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75號解釋|各大法官意見書解析(下)

  • 2019-03-06
  • 文/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照片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再製:法操司想傳媒 

刑法第48條的違憲性

如果小明被逮捕之後,檢察官與法院都漏未發現小明A罪的前科,而按照B罪的法定刑度予以判刑。等到三審定讞以後,才發現小明其實是累犯。那麼根據現行刑法第48條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檢察官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依據累犯規定,重新修改、宣告對小明更重的刑罰。

釋字第775號解釋的多數意見認為,既然B罪的部分都已經經過重重審判定讞、確定,那麼只因為之前漏未審酌的A罪前科資料,而不是為了維護極為重要的公共利益,就要推翻B罪原本的確定刑度,將會破壞法安定性與人民對確定判決的信賴保護,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認為刑法第48條規定違憲,而刑法第48條違憲失效以後,作為程序規範的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也一併失效。

由於多數意見對一事不再理的闡述,可知在多數意見下,一事不再理只有在為了「維護極為重要的公共利益」時,才能夠構成例外、推翻確定判決。而提出意見書的大法官,多數都聚焦在闡述「極重要的公共利益」究竟為何?如黃虹霞、羅昌發、湯德宗等大法官就認為,所謂極重要的公共利益,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上的再審事由。當然,發現小明有A案前科這種類型並不包括在內。

其中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部分,黃昭元大法官認為該條規定也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虞。因為檢察官依該條規定請求法院改對小明課以更重的刑罰時,法律卻沒有賦予小明相應的程序參與機會,導致小明只能被動接受刑罰加重的結果。

接著是不同意見的部分,吳陳鐶大法官認為維護確定判決的正確性,本身就是一個極重要的公共利益。所以既然法院和檢察官因為「不知A案前科」而對小明做出錯誤的判決,那麼變更已經確定的B案判決、對小明課以更重的刑罰,就是為了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自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科刑資料的調查與辯論

釋字775號解釋另外特別指出一點,那就是現在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務上,幾乎都只側重在「論罪」的部分,而「科刑」部分幾乎付之闕如。也就是說,理論上在刑事程序中,法院除了調查被告有沒有犯罪、犯了什麼罪之外,也必須調查、判斷應該對被告課以多重的刑罰才妥當,但我國現行法幾乎沒有規範,法官在判決中也通常只是草草一句「綜合考量」帶過。因此多數意見也敦促相關機關修法,明定刑事程序應該有完整的「科刑辯論程序」,法官也應該在判決中具體說明「為什麼要科處這樣的刑罰」。

就這部分的多數意見,大法官們大抵都表示同意。黃昭元大法官補充道,在設計科刑辯論程序時,應該特別注意被告的程序權保障。黃虹霞大法官更進一步認為,應該再修法建立「量刑基準制度」,也就是就量刑的標準,建立一套可供法官參考的統一標準,以避免法官判刑歧異的問題。

最後,許志雄與蔡明誠大法官所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主要是針對多數意見的內容做更多相關資料與論述的補充。雖然並沒有特別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的結論,但對於了解累犯這個概念,以及累犯在世界各國的處置方式,都很有幫助,也值得細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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