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證據要形成銅牆鐵壁

  • 2017-04-19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判決一個人有罪,必須要有「犯罪事實」做為基礎。但是,犯罪事實要怎麼認定?

在一件個案中,基隆地方法院對於犯罪事實能否成立,敘述得非常淺白且清晰: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存在,須待積極證據逐一包夾;包夾的各證據間,必須有互相的關聯性產生,使得證據網住四面,前後左右串聯,形成銅牆鐵壁,以排除被告辯解的可能性,沒有脫罪的空間存在。」

這段「擒拿」犯罪事實如此透徹的文字背後,來自於一件冤案……

31歲的男子「阿志」受長輩之託,去台東拿了一個禮盒,隨即搭火車返回新北市瑞芳;不料,當火車開動才約一分鐘,突然有警察現身,要求他打開紅色提袋裡的禮盒。阿志照辦,打開禮盒後他嚇了一大跳──外觀是白蘭地洋酒的禮盒裡,竟然裝的是一把制式手槍,還有16發子彈。阿志當場被逮。

警方看到阿志驚嚇的神情,隨即問他:「槍和子彈是怎麼來的?」

阿志向警方說出緣由,聲稱是受長輩「連仔」之託,到台東向綽號叫「老任」的男子拿一個物品。沒有前科的阿志極力撇清:「我真的不知道禮盒裡面是槍和子彈。」

根據阿志的說詞,警方逮到了連仔、老任。他們坦承並說出經過:老任當初是從朋友處取得槍彈,經營服務事業的他為了周轉現金,想要出售黑槍,因此委請朋友連仔代找買家。連仔答應幫忙,但因分身乏術,於是商請晚輩阿志去台東拿東西;老任為了掩人耳目,把槍彈封裝在禮盒內,交給前來取物的阿志。

檢察官認定他們三人持有、或運輸槍彈,依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提起公訴。

「我沒有持有、或運輸槍彈!」阿志喊冤,再三強調是受託取物,他不服被起訴。

老任、連仔承認犯行,他們的證詞也對阿志有利。老任供稱,槍彈是他封裝在禮盒裡的,在將禮盒交給阿志時,他沒有說裡面有槍彈。連仔也說,他和阿志的父親是比親兄弟還親的好朋友,他對待阿志如同己出,因此沒有告訴阿志去拿的東西是槍彈。

連仔的說詞露出了餡兒:既然他和阿志的父親情同手足,那麼,他的說詞有沒有可能是在掩護阿志?

法官決定傳問一個人:親手逮到阿志的基隆市刑警大隊黃永茂警員。

黃警員還原現場情景。他說,阿志在火車上被逮的當時,只有說是幫人拿東西,並不知道盒子裡面是什麼東西。

也就是說,在這個案子裡,針對阿志涉案的部份,老任、連仔、警察的證詞都很一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志事前就知道禮盒內裝的是槍彈。

「阿志是不是真的不知道?」經過合議後,審判長陳志祥、法官張婷妮及藍君宜認為:「極有可能」。(基隆地院判決書,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理由伍)

於是,判決書裡出現了這一段內容:如果證據的包夾無法網住四面,使得被告辯解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無法形成銅牆鐵壁,「此時,法網已開一面,必須形成被告無罪的心證」。

因此,一審判決阿志無罪。

不過,檢察官還是認為:阿志就是共犯,提起上訴。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提到兩點:第一,阿志如果不知道拿的是槍彈,他何必搭乘深夜的火車前去台東?第二,阿志如果不知道,為什麼打官司的時候,他的律師費是由老任支付?

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不禁令人愕然:阿志深夜搭車,和他拿禮盒有什麼直接關係,和全案有何關連?

果然,二審就是如此認定:搭夜車只是選擇性的問題而已,有什麼違反常理之處?而且,法官還指出,阿志是無端受牽連,案發後由持有黑槍的老任支付律師費,並沒有違背社會一般常情。

二審指出,全案還是要回到一個重點:有沒有新事證可以證明阿志確實事前知道他要拿的東西是槍彈?

法官認為並沒有新事證。因此,基於「證既有疑,利歸被告」的原則,駁回檢察官上訴。

阿志無罪定讞後,聲請刑事補償。不料,一審法官認為阿志「遭羈押57天,時間尚非甚長,沒有使他和原先的社會生活完全脫離……」(基隆地院決定書,104年度刑補字第6號,理由三之(三)之3)。法官決定以每天1500元補償給阿志。

無辜被羈押57天,時間算不算長?法官有沒有聽過這個成語:度日如年?

在這個案子裡,檢察官也要記住法官使用的一個成語:證據,要形成「銅牆鐵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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