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證據之王──自白

  • 2017-04-27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眾所皆知,檢察官偵查刑案起訴與否、法官審理是否定罪,都必須憑仗證據。在所有的證據中,有一種被稱為「證據之王」──被告自白。因為,這是被告自己承認並親口陳述的犯罪內容。

但是,為了防止在調查中有人被屈打成招、或辦案人員以不正當方式取供,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自白」設下證據門檻:不能以威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等方式取得,並且必須要和事實吻合。符合了這些前提,被告的自白才可以成為證據。

民國90年,郵政總局一件資訊工程招標發生弊端,全案出現了一份被告自白……

話說當年,郵政總局為了推動「電子化」政策,決定要設置「電子化便利郵局」,指派了鄭姓副總局長負責督導相關的招標案。鄭接手後,簽報了一項人事令,借調郵政研究所柯姓講師擔任這項專案的承辦員。

調查局得悉線報,懷疑其中有弊。經檢調偵蒐後,發現有郵政官員涉嫌為特定廠商量身打造標案,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這個案子裡出現了「證據之王」──柯講師的自白,他承認犯罪。

不料,當法官審理時,柯講師態度丕變,在法庭上極力辯解:「我無罪!」

既然對檢察官坦承不法、道出自白,為什麼卻對法官主張無罪?

柯講師道出了一段內情。

「我當初是為了求交保,而做出不實自白。」他說,檢察官當初要求他自白,同意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否則就要收押他,或是重金交保。他強調,在偵查階段的自白,並不是出於真正的意思。(台北地院判決書,99年訴字第894號,理由五)

柯講師的說詞如果是真的,那麼檢察官可能已經違反了「自白不得利誘」的法律規定。問題是,他說的是真的嗎?他的翻供,是不是卸責之詞?

一審法官調查後,發現了一個疑點──柯講師曾經力阻這件招標案開標。法官認為,柯如果是官商勾結的共犯,大可配合廠商如期開標,怎麼可能還會極力阻擋?

而且,法官還認為,全案除了自白之外,檢察官並沒有盡到舉證的責任,也沒有其他的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柯講師的自白內容是真實的。

「被告的自白必須要和事實相符,才可以成為證據。」法官搬出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為無從證明柯講師的自白就是事實,因此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調查後,也同樣發現了柯講師的自白有問題。法官並且提出質疑:柯的自白當初是不是在沒有受到束縛、是在自由任意下完成的,不無疑問。(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4年上訴字第1255號,判決理由七)

當年這件電子系統招標的過程,曾經被媒體斥責為「很離譜」。殊不知,當全案定讞後,透過法官在判決書裡的揭露,才讓外界恍然離譜的人是誰。因為,一審及二審法官都以強烈的文字對此案提出質疑。

其中,一審法官指出檢察官「舉證空泛、舉證顯有不足、沒有合於通常事理的舉證、在事實不明處沒有舉證」。甚至於,法官還以這般的字眼告訴檢察官:「不得推論」。

二審對檢察官的指斥,則更是不客氣。法官不僅具體揭露檢察官偵辦此案的怠惰,並且一連數問:鄭副總局長當年借調柯講師有什麼不法意圖?檢察官為什麼沒有舉證?柯講師執行業務時,鄭副總局長有沒有干預?柯講師為了什麼,會甘願冒貪污重罪的風險去配合?鄭副總局長如何教唆柯講師協助特定廠商取得標案?

「檢察官為什麼不舉證?」二審法官說,這些都是關鍵事實,但卷內不是沒有交代,否則就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無罪定讞。柯講師終於扳回了無罪之身。

不過,他的自白也害了自己。柯講師當年被羈押39天,在聲請刑事補償時,法官認為他的自白是自己釀禍,因此以每天2500元額度補償,他獲得9萬7500元補償金。

這個案子裡,一、二審都對柯講師的自白真實性提出了質疑。既是如此,是不是也凸顯了一點:檢察官涉嫌以利誘取得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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