法律上也認知不足。因為,檢察官難道不知道,他查出的案情頂多只能讓副局長構成公務員行政懲處,而不成立刑事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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