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 | 泰國憲法
泰國屬於大陸法體系國家,憲法同樣是最高位階的法。在泰國憲法架構下國家為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其中司法權也有類似台灣憲法法庭的制度,泰國憲法法院主要處理關於憲法的爭訟案件、違憲審查、判斷關於議員及總理權力義務之問題等等。雖然泰國從西元1932年開始施行君主立憲制,但由於泰國政局不穩定,前後總共發生過十三次軍事政變(Coup d'état),每當政變成功,當權者能藉由通過臨時憲法再修改憲法,導致泰國憲法經過許多次的修憲,截至目前為止泰國已經通過了二十部憲法。從這個角度來看,泰國憲法基本上不具有穩定性。
泰國為君主立憲制國家,雖然泰國的主權屬於人民,但君主仍為國家元首,也因此泰國憲法一定會制定關於君主的制度,包含君主權利、君主之替代人等等。除了君主制度外,人民基本的法律權利、義務則與台灣憲法類似,相關條文如下:
泰國憲法第二十部於2017年4月6號施行
第三章 人民之權利自由
第 27 條 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語言、年齡、身體與心理狀況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 29 條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第 30 條 人民有不被徵召之權利。
第 31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32 條 人民有生存、榮譽、名譽之權利。
第 33 條 人民有房地產之自由。
第 34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35 條 新聞媒體有權傳播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
第 36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37 條 人民有財產權與繼承之權利。
第 38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39 條 不得驅離泰國籍國民出境,亦不得限制其入境。
第 40 條 人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第 41 條 人民有被通知信息之權利。
第 42 條 人民有結社之自由。
第 44 條 人民有和平及不攜帶武器集會之自由。
第 45 條 人民有組成政黨之自由。
第 46 條 消費者權利應受保護。
第 47 條 人民應獲得衛生健保之權利。
第 48 條 孕婦產前(後)應獲得法律保護與協助。
六十歲以上與經濟能力不足之年長者應受本國之協助。
第 49 條 人民無法使用權力或自由推翻君主立憲制。
第四章 人民之義務
第 50 條 人民有以下列義務
- 保護民族、宗教、君主以及君主立憲制。
- 保護國家。
- 遵守規則。
- 受國民教育之義務
- 男子應接受微兵,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尊重他人之權利自由義務。
- 選舉義務。
- 合作支持養護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包括文化遺產。
- 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不得支持所有欺詐與不當行為。
大法官人選曾產生爭議
泰國憲法法院大法官總共有九個人,依據憲法第二十部第 201條制定大法官之條件如下:
(1)出生於泰國領域內。
(2)被委任日期年齡不應少於45 歲但不高於 68 歲。
(3)教育不低於學士。
(4)誠實。
(5)確保良好的健康狀態並有效率的完成義務。
日前泰國的憲法法院大法官其中五位任期結束,但總理依據臨時憲法第44直接延長該五位任期,如此不避嫌,導致人民覺得大法官判決可能會過度偏袒總理。
憲法法院裁定解散未來前進黨
最近的政黨解散案例是在今年(2020年)2月,憲法法院裁定解散泰國新興政黨-未來前進黨,在多數表決下,七票贊同、兩票反對,未來前進黨因而被迫解散,黨魁10年不得參政。但這次判決的結果顯然不是依據法律原則判斷,導致人民對憲法法院難以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