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機車族要小心!

  • 2016-10-21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一名呂姓男子把小貨車停放在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的巷子內,兩天後,當他要開車時,發現車上的電腦器具被偷,連忙報警。

他的運氣很好,因為巷口監視器正好拍得到小貨車。警察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阿宏」騎機車經過這裡,還把機車停放在小貨車的後方。警察根據車號按圖索驥,「逮」到了阿宏。儘管他再三否認行竊,警方仍然移送法辦。

警方沒有搜到贓物,卻把阿宏視為小偷,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周姓警員自稱看了巷口的全程監視影像後,發現呂姓車主從停車到離開這37.5個小時裡,只有阿宏接近過小貨車。

阿宏表示確實把機車停在小貨車後面,但絕對沒有偷東西。檢察官不採信,把警方製作的監視器畫面光碟當成證據,依竊盜罪起訴了阿宏。

在法官面前,阿宏還是喊冤:「我沒有偷東西!」

光碟,是這個案子裡的唯一證據。法官決定勘驗,讓影像說明一切。沒想到,光碟內容讓人傻眼:「怎麼和警方說的差這麼多!」

首先,光碟的影像只有片段,播放時間僅有4分29秒,並不是警方所說的37.5個小時「全程」監視影像。其次,在這4分29秒的影像裡,並沒有阿宏偷東西的畫面。很明顯的,這段影像無法證明阿宏行竊,一審他獲判無罪(新北地院判決書,100年易字第3081號)

法官看到的這段影像,是檢警都看過的。既然警察看過了,阿宏的犯罪行為在哪裡?檢察官既然也看過了,阿宏的犯罪事實是什麼?

阿宏不僅被起訴,檢察官還提起了上訴。其中的一個理由是:阿宏聲稱會把機車停放在小貨車後面,是因為在等一名綽號「可可」的女子,但阿宏說不出可可的姓名,監視畫面也沒看到有任何女子來接引阿宏。檢方認為他的說詞不足採信。

檢察官的邏輯令人匪夷所思:有沒有可可這名女子,和竊盜案有什麼關係?

呂姓車主在檢、警訊問時都說,他要去開車時,看到小貨車的左側門沒有關、兩側車門遭螺絲起子破壞(板橋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9022號,卷第5、42頁)

因此,全案的關鍵在於:在監視器影像裡,阿宏有沒有破壞小貨車?

答案是:在4分29秒的畫面中,阿宏連碰觸小貨車的動作都沒有。警察、檢察官真的都有看過監視器影像嗎?如果有看過,阿宏怎麼還會被移送?而且還被起訴?

而且,光碟影像裡的阿宏,活動範圍都是在小貨車的後面,他並沒有往前靠近小貨車的兩側車門。此外,在小貨車的車上、車把上統統沒有採到阿宏的指紋。他二審無罪定讞。

阿宏只是因為把機車停在小貨車的後面,就這麼莫名其妙的被法辦了。

全台灣的數百萬名機車族,會不會害怕哪天停個機車,就被移送法辦、被起訴?

阿宏最後拿到了兩萬元的刑事補償金。因為,他還被羈押了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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