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82號解釋|有公務員資歷的大法官為什麼不用迴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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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6年制定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系爭法律)有關公務員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解釋結果基本上和軍人年改釋憲案一樣,除了系爭法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雖然解釋結果大致相同,不過大法官對公務員和軍人年改的審查密度有沒有不同呢?軍人年改和公務員年改又有哪些不一樣的地方呢?一起來看看吧!
討論問題前要先確定一件事:本案大法官要不要迴避?
現任15位大法官中有6位有公務員資歷,都可能會適用到系爭法律,自己的退撫制度自己審會怪怪的嗎?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3條規定,有關大法官的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而行政訴訟法除了第19條規定6種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情形外,第2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也就是原則上大法官如果和解釋案件或當事人有特殊關係、曾經參與解釋案件的審判或仲裁等等程序,或是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就必須自行迴避,有關聲請迴避以及相關迴避的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那如果大法官本身就會被解釋客體影響,需不需要迴避呢?
過去大法官曾經有一號解釋,該號解釋的爭點就是「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釋字第601號解釋),爭點本身就和即將審理的每一個大法官直接相關,不過大法官們認為,因為大法官本身不是解釋案件當事人(釋憲案件的當事人是聲請解釋的聲請人),就算大法官本身會受到解釋客體和解釋結果影響,也只是「憲法解釋之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之結果」,不是法律規定大法官要迴避的事由。此外,如果大法官因此迴避審理該案,實際上等於拒卻該案進入憲法法庭,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大法官可以審理,這樣的結果不符合迴避制度的本質,所以如果因為大法官迴避導致沒有大法官可以審理案件的話,大法官就不能以該理由自行迴避、拒絕審判。釋字第601號解釋最後由時任15位大法官審理後,做成「解釋客體違憲」的解釋。
而在本案裡,雖然15位大法官中有6位有公務員資歷,可能在退休的時候適用系爭法律,但如果6位大法官都因此迴避本案的話,審理人數就無法達到2/3門檻(大審法第14條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形同拒絕審判本案,所以依照釋字第601號解釋意旨,本案中具有公務員資歷的6位大法官同樣不需要迴避。
討論完程序問題後,下篇將進入公務員年改釋憲案的實質審查說明喔~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