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當「犯罪事實」不是事實

  • 2017-05-11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必須要記載被告的「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

什麼叫「犯罪」?根據維基百科的解釋,是指做出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

什麼叫「事實」?不論是辭典、或字典上的解釋都一樣,差別只是用字不同,是指「真實的情況」、「實在的事情」。

也就是說,「犯罪事實」的意思,是指做出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且這個行為是真實的、實在的。

因為很重要,所以再倒帶一遍:檢察官起訴內容必須要記載被告的「犯罪事實」,這是法律規定的;而且,犯罪行為必須是真實的。

來看看這份起訴書……

19歲的水電工「阿吉」被起訴涉嫌販毒。檢察官認定犯罪事實之一是:在民國104年2月11日下午3點50分左右,阿吉在台中地區販賣海洛因給「阿己」,得款500元。(台中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11439號等)

起訴書裡的上述「犯罪」內容中,人、事、時、地、物都有,看似具體。然而,這是「事實」嗎?

阿吉說,檢察官起訴他的犯罪時間──民國104年2月11日下午,他都在台中梧棲的中港高中工作,且有人證、物證為憑。阿吉所說的人證,是他的老闆,因為他是搭老闆的便車去學校工地;至於物證,則是阿吉的出勤工作表。

阿吉強調,起訴書裡所說的犯罪事實不是真的,「我沒有販毒!」

阿吉說的是真的嗎?其實並不難查。法官調閱、勘驗了阿吉的手機通聯等等資料,以及他的出勤紀錄,果然一翻兩瞪眼──他這天下午確實都在中港高中工作。

而且,法官還從手機資訊、通聯譯文發現,檢察官指控阿吉販毒的時間點,當時阿吉在中港高中還有發話紀錄,更成為阿吉不在販毒現場的證明。

於是,答案揭曉了──起訴書裡的犯罪事實,並不是真實的情況、更不是實在的事情。

台中地院判決:阿吉無罪。檢察官沒有上訴,全案一審定讞。

「實在是莫名其妙!」從被調查、偵辦,被收押50天,到最後領得18萬元刑事補償金,阿吉彷彿黃粱一夢,這段日子過得很不真實。

無端飛來一場官司橫禍,阿吉自認感到莫名其妙。但是,不得不令人納悶的是:檢察官當初為什麼會偵辦阿吉?

溯源探究,原來檢察官犯了兩個錯誤,在錯上加錯下,交織出這樁錯案。

檢察官的第一錯,是全案有一名叫「阿錩」的男子在胡謅,他在全案裡翻雲覆雨,既轉讓毒品,又做偽證,檢察官信以為真,以致一路錯到底。法官查明真相後,白紙黑字的告訴檢察官:證人阿錩轉讓毒品、做偽證的部份,檢察官必須要追究。(台中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理由六)

也就是說,偵辦這個案子的檢察官,辦案辦到被證人牽著鼻子走!

檢察官的第二錯,則是在偵查過程中,沒有提示全部的通聯譯文給證人確認,以致證人只看了片段譯文而搞錯了日期,弄混了內容,說錯了案情。

即因如此,造就了此案的起訴書犯罪事實,不是事實。

阿吉算是幸運的了,從他被收押到無罪確定,只有「短短」九個月。不過,歷經這場官司煎熬,他從此對檢察官、對起訴書更有一番刻骨銘心的認識;而且,這是一輩子的恍然大悟:原來,有些起訴書裡的犯罪事實,不一定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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