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標點符號獄

  • 2016-11-12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古代有文字獄,來看看當代這個「標點符號獄」。

民國99年間,莫拉克颱風重創高雄那瑪夏鄉,災後中央補助4.1億元執行51件野溪清疏工程。檢調發現部份工程疑似官商舞弊,經過搜索後,檢調指稱在甲公司的盛姓負責人筆記本裡有這行文字:「至埔里找明哥拿偉碁營造招標資料」。(說明:全案與「偉碁營造」無關,此公司沒被起訴)

這句話裡的「明哥」是乙公司的陳姓負責人。檢察官認為陳、盛兩老闆向偉碁公司借名投標,涉嫌不法,因此提起公訴。

從「望文生義」的角度來看這句話:「至埔里找明哥拿偉碁營造招標資料」,確實像是甲公司的老闆去向乙公司的負責人拿招標資料。但是,經過高雄地院調查後,發現字裡行間有問題。

法官發現,在盛老闆的筆記本裡,「至埔里找明哥拿偉碁營造招標資料」這句話中,實際上有個「逗號」,正確的原句是:「至埔里找明哥,拿偉碁營造招標資料」。

少了這個逗號,意思有差嗎?

法官不敢大意,把筆記本的主人──盛老闆傳喚到庭;經他說明後,案情豁然開朗。「這是指兩件不同的事。」盛說,他是要去埔里找明哥,順便轉去偉碁公司拿招標資料。

法官得知少了這個逗號的文意真相後,認為檢察官沒有詳細檢視筆記本的記載,因此難以認為起訴書所列舉的內容是真實的。(高雄地院判決書,100年度訴字第1029號,理由(四)之

法官斥責檢察官沒有詳視筆記本,但實際上,還有人也漏看了這個逗號。

法官發現,當初調查員在製作筆錄時,就是以沒有逗號的「至埔里找明哥拿偉碁營造招標資料」這句話詢問被告。法官認為,這句話少了這個逗號,造成文義明顯不符,足以證明調查員的詢問內容顯然不可信。(高雄地院判決書,100年度訴字第1029號,理由(四)之

這個逗號,很難不讓人費疑猜。

首先,這個逗號在筆記本裡其實是非常明顯的。但是,它為什麼會被遺漏,以致原句失義?是「不小心」疏忽,還是「故意」遺漏?

其次,這個逗號在筆記本裡是清晰可辨到連法官能一目了然,但調查員及檢察官怎麼會看不到?是調查員忙中有錯,連檢察官也跟著一路錯?

這個案子確實有弊,有人被判刑定讞。但是,也有人遭到冤枉。

那瑪夏鄉災後工程是在民國99年12月23日完成邀標、比價等程序。前述的「明哥」陳老闆有名何姓退役中校,是在民國100年4月才到陳的公司上班。也就是說,在他進這家公司之前,災後工程早已招標完成;但是,他仍然也被起訴。

從時間點去檢視,即一眼可知何和這些工程招標毫無關係。但他卻因此被起訴、被羈押56天,全民還因此補償給他28萬元。

這個案子裡,少了一個標點符號,多了一個想像空間:怎麼會辦成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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