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為什麼檢察官搞不清楚?

  • 2017-02-16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法律,不就是司法官的專業嗎?這個案子很難不讓人納悶:既然都是司法官,為什麼法官能夠查得明白,檢察官卻搞不清楚?

民國102年12月,海巡隊員在蘇澳外海盤查一艘在深夜出海、行蹤可疑的「明福昇6號」漁船時,赫然發現船上載運著一堆活體動物,包括1630隻柴棺龜、380隻食蛇龜、52隻太陽錐尾鸚鵡,以及24萬多隻日本鰻線。

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以走私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了張姓船長,以及參與走私的阿賢等人。根據起訴書指出,查獲的活體動物,都是屬於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的管制出口物品,不得私運出口;而且,這些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必須要經過政府同意才能輸入或輸出。(宜蘭地檢署起訴書,102年度偵字第5269號)

檢察官引的法條,看似言之鑿鑿。不過,法官調查之後,卻發現檢察官並不清楚法律規定,且是一錯再錯。

首先,被查獲的日本鰻線雖然屬於政府公告限制輸出,但是,它並不屬於「保育類」的野生動物。

走私日本鰻線不構成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那麼,走私屬於保育類的柴棺龜、食蛇龜、太陽錐尾鸚鵡,阿賢等人應該構成犯罪了吧?

不,檢察官又錯了!

根據法律規定,要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犯罪要件,必須是:「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法官指出,所謂的「輸出」,指的是運出本國境內。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運出國土,就不成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犯罪要件。

所以,關鍵是:張姓船長、阿賢等人被查獲的當時,是不是已經離開了台灣領海?

法官發現,「明福昇6號」漁船被查獲時的位置,是在蘇澳北角外海約8.2海浬,此處還是屬於台灣領海範圍。法官指出,既然沒有達到「輸出」的法律規定,張姓船長等人就不構成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宜蘭地院判決書,103年度訴字第35號,理由二)

依照法官的見解,張姓船長等人企圖運送龜、鸚鵡、鰻線的行為,在過程中還沒有達到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程度,那檢察官起訴他們走私罪,總構成了吧?

沒想到,檢察官還是錯了!

原來,有沒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的規定,必須取決於走私物品是不是屬於法律所規定的「管制物品」(第2條第1項)。而且,這個條例還規定,管制物品的項目由行政院公告(第2條第3項)

攤開行政院公告內容,進出口管制物品包括:槍械、子彈、爆炸物、偽造或變造的各種幣券、罌粟及大麻種子等物。

也就是說,此案被查獲的太陽錐尾鸚鵡、日本鰻線、柴棺龜、食蛇龜等動物,統統不是政府公告的管制出口物品。因此,法官認定:船長、阿賢等人統統不構成走私。

這個案子裡,法官分別從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內容、懲治走私條例的規定、政府的公告品項,認為檢察官的起訴有問題,判決全案無罪。但是,一審法官的見解一定對嗎?

檢察官並沒有上訴!

船長、阿賢一審就無罪定讞。

其實,法官在審判中,也認定張姓船長、阿賢確實是要把這些活體動物運送到大陸。但是,法律既是如此規定,法官也只能無奈做出判決,並且還讓被收押49天的阿賢,獲得了9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

這個案子有法律上的無奈,但令人徒呼負負之餘,也令人費解:法官能夠搞得懂這個案子裡的法律規定,為什麼檢察官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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