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檢察官違法指認

  • 2017-03-24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在說「猴囝仔」的故事之前,得要先知道一個關於「指認」的規定──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點。這項要點規定,檢察官偵查過程中,在進行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時候,應該要採取「選擇式」的列隊指認,而不是「是非式」的單一指認。

顧名思義,從名稱不同,就可以知道這是兩種不同的指認方法。所謂選擇式列隊指認,就是有如好萊塢電影般的劇情:有許多人縱列排隊、手中拿著號碼牌接受指認;在指認的類型上,這是屬於「選擇題」。至於是非式單一指認,則猶如「是非題」,由指認人從一個人、或一張照片,做「是」或「不是」的指認。

明白了這個規定及指認方式,來看看「猴囝仔」的故事。

猴囝子、大頭、小凱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堂兄弟、或是表兄弟,他們之中有兩個人被控在桃園地區深夜打劫一名叫「禾仁」的泰國勞工。根據報案紀錄記載,歹徒除了劫走手機、現金2000元,還拿鐵棍攻擊被害人的頭部,手段兇殘。

請注意上面這個句子──「他們之中有兩個人」。這個句子會敘述得有點複雜,是因為歹徒有兩人,但是在三兄弟撇清自己、指認對方,但又不斷翻供下,以致出現三人成為嫌疑犯的情形。舉例來說:

小凱指稱:「我騎著機車載猴囝仔遇到泰勞,猴囝仔拿鐵棍打人並劫財。」但他後來翻供,表示前一次的說詞是他故意誣賴猴囝仔,實際上是他和大頭犯案。不料,他又翻供,指稱:「我沒有作案,是猴囝仔和大頭做的。」(桃園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

至於大頭,他起初供稱,確實有和小凱去搶劫。但他後來也翻供,說當初是和猴囝仔作案。不過,他再度翻供,表示自己並沒有犯案,「先前會承認做案,是因為要幫滿18歲的猴囝仔頂罪」。(桃園地院判決書,101年度少調字第454號)

猴囝仔則是從頭到尾矢口否認。他說,在案發之前,他因為車禍導致腳和脊椎受傷,在家休養,不可能作案。

在三人說詞一團亂的情況下,被害人能不能指認大頭、猴囝仔、小凱哪兩個人是歹徒?

沒想到,禾仁的指證是:「案發當時視線昏暗,而且他們三人長得很像……身高也差不多,我分不出來是誰打我」。(桃園地院判決書,101年度訴字第359號)

禾仁沒辦法指認。但是,檢察官推敲出了兩名歹徒是誰。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定:大頭並沒有參與犯案,作案的是小凱和猴囝仔。檢察官的根據是,猴囝仔的媽媽曾經到少年輔育院辦理會客,在探視大頭時曾經央請他為猴子扛罪。而且,接受感化教育的小凱,在會見父母時說的一句話被獄方錄音成為證據:「他(指猴囝仔)說已經18歲要關很久,我就幫他扛罪。」

於是,檢察官起訴了猴囝仔。

檢察官的認定對嗎?不料,結果翻盤──檢察官錯了。而且,檢察官還被發現犯了一個錯!

法官指出,檢察官當初在偵訊被害人的時候,只有拿猴囝仔的照片給禾仁指認,而且僅僅只有「一張」,並沒有其他照片可供參考指認,法官認為此舉已經明顯違反了指認程序規定。

一審判決猴囝仔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的同時,針對檢察官在辦案過程採取「是非式」指認,而且還是以單一照片指認的做法,法官指責檢察官:不無暗示或誤導之嫌。(台灣高院判決書,103年度上訴字第2959號,判決理由六之(二)之2)

從民國90年起,在指認的程序上,台灣就已經改採「選擇式列隊指認」。十多年過去了,卻仍然還有檢察官以「是非式單一指認」在辦案。檢察官是不知道,還是明知故犯?

猴囝仔當初被羈押了99天,最後獲得29萬7000元的刑事補償。案發當時,他還是學生,也在打工;無罪定讞後,他回到了原來的人生,但備受同學、同事異樣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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