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檢察官的常識

  • 2017-03-03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民國92年發生很重大的變革──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簡要來說,這套制度是法庭內可以進行交互詰問,透過對當事人的一問一答來發現真實。

顧名思義,詰問既然是「交互」,就意味著在過程中有必定的規矩:當一方問完了,再由另一方發問;而且,詰問進行中如果發生「誘導訊問」等等不當情形,另一方可以立即提出異議,由法官做出異議是否成立的裁示。也就是說,如果當庭沒有提出異議,證詞就被視為對方已經接受。

搞清楚了規矩,接下來,瞧瞧這個檢察官有多麼「賴皮」!

一名張姓婦人指控,男子「老蘇」向她表示公司要增資,如果入股30萬元就能每月分得1萬6000元股利;她入股後,果然每月領得款項。5個月後,老蘇又對她說,如果增資到70萬元,每月就可以拿到3萬8000元。張婦加碼入股,也果然每月領到了錢。

不料,張婦在領取大約30多萬元後,老蘇的公司倒了,再也付不出股利。張婦提告,檢察官認為老蘇是詐欺,提起公訴。

老蘇承認張婦所說的內容,但堅決否認詐騙。他還道出一段經過,說他大約付給張婦一年股金後,當再也付不起時,張婦曾經主動要拿30萬元給他,幫忙他繼續做生意,「我沒有同意,」老蘇說,「如果我要詐欺她的話,為何我不把錢拿來就好?」

真的有這回事嗎?

「沒錯!」張婦向法官說:「我當時是要拿30萬元給他,他說(公司)當時並不穩定,先不要。」(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103年簡上字第59號,民國103年6月6日)

張婦這段證詞相當重要,成為扭轉官司的關鍵之一。法官認定,這個案子並不是詐欺,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一審判決老蘇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其中理由是:張婦當初是在被誘導的情形下做出回答。

所謂「與其獻醜,不如藏拙」。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不提這點還好,經他這麼一說,檢察官反而自己露了餡:對交互詰問的常識不足。

張姓婦人有沒有被誘導訊問?二審法官去了解整個經過:張婦接受交互詰問時,當天是由檢察官進行「主詰問」(先問),被告老蘇則是「反詰問」(後問)。但是,在詰問過程中,檢察官並沒有針對張婦提出任何被誘導訊問的異議。

當時不提出異議,檢察官卻在事後才聲明異議,這不是賴皮,什麼才叫賴皮?

法官認為,檢察官上訴時才提出誘導訊問的異議,顯然沒有道理。(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3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判決理由七之(二)之1)

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老蘇無罪定讞。當初他被羈押了12天,獲得2萬4000元刑事補償。

前有所述,「交互詰問」是在民國92年施行,張姓婦人則是於民國102年接受交互詰問,整整10年過去了,檢察官還搞不清楚交互詰問的遊戲規則?

對不懂法庭規矩的老百姓來說,交互詰問是「知識」。但是,對以法庭活動為經常性工作職責的檢察官來說,交互詰問過程應該算是「常識」了。

再說一遍:聲明異議,檢察官得要當庭提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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