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君主制度與相關刑事責任

君主制度的起源
泰國君主專制的歷史起源於西元1239年,是以君主為國家元首,並且實行獨裁統治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君主高於所有法律,有絕對的權力。直到1932年一場立憲革命結束了泰國的君主專制,開啟了泰國的君主立憲制,泰國人民獲得權力,君主的權力將受到憲法和議會不同程度的限制。根據泰國憲法第三條,君主有權能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利,然而仍須透過立法、行政、司法等機關間接行使其權利。舉例來說,立法機關完成制定法律程序後,必須經過君主簽章後法律才能生效;議員選出總理後也必須經過君主認同才有效;同樣地,司法機關考試(如法官與檢察官等)也必須經過君主同意。而根據【國王不為非】原則,國王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在法律上沒有人能夠對泰國國王提告
蒲美蓬國王 (King Bhumibol Adulyadej) 為泰國歷史上以及全球在位時間最長的國王,總共七十年,後由哇集拉隆功 (King Maha Vajiralongkorn) 續承王位,成為泰國第十任國王。泰國的君主制度已存在許久,並建立了君主有神權的觀念,因此憲法上規定無論任何理由,沒有人能對國王提告。
對皇室不敬罪
除了前述觀念之外,泰國的國王被視為全國人民的父親,所以泰國的父親節與母親節即為泰皇與皇后生日。如果大家仔細觀察,會發現泰國人的百貨公司、路上、家裡都會有國王的照片。
除此之外,不可褻瀆、評論泰國國王,否則會觸犯對皇室不敬罪,並可能要負擔刑事責任。對皇室不敬罪規範在泰國刑法第107至第112條,其中第 112條為侮辱君主罪,須處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且在羈押過程中不能交保,侮辱君主寵物的行為也包含在內。所以去泰國旅遊時候切記不要隨便批評君主,泰國的不敬罪不僅罰的很嚴重,而且也不考慮行為人的身份國籍,不論是否為泰國人、在泰國領域外或是泰國國內,都有可能觸犯了泰國法律所規定的對皇室不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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