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大法官們,快拋棄八股文吧!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最近,「大法官」這三個字,隨著三件事的發生而曝光度很高。第一,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第二,正在如火如荼舉行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第二分組通過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第三,有監察委員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訴請大法官釋憲。
可預見的,這三個分別與社會、司法、政治有關的議題,未來都將造成台灣在某種程度上的影響。尤其是同性婚姻、不當黨產條例這兩個釋憲案,目前已呈現「贊同」、「反同」的壁壘分明,以及藍營、綠軍的旌旗對峙。然而,在山雨欲來前,大法官的解釋已乍見烏雲隱憂──大法官的八股文。
大法官有沒有耍弄八股文?大法官為什麼要用八股文做出憲法解釋?
這兩個問題,可以從這段文字一窺堂奧:
「……八股文箝制思想、封鎖創造力、阻礙文明進化的歷史,記憶猶新。本院大法官至今慣行的解釋八股文,有利於掩飾論述上的謬誤,不利於掃除思考上的盲點,更是增加議事負擔,耗費釋憲資源的元凶,欲提升釋憲效能,應該儘快拋棄解釋八股文的桎梏。……」
這段文字出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21卷》,是大法官會議第642號解釋不同意見書的部份內容,作者是當時的大法官許玉秀(現已卸任)。這段文字曝露出,連大法官都受不了大法官會議所製作的解釋文。其中,令人不得不感到觸目驚心的是這句話:「大法官至今慣行的解釋八股文,有利於掩飾論述上的謬誤」。
大法官是不是基於掩飾論述上的謬誤,而故意使用八股文?這個問題,對看不懂大法官解釋文的老百姓來說,完全沒有能力回答。因為,市井小民連解釋文都看不懂,遑論能窺探出其中文字有沒有論述上的謬誤?
不過,大法官至今習慣用八股文做出憲法解釋,此語倒是一點不假。因為,攤開歷來大法官解釋的文體及用字,大法官們堪稱已經罹患了「八股癌」。
與其空言泛論,不如舉出實例。再來看看這段文字:
「……究竟為逮捕拘禁機關解決問題乎,抑為之製造問題乎。對於犯罪嫌疑人究係予以保障乎,抑係施以摧殘乎,殊違本人提案解決機關問題保障人身自由之初衷,亦與大法官會議決議之解釋原則大相背謬矣。……」
不要以為這段充滿「乎、之、矣」的文字是清末民初作品,這是大法官第130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部份內容,發布於民國60年5月,距今已46年。這近半世紀以來,大法官做出的解釋,文體有改變嗎?用字有進步嗎?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並不難找,看現況即知。
大法官會議最新的解釋文,是今年3月17日做出的第747號解釋,內文出現了這段話:
「……按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內容,……」
發現了沒?這四句話裡,每句話都出現了「之」。
從民國60年的釋字第130號,到民國106年的釋字第747號,大法官從滿篇的「乎、之、矣」,進步到消滅了「乎、矣」。但是,殘留的「之」字,卻是被氾濫、張狂的使用,例如,在第747號解釋裡,就出現了一句話裡出現兩個「之」字:
「……系爭規定一係規範土地徵收前所應踐行之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程序,……」
位高的大法官,用字一定要「之」嗎?文體一定要八股嗎?非得要用詰曲聱牙、或艱澀難懂、或一口氣無法讀完的長句,以致解釋文淪於一紙對民眾來說是難以卒睹的「天書」嗎?
以「文體」的角度來說,顧名思義,大法官解釋文是屬於「說明文」的文體。既是如此,大法官們為何不能用通俗易明的文字做出解釋?
再從「文字」本質來看,文字是溝通的工具、是思想的顯影。大法官為什麼不以清澈透亮的文字去親近人民?為何不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去告訴、去教育百姓對於憲法的認識?
八股文距今五百多年了。大法官還要用明朝的文體,向民國106年的百姓去解釋同性婚姻、不當黨產條例有沒有違憲嗎?
秦時的明月,漢時的關。大法官們,快拋棄八股文吧!
何況,在民國建立前的1905年,清朝就已經再度廢止了八股文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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