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年改為什麼大部分不違憲?(下)

  • 2019-08-30
  • 法操司想傳媒


照片來源:聯合新聞網資料照片

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7年修正公布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有關軍人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除了系爭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為什麼大法官認為大部分的條文都不違憲?又為什麼會認為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呢?上次【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退撫制度是怎麼來的?(上)提到了軍人退撫制度的沿革,這次要來揭曉大法官認為軍人年改制度大部分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等,以及系爭條例有關再任的規定會侵害平等權的理由,一起來看看吧!

釋字第717號解釋不需要變更或補充

有關釋字第717號解釋的內容,請自行參考【軍公教年改釋憲言詞辯論】 亂槍打鳥的主張會有效果嗎?以下直接針對本號解釋內容說明。

在新制前就領一次退休金且沒有存18%者,屬於在法律變更前就已經終結的法律關係,很明確,不過如果是領月退休金、有存18%的話,依照釋字第717號解釋的見解,皆屬基於「繼續性的法律關係」所生,並非已終結的法律關係,年改將新規定適用在繼續性的法律關係上,並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過大法官舉出軍人年改許多制度,說明為什麼認為軍人年改屬於繼續性法律關係的理由,並且認為「釋字第717號解釋沒有變更或補充的必要」,但針對後者並沒有多做說明

年改有正當目的,且不會讓退役軍人沒辦法維持基本生活

大法官認為依照系爭條例規定,退除給與中只有18%會被扣減,又因為18%全部來自政府預算(恩給制範疇),所以就系爭條例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以及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等等,大法官採取寬鬆的審查標準

86年軍人退撫新制實施,到107年系爭條例再次修正已經過了超過20年,軍人已經基於107年修正前的退撫制度規劃自己的生活和財務,客觀上具體表現出信賴107年修正前退撫制度的行為,且軍人們也預期退撫制度會繼續實施下去,大法官認為軍人們的信賴利益在憲法上值得保護。但是,因為退撫新制存在

(1)18%、新舊制月退俸基數不同,以及年資補償金造成年資相同、職階相同的退伍除役人員月退休所得明顯不同
(2)18%是為了彌補早期軍人所得偏低所設,現在已經沒有所得過低的問題
(3)18%和現行銀行定存利率差太多,造成政府負擔沉重
(4)適用退撫新制的退伍除役軍人愈來愈多,問題愈來愈明顯
(5)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化,繳的人變少領的人愈來愈多

等等問題,所以大法官認為年改是基於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正當目的,且有考量到規範對象的承受能力,設置扣減最低保障額度過渡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者不受影響等等緩和措施,所以沒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約束就任或再任私校教師規定違反平等權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

三、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大法官認為上開規定以是否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以及月領薪水有無超過一定數額為標準,直接限制支領退休俸人員的財產權,此外,上開規定的適用結果實際上對支領退休俸人員的工作權構成主觀資格條件的限制,因此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除了目的是為了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規範手段和目的之間必須要有實質關聯,才符合平等原則。

這裡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所謂職業的「主觀條件」,指的是可以透過培養訓練而獲得的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能力、體能、道德標準等(釋字第584號解釋意旨參照),而主觀資格條件的限制就是指針對這些條件所做的限制,例如規定有醫師執照的人才能當醫師、通過體能測驗才能成為調查員等等。但上開條文白話意思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教師薪水超過特定數額的話,該期間就不能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並不是規定「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不能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薪水超過一定數額的教師」,實際上該些軍官或士官還是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就任或再任,只是如果再任或就任特定高薪的工作就領不到退休俸,會降低他們的選擇特定高薪工作的意願而已。

如果大法官認為上開條文「實際上」有構成職業自由的主觀資格條件限制,那麼是不是也可以說低收入戶補助規定中有關家庭所得上限的規定,「實際上」讓領低收入補助的家庭成員不想從事比較高薪的工作,也是工作權主觀資格條件的限制?

其次,大法官指出系爭條例之所以設立就任或再任私校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或士官,就任或再任受政府補助的私立大學,造成該些軍官和士官實際上從政府那邊領取兩份薪水的不合理情況。但大法官認為並非所有私立大學都會受政府補助,政府也不是只有補助私立大學,還會補助其他各級學校,因此大法官認為就任或再任私校的規定和目的沒有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違憲。

最後大法官認為系爭條例第39條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讓行政機關就要不要根據各項指標和社會變遷調整軍人退撫制度,有自行裁量的空間,而不是課與行政機關應該要適時調整的義務,違背了年改的制度精神,相關機關應該依照解釋意旨盡速修正該條規定。

接下來還會有關於第782號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第78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釋憲案的深入說明,和軍人年改有哪些一樣和不一樣的地方呢?敬請期待!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