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司法改革,從判決書改革做起!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新任「司法三巨頭」司法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就定位了。院長許宗力表示司法改革將以「人民觀點」出發,著手推動六項司改議題,包括:要求法官審判秉持保障人權及憲法的精神、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專業審判、強化言詞辯論功能、避免裁判歧異或矛盾、建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
從六項司改議題的名稱來看改革方向,顯而易見的,這是以「審判」為顯性主體的司法改革,人民則是隱性主體;也就是說,當改革成功後,受益的才是「人民」。
既然標榜以人民觀點進行司法改革,為什麼不從與人民最直接的「判決書改革」開始?因為,即使法官已極盡保障人權進行專業審判、即使法官的裁判也不再相互歧異或矛盾,但當百姓看判決書如同天書時,對這般的司法改革恐將仍是無感。
近年來,筆者因拙著《流浪法庭30年》的真實故事,有幸獲邀到大學對法律系學生分享真實案例時,總是會問學生一個問題:「有聽過『失所附麗』的請舉手?」看著學生們面面相覷,我總不禁竊喜。因為,正因他們的不知道,讓我可以確信:當以後他們成為法官後,至少不會寫出這般讓人民望字興嘆、不知何意的判決書。
失所附麗出自成語「根株附麗」,是失去依附的意思,源於明朝「嘉靖八才子」唐順之的《與周約庵中丞論項守》。這四個字常見在判決書裡,有多「常」呢?
筆者以「失所附麗」去檢索今年一月到十月的各級法院裁判書,總計出現了至少7355次,其中又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的1141次最多。7355次,代表著今年前10個月至少有7355件官司的當事人可能看不懂文意。
沒有人會懷疑法官的文字能力,因為,要能成為法官,寫作是基本能力之一,這還是有規定的──「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第二條第八項,司法官(檢察官、法官)必須具備:「對問題評估之客觀公正及其分析、表達、邏輯、寫作及總結之能力」。
既然司法官通過了訓練、具備了寫作能力;但是,不得不令人納悶的是:為什麼有些法官寫出來的判決書會讓老百姓看不懂?
答案似已呼之欲出:司法官學員在接受訓練時,他們寫出來的文體並不是給老百姓看的,而是寫給訓練他們的師長看的。也就是說,司法官學員的寫作必須要符合司法前輩長久以來所使用的體例,他們才結得了業,才能取得法官資格。在如此循循相襲下,司法文體不斷的被訓練、被複製,成了時而艱澀難懂、時而似馬非馬的法界語言。
既要司法改革,就當有新思維:判決書是傳播工具。它要傳播的是,法官綜觀案件事實、法律條文,運用專業上邏輯、分析、論證、推理等等能力,最後以文字展現,並取得案件當事人的信服。
法官在使用這個「傳播工具」之前,得要先知道傳播的「閱聽人理論」──下筆時,心中要有讀者(案件當事人)。判決書不是在掉書袋、比賽作文,法官即使要展現桐城筆法,也應當設身處的自問:筆下的文字,當事人能不能看得懂?
長久以來,司法文體已經築成了一道道司法文字高牆,阻絕了司法的親民性、可接近性。如今要重塑新司法,透過法官的筆,寫出深入淺出、淺顯易懂的判決書,就能展現司法的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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