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這個檢察官太混了!

  • 2016-10-04
  • 江元慶
shutterstock_288626873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這個檢察官,會不會有點太混了? 桃園地檢署的這個檢察官起訴一件毒品案,指控男子「阿詹」涉嫌販賣毒品;起訴書呈現的犯罪證據,包括其中這兩項:證人「小張」的證詞、電話監聽的譯文。 乍看之下,人證、事證俱全。不過,這個案子最後是無罪收場。 為什麼? 首先,來看證人小張的說詞。他在檢察官第一次訊問時說,阿詹欠他錢,他每次催討不到,就會向阿詹拿安非他命抵債,前後共有五次。但是,在第二次訊問時,小張卻向檢察官表示:「前次是因為警察叫我這樣講,實際上被告(阿詹)並沒有拿過毒品給我。」(桃園地檢署,刑事判決98年偵字第2159號,卷第165、166頁) 小張是這個案子裡的唯一證人,他的說詞如此前後不一,而且事涉警察教唆不法,檢察官難道不覺得事有蹊蹺,應該再查? 但是,檢察官沒查,仍然起訴。 再看這個案子裡的事證──電話監聽譯文。檢察官把阿詹、小張的手機通話內容譯成文字,當做起訴證據。但是,一審法官卻驚訝發現,譯文內容純粹只是小張、阿詹的債務催討過程,根本就沒有起訴書裡所說「販賣安非他命、且有五次」的內容。 這個檢察官究竟有沒有看過譯文?如果有看,他難道不知道通篇譯文根本就沒有毒品交易的內容? 檢察官這樣也敢起訴? 小張倒底有沒有向阿詹買毒?法官決定搞清楚。 小張被傳來問話。他向法官做證表示,當初警方到他家搜索,並沒有搜到任何東西,在被帶往調查時,幹員在警車上要小張配合辦案,要他說曾經向阿詹拿過毒品,至少共有五次。小張並說:「警方還對我說,如果不配合,就無法回家」(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3號,卷第39~41頁) 真相已明。一審合議庭法官曾家貽、俞力華、張瓊華做出判決:阿詹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到了二審時,楊貴雄、周明鴻、林銓正三位法官合議審理後,還是如此認定:小張的說詞反覆、顯有重大瑕疵;通訊譯文內容和毒品完全無關。 這個檢察官真的有夠混!──一審判決書已經指明了全案的兩大問題:證人前後說詞南轅北轍、監聽譯文內容和毒品買賣無關,但是,檢察官沒有積極舉證,這樣也敢上訴? 有混的檢察官,就一定會有倒楣的老百姓。阿詹就是其中之一。當初他就這麼莫名其妙的被羈押了112天。在無罪定讞後,他聲請刑事補償,獲得33萬6000元。這年,他25歲。 司法以羈押一天賠償3000元的金額向阿詹賠罪。但是,司法賠不了的是:阿詹花了將近兩年的時間才爭回清白,司法虛耗了他的青春;還有,阿詹被羈押112天的痛苦,司法無法從他的記憶裡刪除。 阿詹寧可不要這筆錢。我們也不要這種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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