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阿松:無語問蒼天!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農曆除夕前兩天,你會不會在早上6點27分出門辦年貨?」這個問題或許問得有些無厘頭。但是,在無厘頭的背後,是一樁活生生的冤案……
民國103年1月28日,農曆12月28日,一輛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的重型機車被偷。隨即,歹徒騎著這輛重機在平鎮、楊梅連續犯下兩件飛車搶奪案,及一件竊盜案。警方從監視器發現,這輛重機是在早上6點44分被偷,但在6點27分的時候,有一名男子曾經觸摸這輛重機,並且搖了搖車頭後離去。
警方隔天就查出這個人──阿松,並到他家搜索,查扣了衣物、安全帽,全案移送法辦。阿松否認犯罪,但仍然被起訴。起訴原因之一,是他在民國98年間也有類似犯行:偷機車,再搶奪。
這回阿松被控犯下兩件竊盜、兩樁搶奪,但是,被偷的兩男都說沒有親眼目睹歹徒作案過程,被搶的兩女也說並未看清搶匪面貌。
證人無法指認。
警方從街頭監視器裡蒐得影像,發現重機是被一名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的男子偷走,被搶的梁姓女子也具體指述搶匪是戴著黑色安全帽。不過,警方在阿松住處搜得的安全帽,卻是銀色半罩式。
證物也不對。
警方查扣了阿松的部份衣物,雖然和監視器影像裡的歹徒衣著相似,但因為影像解析度不是很高,且衣物款式、外觀都沒有罕見性及特殊性,任何人都可以輕易購得。法官認為,光憑這些衣物並不能斷定阿松就是偷車賊、搶奪盜。
而且,重機被尋獲後,警方立即採證,並沒有發現阿松的指紋。再者,機車把手棉套在送往刑事局檢測後,也採集不出足以比對DNA的跡證。
在窮盡一切能事,仍然不能證明阿松就是歹徒的情形下,一審判決無罪。不過,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理由之一就是前述無厘頭的那句話:
「衡情,一般商家販賣年貨之營業時間,少有上午6時許即開門營業者,果若被告確係外出辦年貨,豈有在上午6時27分外出辦年貨之理?」(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532號,上訴理由書)
檢察官難道不知道:這段文字是推測,並不是證據!
檢察官難道不知道:「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早已明確指出,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憑的是證據,而不是推測。
二審法官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當初為什麼要去碰那輛重型機車?」
原來,阿松聲稱當天去辦年貨時,在路上無意間看到這輛機車,由於他騎的機車也是同廠牌,但好奇兩輛機車的cc數不同,才會上前把玩觸碰。阿松沒料到會因此捲進官司,甚至還被羈押。他死都記得,被羈押的那天,是農曆除夕。
那個農曆年,阿松孤伶伶的在鐵窗裡過。過完年後,他原先一天3500元工資的飯碗丟了,因為他被羈押46天,年後無法上工,老闆開除了他。今年初,司法給付給他一天1500元的刑事補償。
阿松獲得賠償6萬9000元。他無語問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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