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老包的一泡尿

  • 2017-05-04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以臨時工維生,並且工作不穩定的屏東男子「紅全」,承認以前有使用過毒品。有一天,他被逮了。經過調查後,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他的罪名是:販毒。檢方起訴根據之一,是「老包」等三名證人的說詞。

老包會成為證人,是因為他的尿液經過送驗後,呈現毒品反應。他供出毒品來源,說是向紅全買來的。根據卷證資料內容,警方逮捕紅全的時候,還在他身上搜出9.3公克的海洛因。

人證、物證都有了,可是,紅全卻是無罪定讞。為什麼?

首先,法官發現老包的證詞,「雜亂無章,莫衷一是,顯難採信」(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103年訴字第673號,判決理由1之2)

因為,老包在警方、檢察官、法官面前的說詞前後不一,而且情節多次反覆。例如,他原先說是向紅全買毒,但後來翻供,改說並沒有向紅全買過毒品。又例如,老包供稱曾經向紅全拿了兩次毒品,但都沒有付錢;不過,他又改口,表示沒有跟紅全拿毒品,而是在打麻將的時候吸毒。

此外,第二名證人「阿南」的說詞也相互矛盾。阿南原先表示曾向綽號「安董」的紅全買毒,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是,當警方出示他和紅全的通聯紀錄後,他隨即翻供,說和紅全雖然有通電話,但並沒有談到買毒的事。

請注意,阿南翻供的此時,是在警方調查階段;當警方把全案交給檢察官接手偵辦後,即使阿南說詞矛盾,檢方仍然起訴了紅全。

第三名證人「小杜」的說詞,則更是離奇了。他曾經兩次說詞一致的指稱在「和興釣蝦場」向紅全買毒;但沒想到,小杜後來改口:「從來沒有去過釣蝦場、不認識紅全,更沒有向紅全買過毒品」。甚至於,他還說從來沒有見過紅全。

既然沒有見過面,小杜為什麼會指證紅全,說曾經向他買過毒品?

小杜說,當初在警局指認時,警方並不是採取當面指認的方式,而是拿照片讓他指認是不是毒販。小杜說他指認錯了,誤把紅全當成了毒販。

小杜說詞是真的嗎?

檢察官認為他撒謊。因為,檢方提出一個佐證──紅全和小杜的通聯紀錄。檢察官並且具體指出兩人通話的時間是:民國103年6月5日到7日。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事證。因為,一旦證明了小杜、紅全確實有電話往來,就戳破了小杜說他從來沒有見過紅全的謊言。

小杜、紅全究竟有沒有通過電話?

「不可能!」小杜斬釘截鐵的說:「我當時被羈押,怎麼可能打電話?」

小杜、檢察官的說法,各有所本。究竟誰說的對?

謎底揭曉:檢察官錯了!

因為,法官調查發現,檢察官所說的民國103年6月5日到7日這段時間,小杜確實在屏東看守所裡。(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103年訴字第673號,判決理由(三)之5)

檢察官究竟是怎麼偵查的?為什麼小杜在看守所裡、不可能發生打電話買毒的事,但檢察官卻渾然不知?

老包、阿南、小杜的證詞都出現重大瑕疵。除此之外,老包的尿液也大有問題。

老包的尿液確實有毒品反應,這是經過鑑定的。但問題是,在老包說詞反覆、前言不對後語下,從何證明老包的毒品確實是向紅全購買的?

檢察官起訴說,紅全是在民國101年11月販毒給老包。但令人驚訝的是,警方對老包採尿送驗的時間,竟然是在民國103年8月。也就是說,老包的這一泡尿,相隔檢察官所說的案發時間將近兩年。

發現其中的荒謬了嗎?──檢察官拿老包的一泡尿,去認定紅全在兩年前販毒給老包。

兩年後的一泡尿,可以成為兩年前販毒的證據?

證人說詞反覆、電話通聯有疑、送驗尿液難以佐證,在在都不能證明紅全從事販毒。

不過,別忘了,前面有說過,紅全被捕的時候,身上被搜出9.3公克的海洛因。檢察官起訴販毒即使不成立,紅全總構成持有毒品了吧?

不!檢察官又搞了烏龍。

因為,紅全持有毒品,早就已經在屏東地方法院的「103年度訴字第608號」這件官司審判過,並且判刑8月定讞。基於一罪不兩罰,屏東地院做出判決:紅全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有足夠的上訴理由,去推翻一審判決嗎?

並沒有。不到100天,二審駁回上訴。(高雄高分院判決書,104年上訴字第967號)

無罪定讞後,紅全獲得了15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官司贏了,但紅全喜悅不起來。因為,他萬萬沒想到,當年竟然只是因為老包的一泡尿,就害他被羈押了53天。

老包的這一泡尿,尿出了這個檢察官的辦案能力大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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