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82號解釋|公務員年改案和軍人年改案哪邊不一樣?(下)

  • 2019-11-01
  • 法操司想傳媒

照片來源:風傳媒 陳明仁攝


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6年制定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系爭法律)之有關公務員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解釋結果基本上和軍人年改釋憲案一樣,除了系爭法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有關審理本案且具有公務人員資格的大法官迴避問題,請參考【釋字第782號解釋】有公務員資歷的大法官為什麼不用迴避?(上),本篇將接續說明實質審查的內容。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沿革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從32年開始實施,採確定給付制,並分別在49年和63年起針對一次退休金和公保給付實施優惠存款制度(18%)。84年實施退撫新制,將公務人員退撫財源由過去的「恩給制」,改成由政府和現職人員按法定比例撥繳的「共同儲金制」,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新制下的一次退休金和公保給付也不能再存18%。

不過為了降低退撫新制造成的衝擊,退撫新制除了採不足額提撥之外,也從優計算18%期間,並有年資補償金的制度,不過和軍人年改制度一樣,年資補償金導致相同等級、相同服務年資的公務人員,只因為服務時期不同,所得即有明顯差異的不公平情形。

審查密度與政府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請求退休金的權利是「具有財產權性質的給付請求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和軍人退撫基金一樣,分別來自個人提撥政府提撥政府補助,大法官同樣認定針對個人提撥部分應該採嚴格審查標準,政府提撥和政府補助部分則採寬鬆的審查標準(理由請參見【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退撫制度是怎麼來的?(上))。

政府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部分,大法官的見解和軍人年改案中相同,同樣認為是政府在採行開源節流手段後仍不足以維持退撫基金收支平衡時,政府應該另外編列預算撥款支應,而不是一有虧損就要馬上補貼。

退除給予並不是遞延工資

公務員的俸給退休金給付請求權,雖然同樣都是服公職權所衍生的權力,但退休金、18%、年資補償金等等退撫給與,和在職期間領取、總額可以確定的俸給無關,所以大法官認為退撫給與性質上不是遞延工資。

系爭法律沒有侵害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及既往、比例原則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比軍人退撫新制多了「退休所得和現職人員待遇相差不大,讓公務員一符合退休資格就會馬上退休,退休給付年限增長除了造成國家負擔加重外,也導致政府長期培育的人才太早流失,影響政府施政效能」的問題,其他狀況大致相同,因此大法官同樣認為系爭法律大部分沒有違憲,詳細理由請參考【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年改為什麼大部分不違憲?(下)

最後有關系爭法律第77條第1項第3款再任的規定,和軍人年改情形相同,大法官認為並不是所有私校都有拿政府補助,且政府也不只補助私立學校,系爭法律只規定「再任私校且每月報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話,就不能領月退休金,違反平等權。

最後還有壓軸的教師年改案,大法官的認定會有不同嗎?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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