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784|推翻釋字382!不只是退學,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救濟?
究竟什麼是特別權力關係?過去大法官是如何看待學校與學生的關係?釋字784之後學生只要受有侵害就可以請求嗎?
國家特別可以管你的權力
「有權利,就可以救濟」這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但有某些具備特殊身分的人,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架構下,即便有權利,也不得依法提起外部救濟。常見的有,軍人、公務員、學生等。
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在某些特別強調「服從」與「紀律」的身分或職業的人民,對於國家公權力有較高的服從義務。在這樣的狀況下,過去大法官解釋認為,只有在處分可能「改變」特殊「身分」或對於該身分「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處分,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學生與學校關係經典釋字:釋字382
一、學校為什麼是公權力機關?
公立學校是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也是依法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屬於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與公立學校地位相當。
二、學校的公權力權限?
他們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
三、僅限於改變學生身分才可以請求
在釋字382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只有「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的處分,例如退學,才是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如果學校只是基於「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例如記過或申誡。大法官認為,只要有學校內部申訴途徑救濟就足夠了,「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釋字784之後,學生受到侵害就可以請求嗎?
一、放寬,不限退學處分
大法官認為,學校所作的處分,除了可能侵害學生「受教權利」外,也有可能會侵害到其他憲法的基本權,例如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等。
基於憲法的訴訟權保障,若學生憲法上其他權利,因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就應該可以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
二、什麼處分都可以請求嗎?
大法官認為,還是需要個案判斷學校所作的處分,另外要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如果干預很輕微,就很難說構成權利的侵害。另外大法官也強調,行政法院在做相關判斷時,仍應尊重給予教師及學校的專業判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